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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丨第9期:速来了解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

你问我答第九期




听说拿到仲裁裁决之后,

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了?

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详情请往下看↓↓

Q1:什么是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


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

指的是对部分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换言之,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之后,用人单位不服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让大量小额案件、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不至于拖延至诉讼阶段,从而有效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注意:该项制度只是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依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2:所有案件都适用“一裁终局”制度吗?


并非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该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均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


  Q3:适用“一裁终局”后,用人单位完全

          没有救济途径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用人单位可基于上述法定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非无任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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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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