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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儿子车祸重伤,谁之过? | “欣”说法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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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再现

    叮铃铃,叮铃铃……

阿姨


请问是东方汽车消费者权益部的张总吗?


我是,您是哪位?

张总

阿姨


张总,我是李小伟的母亲。我儿子开着你们公司生产的汽车撞到了树上,身受重伤。交警调查说,事故发生的时候安全气囊没有打开,这个你们公司可是要承担责任的呀。


阿姨,我们公司生产的汽车都符合国家标准,出厂前都做过碰撞试验,下线的车子都是合格产品。这次事故发生和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

张总

阿姨


张总,事故发生的时候我儿子是系着安全带的,按照常理安全气囊应该会弹射出来,可是交警现场拍摄的照片里并没有。要不是你们的车子质量有问题,我儿子不会受到那么大的损伤。


阿姨,你不要再无理取闹了!要是你不能拿出汽车有质量问题的证据,我们一分钱都不会赔的。你再这么闹下去,我们公司要告你诽谤!

张总

嘟……嘟……(啪一声挂断)



阿姨诉苦无门,

无奈之下她将东方公司告到法院。

下面我们听听欣法官怎么说。




汽车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和生活消费品,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生产者规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李小伟驾驶涉案汽车与路边树木相撞后,车头严重损害,本应提供附加保护的安全气囊却未能展开,应当认定涉案车辆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事故发生时安全气囊未起到保护作用,与李小伟的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东方公司仅证明该型号车辆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证明该车辆的安全气囊不存在缺陷。因此东方公司应当对李小伟的重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产品缺陷难举证,

 严格责任要牢记。

 若是厂家拒担责,

 免责事由须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020年,《“欣”说法》来啦! 

该栏目是上海一中院“欣法官”普法系列的全新升级版,由上海一中院新闻中心、周欣法官工作室、机关团委联合打造,每次围绕一个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主题,以崭新的形式,向公众传播法律知识。相关音频可在喜马拉雅和蜻蜓FM搜索“上海一中法院”同步收听,敬请关注!



作者:司小函

配音:旁白/赵雅丽

   阿姨/范瑶 

   张总/马哲一

   欣法官/王一凡

音频制作:苏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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