金代女性婚后家庭关系研究
金代女性婚后家庭关系研究
刘金英
〔关键词〕家庭关系 金代 妇女
〔内容提要〕金朝女性婚后家庭关系主要涉及已婚妇女与众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问题,包括妇女与丈夫、妇女与婆家、妇女与本家三层关系。在妇女与丈夫关系研究中,着重探讨丈夫与妻、妾之间的关系情况及婚姻权益的规定;在妇女与婆家关系中,主要探讨对妇女与舅姑的关系及与妇女婆家收继婚俗问题;在妇女与本家关系中,重点探讨金代后妃、宦门、平民妇女与本家关系情况。
金朝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女真族建立的统治中国东北和华北地区的政权,这一时期的家庭生活反映了当时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家庭关系也更为复杂。因此研究金代女性婚后家庭关系,对深化中国家庭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一、妇女与丈夫关系
金朝的法律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基本沿袭中原律令、敕条的法律体系①。依据女真习惯法及目前散见的所有相关方面法令条目可知,金朝家庭中丈夫与妻妾间法律关系的特点。
从金朝律法对家庭中丈夫与妻、妾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有三个特点。一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与一夫多妻制并行的婚姻制度。《金史·世纪》与《金史·后妃传》等史料记载,金朝始祖函普至献祖绥可仅娶一妻,从昭祖石鲁至康宗乌雅束开始为一妻多次室。金朝建国伊始,后妃均未封号,熙宗时期出现贵妃、贤妃、德妃之号。海陵即位,后宫寝多,有元妃、姝妃、惠妃、贵妃、贤妃、宸妃、丽妃、淑妃、德妃、昭妃等诸妃。世宗大定后宫简少,章宗明昌以后大备②。这些记载从国家之君主的角度,清晰展现了金朝建国前后由一夫一妻至一夫多妻的家庭关系的演变过程。同时官员与普通百姓之妻室人数也有相应记载。如《大金国志》曾记载当时社会“无论贵贱,人有数妻”③,《松漠纪闻》也详细记录“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小倡,而良人皆有小妇、侍婢”④。太宗天会七年(1129年)至熙宗皇统三年(1143年)间社会状况,此时金朝社会风气开化,“命庶官许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许置妾”⑤。金朝法律不仅承认庶官置妾的合法化,并对其置妾人数加以明确规定,对平民纳妾的态度也较宽容。根据官员官品的高低,“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为一妻。”⑥由此可见,国之君王,在金朝建国前后已由一夫一妻至一夫多妻过渡,后妃群体封号、品阶制度等更加完备,规模亦不断扩大。而官宦阶层多为一夫多妻,平民阶层则更多为一夫一妻。这种婚娶制度是由当时的经济情况决定的,处于饥饿和战乱下的贫苦百姓如多娶置妾实在是极为奢侈。二是家庭中妻、妾不得互易。《刑统赋解》曾明确记载当时家庭中妻妾地位的具体规定:按户婚律云,以妻为妾者,徒两年,各还正之。明确妻、妾不得互易,否则徒刑两年,同时判定关系无效⑦。可见金朝立法原则亦基本沿袭唐律,对妻子在家庭中的合法化地位加以规定和保护,对正妻与妾在家庭中的地位差异进行明确限制,保证妻子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绝对高于妾室。三是关于夫殴杀妻、妾的判定。“金国法令,大抵依仿中朝体系。至皇统三年颁行其法,有创立者,率皆自便。夫殴妻至死,若非用器刃,则不再加刑。以其侧室多,恐正室妒忌。汉儿妇无人不唾弃,以为古无此法也。”⑧金朝规定,丈夫殴打妻子,若不是因刀具、器械致死,可以不论罪,且从量刑来看,在金朝家庭中一旦妻、妾与丈夫触犯同等罪行,量刑上不仅要从重处罚妻妾,而且刑罚要明显繁重。可见金代家庭中妻、妾的地位和权益是非常低的,妇女基本法律权益很难获得相应保障。
二、 妇女与婆家关系
1.妇女与舅姑的关系
“通常中国妇女无论在家庭或社会上的地位,都是以女子刚成亲成为‘已嫁妇’这一阶段为最低的……总之,妇女在‘为人母’(尤其是子母)之后的地位(特别晚年)是最优越的。”⑨金朝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亦是如此。“已嫁妇”初入夫家地位较低,在婚后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与义务。首要职责就是孝敬公婆,尊敬长辈。史料中关于金朝各阶层典范女性的记载,也多为恭敬孝谨、勤勉克己的顺妇形象。如世宗昭德皇后乌林答氏,“既归世宗,事舅姑孝谨,治家有叙,甚得妇道”⑩。《万户张侯孝思之碑》记载,张公之母牛氏“事舅姑以孝闻,贤淑静专,为邻里式
2.妇女与婆家其他男性成员的关系
金朝女性与婆家其他男性家庭成员的关系,突出地体现在其颇具民族特色的收继婚问题上。金朝大定年间,“旧时兄弟虽析犹相聚种”的传统生产、生活模式分崩离析,一种重要的婚娶方式——收继婚随之兴盛。
“收继婚”又称“接续婚”或者“转房婚”,指妇女在丈夫死后,要被亡夫家族其他男性接续收继为婚。这种婚姻模式可防止“已嫁妇”在丈夫死后,把其嫁妆和丈夫遗产在内的众多财产外流至其他的宗族或家族,以有效实现家族财产的保值。收继婚在古代匈奴、乌桓、西羌、突厥、契丹、蒙古等少数民族均存在过,女真族史料也有相关记载:“虏人风俗,娶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妇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
金代收继婚的婚姻方式,至熙宗、海陵时期逐渐走向衰落,妇女在丧夫后,原本同夫家关系紧密的状态,有逐步变为与娘家关系紧密的趋势。
三、妇女与本家关系
1.后妃与本家关系
一般而言,“本家指出嫁女子的本生家庭及其兄弟所组成的家庭。出嫁女子的已婚姊妹因已嫁入其他家族,只作附带性的考察。
2.宦门、平民妇女与本家关系
宦门、平民妇女与本家关系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已婚妇女与本家的一般性接触,包括例行性与突发性两种。其中例行性接触多为节令、假日等日常性探访,定期的关心探望等,如“其携去者,父母皆不问。留数岁,有子,始具茶食、酒数车,归宁,谓之拜门
注 释:
① 张博泉主编:《金史论稿》第 2 卷,第四章,吉林文史出版社 1992 年,第 431~469 页;傅百臣:《金代法制初探》,《史学集刊》1986 年第 4 期,第 11~17 页。
② 《金史》卷 63《后妃传》,中华书局 1975 年,下同,第 1498 页。
③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上册,卷 3,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8 年,第 17 页。
④ 〔宋〕洪皓:《松漠纪闻》正卷,清代江苏常熟张仁济藏书照旷阁本,第 7 页。
⑤ 《金史》卷 5《海陵本纪》,第 96 页。
⑥ 范成大:《揽辔录》,《范成大笔记六种》,中华书局 1985 年,第 16 页。
⑦ 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7月,第 88 页。
⑧
⑨ 黄嫣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与妇女地位》,《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 年第 3 期,第108页。
⑩ 《金史》卷 64《昭德皇后传》,第 15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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