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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法官在线 | 听说你买到了假的理财产品

2017-03-24 黄佩蕾 上海一中法院

3.15刚过去一周

消费者权益再次成为焦点

其实在金融领域

虚假宣传的行为也不少

听说本来是去买理财产品的你

莫名其妙“被保险”


本期欣法官在线教你几招

让你不再“保险”“理财”

傻傻分不清

法官,上周我去银行买理财产品,在工作人员的热情推销下买了一款“每年缴一万,管理期限是缴满五年再存五年,每年有数额不等的分红,本金可以随时取”的产品,但朋友说这是一份保险,这是怎么回事?

保险产品除了传统保障功能之外,还有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兼具投资功能的产品,现在市面上就有很多这类保险产品被包装成理财产品出售。你所说的情况并非个案,一是销售人员宣传时存在误导,二是消费者自己并没有认真看合同。

那具体怎么区分保险产品跟理财产品呢? 

那我告诉你几个小技巧!

第一招“开门见山”

直接了当地问销售人员所推销的是理财产品还是保险产品

那要是销售人员含糊其辞或者忽悠我怎么办?

第二招“验明正身”

签字之前一定要拿到合同

先看【合同名称】

保险合同都会注明XX保险。

再看【合同公章】

千万不要以为是在银行买的就一定是这家银行的产品

最后仔细审阅【合同各个部分】

比较而言

理财产品

没有保障功能

管理期限较短

投资门槛较高

资金不允许灵活支取

术语上使用“本金”“利息”等

保险产品

保障功能为主

保险期限较长

保险费用较低

一定条件可支取保单现金价值

术语上使用“保险金”“分红”等

签合同的时候光听销售人员说了,没注意合同细节,这下翻出来一看,果然是一份保险产品。那我现在怎么办?

还有第三招“及时止损”

重视回访电话

可利用犹豫期条款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中写明犹豫期是15天,那我还有时间去退保,谢谢法官。


法律

链接

1.《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犹豫期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三、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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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法官:

本期的理财产品就聊到这里,有更多问题欢迎留言。

下期我们聊聊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敬请期待。

周欣法官工作室

特约作者:黄佩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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