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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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冯翔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3年12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冯翔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对冯翔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翔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中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延集团)及关联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私募资金、股权转让、影视投资、员工理财等理财产品,并采用电话推销、线下推销会、口口相传等方式,以还本付息及承诺支付5%-30%不等的年化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得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等。经审计,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中延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33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被害人损失9亿余元。2020年底,被告人冯翔与姜立威、许可等(另案处理)合伙成立北京艺鼎尚来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鼎尚来公司),通过该公司运营尚来拍卖微信公众号平台,由许可等购买字画,加价后以委托拍卖的方式组织尚来拍卖平台会员抢拍。冯翔指使中延集团非法集资团队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招揽客户注册会员,承诺抢拍物品可溢价3%交由平台进行转拍,其中2%由平台以服务费等名义获取,1%为投资人所得收益,且在涉案字画不易转拍时,由平台以多幅低价字画置换或回购。其后,冯翔等人还通过团队成员大量参与交易、使用护盘资金购买流拍字画等方式,营造交易频繁、本金安全、收益稳定的假象,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在该平台注册、交易。经审计,2021年1月至6月,尚来拍卖微信公众号平台通过反复拍卖字画,诱导注册会员在该平台投资交易资金最终达3.31亿余元,艺鼎尚来公司非法获利1.49亿余元。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冯翔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冯翔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90余人旁听了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图:龚史伟值班编辑:李丹阳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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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2023年12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胡问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胡问鸣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滥用职权涉案钱款发还遭受损失的相关单位。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胡问鸣利用担任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苏州长风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机载设备部部长,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董事长,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业务合作、资产收购、干部提拔和吸存揽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86万余元,其中995万余元未实际取得;2013年至2015年,胡问鸣担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并收受贿赂,在该集团下属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故意违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违规对民营船厂资产进行收购,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问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胡问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鉴于胡问鸣部分受贿系未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发后已全部追回,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查扣到案,检举他人构成重大立功,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上述犯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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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是「非法集资案件债务人案款自助履行平台」!

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能动司法·创新先行”2023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评选会,来自全市22家中基层法院用视频宣传、成果推荐、汇报演说等方式全面展现创新工作成果。经评委的现场投票,综合外部影响力测评、内部公认度测评和综合评审等结果,2023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正式揭晓。上海一中院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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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这些问题,法院建议……

👆查看更多请点击栏目图片编者按第7期01结婚以后,配偶是否应该向对方的父母尽赡养义务?答:《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从法律规定而言,子女系老年人当然的赡养义务人,那除了子女,是否还有其他人负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所以,特定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会成为老人的赡养义务人。那么,子女的配偶,是否为赡养义务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配偶并非自己父母法定的赡养义务人,但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最常见的,子女尽赡养义务往往要动用相应的家庭资金,看望照顾老人亦需家人共同出力,显然都需要配偶一方的支持与配合。在法律之外,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今时代应予提倡的核心价值观念,女婿、儿媳对于岳父母、公婆,理应尽到晚辈的一份孝心。在法律之内,对于尽到赡养责任的女婿、儿媳,亦是在相关制度规定中加以认可。《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可享有相应的继承权,亦是对其付出的一种肯定与鼓励。02配偶对孩子不闻不问、也不付出,该怎么办?答:《民法典》第26条、第1068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父母双方均应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那如果一方就是不闻不问不付出,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主要是指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而言,那如果物质上并非没有付出,而是缺少实际的教育、监管,该怎么办?《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见,对于怠于履行教育职责的家长,相关部门、单位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主动介入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对于物质上不付出、精神上不关心的家长,都予以必要的关注。但不得不说,法律在生活的日常往往隐而不显。日常生活中,关于如何建立良性的亲子关系、如何培养良好的家庭氛围等内容,更多的还是需要夫妻间、家庭成员间的交流和沟通。必要的时候,心理咨询和疏导等方法,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03如果发生家暴、虐待子女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答:《民法典》第10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第65条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暴和虐待家庭成员,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上述行为一旦发生,及时报警,保留必要的证据。那么何为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不仅限于对身体实施暴力行为,还可能是谩骂、恐吓等精神上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1091条之规定,家暴、虐待家庭成员,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之情形;如果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足见法律对于家暴、虐待子女等行为是否定性的评价,而且施暴方在离婚中也是过错方的地位。但实践中,有时发生了上述行为,但双方并未离婚,或者说离婚本身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有没有较为及时的措施能够保护自己?《反家庭暴力法》第4章共计10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见,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除了通过报警及时停止侵害以外,还能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后续一段时间内的安全保障。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58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范围。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也集中发布了两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向社会表明了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家庭暴力实施方,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女方。而且,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通常较为隐蔽,外人难以察觉,如果一方受到侵害,要尽可能地理性、勇敢面对,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潘静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三级高级法官你往往因为他/她,走进婚姻。但在婚姻中,你面对的,已不仅仅是当初你侬我侬、完美无瑕的他/她,还是如今柴米油盐、完美不再的他/她。当然,还有孩子、父母甚至是背后的两个家族。可能就是因此,婚姻不仅有其甜蜜与温馨,也有其琐碎和沉重。但不论如何,你首先应是一个独立、自主而富有韧性的个体,会照顾自己,会经营婚姻,会保护家人。不论发生什么,能理性看待,能勇敢面对,看清生活真相,依旧热爱生活。文:潘静波值班编辑:王梦茜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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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常见法律问题 | 法通识

👆查看更多请点击栏目图片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本期作者第22期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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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

👆查看更多请点击栏目图片编者按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本期刊发《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推荐阅读时间30分钟。第81期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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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辉受贿案

2023年12月15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辉受贿一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23年,被告人黄辉利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副总队长、上海市宝山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局长、上海市长宁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费用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辉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为其进行了充分辩护。人大代表、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等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值班编辑:汪菲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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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有话说……

策划:方玥人漫画:谢佐络值班编辑:汪菲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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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常见法律问题 | 法通识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本期作者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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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

编者按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本期刊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推荐阅读时间23分钟。宁博NINGBO行政审判庭行政纠纷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张昊ZHANGHAO行政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法学硕士扫描下方二维码,购买图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实施单位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对因此类协议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目录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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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嗡嗡嗡”,电梯常年发出低频噪音……

咚咚咚,伴随着我的敲门声,一张略显疲惫但又略带惊喜的脸从门后探了出来。“卢法官,你们来现场调查,太好了,快请进。”张大叔边说边将我们迎进了他的房子,开始给我们讲述一个已经持续困扰他几年的大难题:楼栋电梯带来的低频噪声污染。夜间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及交通运输噪声等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过去也并不鲜见,通常来说就是噪声太高太大影响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但分到此案后,看着上诉状中“低频噪声”几个字,我隐隐猜想这个案子或许有点不同?经过一番查询,我们初步了解到,较之于寻常噪声,听上去不高不大的低频噪声可能反而更易对人体造成功能性与精神性损害。同时,我们也意识到,面对此类涉民生案件,法官需要慎之又慎,才能真正扎实做好民生司法保障。为此,我们带着另外几方当事人的代表,也就是被张大叔告上法庭的被告电梯安装方A公司、生产商B公司与物业公司,对张大叔的房屋进行了实地走访,现场感受困扰他的电梯低频噪声问题。刚进到张大叔的客厅,他就迫不及待地给我们讲述起来:“卢法官,我们小区建得早,我1998年就搬进来了。小区一直以来维护得都很不错,是这附近非常有名的花园小区。”“是的,张大叔,我们刚刚走进来的路上,看到你们小区里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真不错。那么,张大叔您是什么时候觉得有噪声问题的呢?”我们顺着张大叔的话问询起来。“就是从A公司给我们居住的楼栋更新安装了两部新电梯开始,这个新电梯是B公司生产、供应的。”张大叔一边指着A公司与B公司的代表,一边继续说道,“自新电梯安装运行后,我就发现,站在客厅就可以听到一阵一阵‘嗡嗡嗡’的声音。更可怕的是,这种噪声在深夜的卧室就更加明显。夜深人静的晚上,我躺在卧室床上,就像被小飞虫包围了一般,那种抓不着赶不走的声音让我这些年身心俱疲呐!”听到这里,我们不禁心里纳闷,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原本是造福老百姓的好事,不是应该越改越好吗。但怎么反倒成了张大叔无法好好居家休息的心病?“张大叔,您有没有找电梯安装方他们维修处理过?”“当然有,一安装好,我就发现有噪音,我就找物业投诉了。他们A公司与B公司也派人来过了,但他们都说电梯噪声小于企业和国家标准。他们完全就是胡说八道!”听到这里,我们看到A公司和B公司的代表明显坐不住,想开口反驳了。我们立刻进行安抚,“你们都先别激动,稍后你们再来说,先让张大叔说完。张大叔,您这么说是有什么依据吗?”“有啊,我当时不满意他们的答复,要求他们提供第三方检测结果。之后,区环境监测站对我房间内的电梯噪声进行了测量,检测报告显示: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标准,室内测量到的电梯低频噪声排放超标。这就是我为什么一定要把他们告到法院的原因,电梯噪声已经构成噪声污染了,而且就是他们安装与维保造成的,你们可一定要为我主持正义!”张大叔话音一落,我们便将目光转向了A公司与B公司的代表。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涉民生案件,只有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才能更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更高效地保障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很明显,A公司与B公司的代表已经憋了一肚子话想告诉我们。A公司的李经理率先向我们倒起了苦水。“自从被张大叔投诉,我们便第一时间响应,去查看维修了。特别是被起诉以来,哪怕还没认定是我们造成的,我们也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几次上门进行了维修整改。维修整改后,新的检测报告也能证明现在电梯噪声更小了些。而且,电梯正常运行本来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声音,这不是人为能控制或完全消除的,希望张大叔也可以理解一下,真的不能赖我们安装公司。”“无法理解!”张大叔情绪激动地插话道,“我已经神经衰弱、头痛失眠了!这么多年了,你们是会过来修一修调一调,噪声是小了一点,但还是大到影响了我的身心健康。卢法官你们快帮帮我呀,必须让他们继续进行整改!彻底整改!”“张大叔,您的意思我们听明白了,您也先冷静一下,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意见。”“是啊是啊,”B公司王主管马上也说,“我们生产的电梯完全符合电梯生产与安装的相关标准,例如《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等,也早就通过了特种设备的相关专业检测。现在,张大叔坚持反映电梯噪声超标,那是不是也有可能不是我们电梯的原因,而是住宅隔音设计与建造所导致的?我们作为电梯的维保方,已经为此承担了太多了。”这不禁让我们心生疑问,我们办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A公司与B公司的安装与维保行为与电梯噪声超标排放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又是否可以上升为A、B公司应对噪声污染侵权负责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实地走访结束后,我们经过研讨,决定从三个方面着手开始了进一步的研判与协调处理。一是,我们以居民住宅电梯噪声纠纷中的高频词汇为关键词,检索、梳理了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对纠纷解决的大体情况及类案的具体处理有了一定把握。二是,经A公司申请,我们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并对两部电梯产生噪声的原因进行鉴定。三是,出于对老百姓宁静生活权益的重视,我们积极协调A公司与B公司,再次对张大叔所在楼栋的电梯进行了优化施工。将对个案的研判与对类案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把握相结合,有助于个案在统一的裁判尺度下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经过仔细的检索、对比与理解,“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电梯曳引机”“电梯导靴”等专业名词,终于被我们从陌生看到了眼熟。当我们将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优化施工的结果相结合,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因果关系问题,也有了比较清晰的判断。鉴定结论显示,案涉电梯机座安装在靠近张大叔东墙的横梁上,曳引机、变频器也靠近东墙,但安装之初未考虑加装减震设备;电梯长期运行状态下导靴及限速器等产生的噪声,明显高于其他楼栋电梯的噪声,则属于维修保养问题;噪声问题主要由安装与运行维保不到位引起,无法从现有证据中发现房屋结构与隔音设计不合理之处。现实中优化施工及优化后的噪声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个结论的正确性。A公司主要进行了安装优化,包括在案涉电梯变频器和墙壁之间加垫隔音橡胶垫,调整曳引机与钢梁之间的螺栓。B公司则对案涉电梯主机后侧的轴承、曳引轮侧轴承进行了更换等维护保养。这些优化施工后,案涉电梯噪声超标排放问题确实得到了较大改善。案件进展至此,合议庭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并最终动笔写下了判决:本案系因污染环境发生的纠纷,因果关系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A公司与B公司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然而,A公司与B公司既无证据证明案涉电梯噪声污染系住宅结构或住宅隔音设计不合理所致,也未提供对鉴定机构结论的反驳证据,A公司与B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A公司与B公司安装、维保不到位与张某某住宅内噪声排放值超标之间具备高度盖然性,A公司与B公司有责任采取进一步整改措施。同时,对于多因一果的分别侵权,应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综合不同侵权主体的过错程度,分别确定不同侵权主体的责任。本案相关证据表明,案涉电梯安装不到位与噪声污染之间的联系最为密切,属于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案涉电梯维保不到位与噪声污染之间也有关联,属于噪声污染的次要原因。因此,我们最终裁决,A公司、B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安装、维保方,应按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分别承担80%与20%的赔偿责任。判决书签发送达后,我们又主动联系了A公司与B公司。一方面,向他们解释了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倒置等环境侵权案件的难点,以及案件背后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另一方面,慎重建议他们进一步优化安装与维保的标准施工流程,确保施工与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同时更要注意以长远利益为重,真正树立并践行以诚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益的经营理念。更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不久,我们还接到了张大叔的来电,他激动地告诉我们:“法官,我和您说哦,嗡嗡嗡终于又小了不少,晚上在卧室睡觉已经听不到了!我终于可以睡个好觉了,谢谢你们主持正义!”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生活品质提升的期待,与宁静的生活居住环境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生效以来,老百姓生活场景中的“安静权”愈发受到重视。面对此类居民住宅区域低频噪声污染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始终将民生无小事挂在心间,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尽最大努力作出公正裁判。“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为老百姓守好一方“静土”。文:卢颖漫画:谢佐络值班编辑:姚卫华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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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落户上海失败,谁之过?

根据现有政策,应届生通过打分落户上海是非常难得的一次机会,因此应届生们很重视也很珍惜。小阳作为上海某高校2021年的应届大学生,毕业后入职了一家具有落户资格的文化公司。然而,小阳满心期待近半年后,却落户失败。小阳未能落户的原因是什么?落户失败和小阳所在公司有没有关系?近日,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案件最终认为小阳和文化公司均存在一定过失。2021年小阳毕业入职了一家文化公司,入职后就请公司代为提交了自己的落户材料。落户材料提交后,当年9月底,小阳第一次向文化公司工作人员询问了落户审批结果。文化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后,将查询截图发给了小阳,并发微信称:“系统显示申请结果为材料已接收,尚未出审批结果”。2021年11月小阳再次询问结果,文化公司查询后回复:“申请结果”仍为“材料已接收”。时隔两个月,还是相同的审批结果,小阳不太放心,想着同批的小伙伴差不多已经收到审批结果,于是小阳就在一两天后,自己拿着公司查询到的审批结果截图前往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询问,中心给予回复表示需要再继续等待。之后的一段时间小阳便未再向文化公司要求查询审批结果,也未再前往学生事务中心询问。很快时间来到了2022年2月9日小阳再次请文化公司帮忙查询落户审批结果,此次文化公司查询到的是:“申请结果”为“未通过”。公布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小阳和公司经查询,得知审批结果未通过的原因是小阳提交的成绩单错误。而此时已超过审核结果30天的申诉期。小阳认为其作为应届大学生,落户上海的机会就这样错失,心有不服,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未予受理。小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小阳认为文化公司应当为他未能落户承担相应责任,要求文化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0万元。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确认小阳落户失败的原因是成绩单上的一个选项勾选错误,导致材料上交后审核未能通过。一审法院认为,小阳从高校获取成绩单时,应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核,小阳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自身存在一定责任,文化公司并无审核义务。此外,小阳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自身亦存在怠于持续跟踪此事办理进度的情况,对未能及时获取审批结果,存在一定责任。而文化公司作为申办该事项且唯一享有查询获取结果渠道的主体,有义务在递交了小阳的申报材料后及时关注、获取申报的进度和审批结果。因此,文化公司对小阳落户失败亦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文化公司支付小阳损失赔偿金5万元。文化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小阳的诉请。根据沪教委相关文件规定“各用人单位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等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小阳落户失败的原因有二:一是小阳自行准备的成绩单选项勾选错误;二是在知晓成绩单错误时已错过申诉时间。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文化公司是否应当为小阳申请落户过程中错过申诉时间承担责任。应届生落户上海是难得的一次机会。作为用人单位,文化公司在获知小阳对落户上海有积极要求时,已作出协助办理的意思表示,并应当对落户上海的申请程序做到明确知道。根据《202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用人单位是申请落户的唯一主体、是享有查询获取结果渠道的唯一主体以及对结果提出申诉的唯一主体。然文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怠于及时关注、获取申报的进度和审批结果,对错过申诉时间的结果的出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均为化名)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严耿斌表示,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对稳定就业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落户问题对原籍非本市的大学毕业生亦有重要影响。用人单位虽无办理落户申报的法定义务,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及合法性不承担审核责任,但作为接受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应该熟知并掌握相关落户政策,在劳动者本人无法获取审核结果、且在申报时留存的系公司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应及时关注申报后续进展及结果。申请落户者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首先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的准确合规,及时沟通和提醒申报主体,跟进查询审核结果。温馨提示:现在上海应届毕业生落户审批进度可在上海一网通办实现自主查询,更加便捷高效。文:徐懿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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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维权指南 | 法通识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本期作者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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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追索权人选择行使原因债权的司法认定 | 案例精选

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历来高度重视精品案例工作,以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着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质。近日,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出版发行。上海一中院共有12篇案例(含合署)入选。官方微信公众号《案例精选》专栏选取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案例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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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播放键观看文:李家兴视频剪辑:龚史伟值班编辑:姚卫华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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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平台,面对非法集资案件百万债务人

点击上方海报,揭秘创新成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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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上!公!报!啦

日前,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的“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2023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这是上海一中院今年入选的第2起公报案例。👉(点击回顾今年入选第1起公报案例)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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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如何有效举证?法官这样说

编者按庭审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开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开庭》栏目,聚焦庭审实务,分享一线优秀法官庭审经验。上下滑动并点击链接可查看往期内容第1期法庭答辩,法官建议这三步第2期法庭辩论,法官说这样更简洁高效!第3期庭审中的法律适用,法官建议两大思维第4期法庭事实调查,法官提醒这三个环节第5期庭审争议焦点,法官建议这样归纳第6期反诉的提出与审理,法官这样说第7期当事人如何排查争点?法官这样建议第8期开好庭前会议,法官有份「操作手册」第9期二审如何规范有效提交证据?法官这样总结第10期最大限度发挥证人证言作用,法官这样建议第11期优秀的诉讼代理人什么样?法官这样看第12期关于司法鉴定,法官这样总结第13期刑事庭审质证,法官这样建议第14期“民告官”,法官这样建议第15期诉讼请求如何提出,法官这样说第16期刑事法庭调查如何高效有序,法官这样说第17期原告如何确定诉讼主张,法官这样建议第18期关于辩护词,法官这样建议第19期明天要开庭?法官提示这10个问题第20期民事二审案件庭审准备,法官这样建议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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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

编者按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本期刊发《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推荐阅读时间22分钟。方方FANGFANG审委会委员少年家事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俞俊俊YUJUNJUN少年家事庭二级法官助理法学硕士扫描下方二维码,购买图书👇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确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范围、继承的财产、继承的份额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为促进此类案件的适法统一,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目录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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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

近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印发《关于表彰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年家事庭)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11月23日,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方方代表全庭赴上海市妇联领奖。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秉持“能动司法”工作理念,以“春雨护苗”党建品牌建设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本次表彰是该庭继获评青少年维权岗、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后获得的又一殊荣。让我们来看看他们做了些什么?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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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偷狗?请看回放→

图片来源网络现在不少人家中都会养宠物狗,悉心照料、办理狗证、接种疫苗……养一只狗对主人来说不仅花费的是精力和金钱,还投入了许多感情。那么,擅自将他人养的狗带走算盗窃吗?会受到什么处罚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因偷狗引起的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一案,偷狗者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二审最终判决驳回偷狗者上诉,维持原判。“您好警官,我的狗被人偷了。”2021年11月,经营个体小店的汪老板报警称,他养了三年的一只棕色和白色相间的边境牧羊犬上个月在店门口的马路边丢失。通过查看店门口的监控录像,他发现是一个骑着电动自行车的陌生人从马路边的栅栏下把狗拖到非机动车道上,然后放在车上带走。通过排查监控视频,民警发现顾某存在极大的嫌疑,便依法传唤顾某接受调查。通过对汪老板、顾某的调查询问以及调取相关证据,区公安分局认定顾某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向顾某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庭审画面顾某提出申辩说:“我没有偷狗,是我在那条路上骑电动自行车时,它一直追着我跑,后来它又窜到非机动车道咬住我的裤脚。我停下车,将狗吓唬住。因为怕狗咬到别人,我就把狗带走了。可是喂了几天,狗自己跑了。”顾某认为,这是一只流浪狗,没有主人,他没有偷狗,也没有卖狗和杀狗,他没有违法。区公安分局经过复核,未采纳顾某的申辩理由,并对顾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顾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顾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区公安分局立案后,在调查获取的证据基础上认定顾某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的义务,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亦无不当。区政府受理后,要求区公安分局就复议事项进行答复,在审查的基础上,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结论亦属正确。一审法院遂驳回顾某全部诉请。顾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顾某认为,他在路上遇到一只没人看管的狗,咬住他的裤腿,他才将狗带走。这只狗有狗牌和芯片,而狗主人过了一个月才报警狗被偷,不符合常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区公安分局提供的监控视频、照片及询问笔录等能够形成证据链,还原当时的事发经过,可以认定顾某当日将狗带走。根据监控视频反映,狗当时就在汪老板经营店铺门前的人行道上,狗的品种、外形与其提供的养犬证记载内容吻合,因此,可以认定当时该狗并非处于无主状态。监控视频此外,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顾某是主动将狗从路边栅栏下拖出,并放在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上,随后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狗带走。上述情况与顾某称其是在路上看到一只无主狗,该狗对其追咬,之后其才将狗带走的主张明显不符。顾某认为汪老板在狗丢失一个月后再去派出所报案,不合常理。对此,该院认为,汪老板在狗丢失后一直在周边寻找,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再去派出所报案,并不存在不合常理的情况。综上,区公安分局和区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海一中院最终当庭判决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人名均为化名)本案审判长、上海一中院行政审判庭行政纠纷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宁博指出,本案中根据视频资料的显示情况,这只宠物狗并不是处于无主的状态,不是顾某所称的流浪狗,即便狗当时的活动空间相对自由,狗主人对这只狗的财产权也是应当获得保护的。顾某私自将狗带走的行为显然侵犯了狗主人的权益,构成盗窃,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宁博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狗主人也应当看管好自己的狗,给狗戴好牵引绳。文明养狗,不仅是对狗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文:王梦茜值班编辑:王梦茜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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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违约金的常见法律问题 | 法通识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本期作者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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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了!

该书收录了上海一中院拍摄制作的100部微课程讲稿,分别为疑难法律问题适用微课程、圆桌对谈微课程、《民法典》微课程、类案裁判微课程。全书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是一本内容务实、实践指导性强的法律实务类书籍。0202为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司法统一,自2020年以来,上海一中院持续探索开展法律适用微课程录制工作。微课程以上海一中院院庭长、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优秀法官、高校专家等为主讲人,经统计,共85人参与录制。录制形式先后采取一人主讲式、二人交流式和三人圆桌对谈式。微课程自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以来,得到学习强国、央视频等平台大量转发,人民法院报、上海电视台和上海法治报等专题报道,首批18部微课程在全国比赛中全部获奖,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普遍好评。2023年,金色天平微课程获评上海法院十大文化品牌。为满足读者阅读需求,上海一中院将100部微课程全文辑印成册,以文本的形式继续向大众传播司法力量,推进法治建设。读者还可通过扫描书内微课程对应二维码在线视频学习。接下来,上海一中院将以融媒体中心正式启用为契机,继续求真务实,不断创新,深耕金色天平微课程这一品牌,打造更多司法精品。在微课程书籍付梓之时小编们也在为明年的课程升级冥思苦想绞尽脑汁欢迎各位读者对微课程栏目多提宝贵建议哦如果您提出的建议被我们采纳将有机会收到我们送出的微课程新书等礼品期待您的宝贵建议!文:姚卫华值班编辑:王梦茜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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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

编者按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本期刊发《涉外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推荐阅读时间20分钟。黄英HUANGYING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商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胡骞HUQIAN商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法学硕士扫描下方二维码,购买图书👇法律适用是任何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查明事实之后必须触及的法律层面问题,选择正确的法律以及正确地适用法律,是查明、认定事实之后定分止争的关键环节,也是裁判获得权威性的基本保证。涉外商事纠纷因涉及冲突法规范的审查,故较之于一般国内商事纠纷而言,涉外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更加复杂。为依法正确适用法律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促进涉外商事纠纷的公正解决,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审理难点,对涉外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目录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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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领资产”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使用的相关说明

上海一中院正在办理的(2023)沪01执453号案件,被执行人为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祺。由于该案涉及投资人众多、地域广泛、收集核对信息工作量巨大,为了有利于法院便捷、及时发放案款、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请投资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现就“华领资产”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平台入口二维码操作手册二维码01登记开放时间平台上线时间:2023年11月16日14时。“华领资产”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将持续开放,目前并无截止日期,如遇登录拥挤情况,请错峰登录。02登录路径《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主要用于确认投资人身份及核实受损金额,是上海法院涉众型刑事执行案件的官方平台,也是上海一中院“华领资产”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的唯一官方平台。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入平台。入口一: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平台入口在“诉讼服务”-“刑事案件投资人信息核对”-“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入口二: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点击“地方特色”-“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入口三: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03“华领资产”涉财产部分上海一中院执行的“华领资产”集资诈骗案件涉财产部分是以被告单位上海华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成立的华领泽银稳健系列和华领定制系列等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诈骗的涉财产部分执行。04登录平台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有关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若没有该类借记卡请至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核对确认。05咨询途径途径一:致电021-62701234(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11时,下午14-17时;智能服务时间:全天24小时)。因投资人人数较多,人工服务线路拥挤时请耐心等待或转智能服务进行咨询,智能服务24小时在线。也可在平台登录界面,点击右下角的微信客服进行24小时在线咨询。途径二: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中“留言板”模块。❖关于登录中人脸识别问题,请在工作日9-17时致电021-962600-3(售后服务)-5(自然人身份识别),进行问询。06身份核对登录平台需要人脸识别,核对身份后才能进入平台,请勿登记他人手机号码,勿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他人。投资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港澳台、外籍人士及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继承人,无法在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在线核对确认的,可直接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登录,具体操作流程参阅“操作指引”,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07特别告知“华领资产”集资诈骗案件中的相关涉案财产,上海一中院正在全力执行中,相关案件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及后续进行案款发放情况会通过“华领资产”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再行发布公告。本案投资人损失计算采用全面审计的方式(即总投入金额减去总兑付金额)。08注意事项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等而影响自己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其他投资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投资人时,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请仔细阅读平台公告并留意案件的最新信息。值班编辑:汪菲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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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与探望,你关心的法律问题

编者按01分居期间,配偶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答: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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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案件庭审准备,法官这样建议

编者按庭审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开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开庭》栏目,聚焦庭审实务,分享一线优秀法官庭审经验。上下滑动并点击链接可查看往期内容第1期法庭答辩,法官建议这三步第2期法庭辩论,法官说这样更简洁高效!第3期庭审中的法律适用,法官建议两大思维第4期法庭事实调查,法官提醒这三个环节第5期庭审争议焦点,法官建议这样归纳第6期反诉的提出与审理,法官这样说第7期当事人如何排查争点?法官这样建议第8期开好庭前会议,法官有份「操作手册」第9期二审如何规范有效提交证据?法官这样总结第10期最大限度发挥证人证言作用,法官这样建议第11期优秀的诉讼代理人什么样?法官这样看第12期关于司法鉴定,法官这样总结第13期刑事庭审质证,法官这样建议第14期“民告官”,法官这样建议第15期诉讼请求如何提出,法官这样说第16期刑事法庭调查如何高效有序,法官这样说第17期原告如何确定诉讼主张,法官这样建议第18期关于辩护词,法官这样建议第19期明天要开庭?法官提示这10个问题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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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

编者按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本期刊发《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推荐阅读时间20分钟。周清ZHOUQING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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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错,260万变620万!

我审理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一般而言,二审中的调解基本都是上诉一方希望获得谅解,减少损失,适当扣减一审判决金。唯有这一次,上诉人建筑公司却心悦诚服地支付给被上诉人建材公司一审判决2倍多的金额,双方也都满意言和,达成调解。·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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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限高后还能“乘机”?

今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上海三级法院联动开展了“织网行动”2.0专项执行活动——针对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以下简称限高令)的行为进行整治打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根据涉执人员违法乘机线索,积极调查取证,在两起执行案件中依法对相关违法人员采取了司法惩戒措施,分别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现均已执行到位。近期,上海一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相关单位提供的今年1月至4月期间违反限高令乘机的人员名单中找到了两名已被上海一中院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据悉,小刘和小蔡分别在2019年、2021年就被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然而,这两人视禁令于不顾。名单显示,两人多次乘机往返于上海、北京、重庆、长春等城市,其中小蔡更是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达17次。他们就这样“悄无声息”地在短短几个月间跑遍了大江南北。《限制高消费令》中明确载明: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乘坐飞机。该措施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惩戒被执行人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以此给这些人附加一道“隐形的枷锁”。那么,究竟是谁解开了这道“隐形的枷锁”,让被执行人能够顺利搭乘飞机出行?“我目前工作在北京打工,需要经常往返北京和上海之间,只能通过黄牛购买机票。”“是我法律意识淡薄了,心存侥幸,以后绝不再犯了。”发现异常情况后,执行法官迅速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约谈,核实相关情况。小刘和小蔡在约谈中主动交代了事情原委。原来,两人为了达到乘机目的,得知非法票务代理有渠道为他们购买机票。于是,两人想趁机“悄悄”搭乘飞机。约谈中,小刘和小蔡都承认了自己违反限高令乘机的行为,执行法官对两人进行了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小刘和小蔡表示自己意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性,两人均向法院出示了具结悔过书,表示不会再违反限高令,后续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争取尽快履行完毕,并向法院提供了非法票务代理的线索。本案中,两位被执行人均是因为工作需要而违反限高令乘机,费用是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需要明确的是,限高令并非绝对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被执行人如确有生活或工作上的特殊需求需要乘坐飞机,应在向法院申请获批后方可乘机。小刘和小蔡在明知被实施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多次违法乘机,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但同时法院考虑到两人认错态度积极良好,对两人均予以了从轻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作出后,两位被执行人均及时缴纳了全部罚款,未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非法票务代理的线索,进一步强化信用惩戒力度。限制消费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诸多执行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行为,对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违反限高令的行为本身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不仅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有序推进,也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减损。因此,必须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同时,执行局将强化能动执行,对终本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持续关注,定期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加强对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核查,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到位率。今后,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将持续加强对违反限高令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与相关单位配合协调推进工作,坚决切断被执行人逃避制裁的各条通道,提高被执行人法律意识,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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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来了→

近日,由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出版发行。上海一中院共有12篇案例(含合署)入选,入选数量占全市总数的五分之一,位居全市法院第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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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买买买!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 法通识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本期作者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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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

编者按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本期刊发《合同诈骗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推荐阅读时间20分钟。胡健涛HUJIANTAO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洪佳一HONGJIAYI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助理法学硕士扫描下方二维码,购买图书👇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犯罪在市场经济领域的特殊类型,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犯罪具有隐蔽性强、手段多样等特点,极大地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应予以严厉打击。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与其他类型诈骗犯罪的区分,“两头骗”案件、犯罪金额的认定等问题上均有较大争议。为准确把握该类案件特点,统一法律适用,现结合典型案例,对合同诈骗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目录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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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跨越4200公里……

近几年,因为遴选、交流、实习等,陆续有新成员加入上海一中院大家庭。TA们在解锁“新身份”、与上海一中院“亲密接触”后,有哪些感受和收获?官方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TA们的故事,见证TA们的成长。近期西藏日喀则的2名法官助理赴上海一中院开展跟案学习交流活动如今交流结束在日喀则中院领导的关怀下,我有幸成为日喀则赴上海跟案学习的一名队员,怀着感恩和激动的心情来到了“东方明珠”--上海。高耸入云的大楼、熙熙攘攘的人群、郁郁葱葱的梧桐树,一切与高原不同,我们在这个充满活力的国际化大都市开始了为期三个月的跟案之旅。上海法院的领导和同事们亲切地问候起我们的身心状况,常常关心地问到:“这里的饮食比较清淡是否合口,你有什么忌口的吗?醉氧有什么不适,现在状态还可以吗?”身在异乡的我感到分外的温暖。😊高高的台阶、砖红色的审判大楼,站在楼下令人肃然起敬,拾级而上走进大堂,眼前出现的一幕,令人豁然开朗,这里是上海一中院法制文化长廊,金色的大厅,左右两边分别雕刻了中西法制文化故事。我在行政审判庭跟案学习,行政庭郭海云庭长、岳婷婷副庭长,带教法官宁博老师等所有同仁们对我关爱有加,使我很快适应了这里的生活和学习。📚主题教育开展期间,行政庭党支部书记、郭海云庭长带领我们瞻仰中国共产党一大会址,使我对中国共产党的由来、诞生和初创时期的历史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为了巩固主题教育学习成果,行政庭开展微党课评选活动,庭长安排我和上海检察一分院跟案学习的李远芳一组,以“廉洁自律”为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学习体悟为大家讲课,起初我没有充足的信心和勇气,但在大家的鼓励下顺利地完成了任务。在总结评选优秀微党课中我们这一组综合得分第一,庭长代表党支部颁发了奖品,我们两个外单位的学员不仅收获了奖品,更体会到大家把我们当成自己人的温暖。❤行政庭不仅办理行政案件,还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件,同时需处理行政协议类民事纠纷。人少精干,法官们阅历丰富、专业素养过硬,法官助理学历高、干劲十足。印象深刻的是,法官们走向开庭的路上,用几句话便能高度概括案情,在庭上张弛有度,熟练把握庭审节奏,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抽丝剥茧明断是非。每一次旁听不同法官的庭审,都能感受到他们审判风格的不同,但相同的是他们公正司法、为民服务的炙热情怀。我也深知,法官们为了修炼这身功夫付出了多大的努力。与我同样身份的法官助理们,不仅能够深度应用智能审判管理系统,在高效协助办案的同时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不仅热爱钻研还乐于请教,顺应审判现代化的需求,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树立一个又一个小目标,实现自我突破。💪带教法官宁博老师经常会说,“这个案件我是这么看的,你是怎么想的?”他总会耐心地跟我说,“慢慢来”,并将梳理好的行政法律法规分享给我学习。有一次他让我试着思考一起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件的裁判文书该如何书写。我反复查看庭审笔录和证据,思考该如何回应当事人关切的问题,也总在想如果是宁博老师写这份判决会怎么考虑。🤔一份判决的产生是如此地有份量,这需要审判智慧,不是“照猫画虎”就能一蹴而就的事啊。跟案学习时间有限,而引发的思考无限,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何以优秀、为何优秀、如何优秀在我内心逐渐有了答案......来到这里,高温的天气让来自青藏高原的我有了严重的醉氧反应、饮食不适等困难,但在上海一中院领导和同事的关心下,在周到考虑和精心安排下,我迅速融入到上海一中院这个大家庭。👬👭跟案学习的这几个月,我深切感受到上海一中院专业背后的审判文化氛围。此次跟案学习主要采取“一对一”的指导方式展开,从案件排期到最后的归档,由带教法官助理手把手指导操作,我也学习了与当事人的沟通方式,并参与旁听庭审和专业法官会议等。这让我切身体会了上海一中院的审判工作,及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无纸化审判方式的运作等,更让我感受到上海一中院人的勤业和他们高效高质的办案能力及办案水平。对于民事纠纷我并不陌生,但我参与协助审理的十几起案件中,有许多类型多样的互联网案件,对于我而言都是新类型案件。记得我接触的第一个案子是信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运营平台上的一家书店,购买到一本盗版书,找商家沟通未果、随后又找平台投诉,最终消费者将网络平台诉至法院,主张其承担退一赔三及各项费用。刚接触互联网案件,知识壁垒就让我一头雾水。本案被告网络平台是否为适格主体、网络商家是否为必须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否约束网络平台、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承担哪些义务等诸多问题在脑子里浮现。经过旁听庭审,我对案件才有了初步了解。庭后,我的带教老师,民事庭副庭长任明艳老师问我对案件判项有何想法,这让我突然感到有些紧张和措手不及。随后,任老师从案件性质和审判思路、互联网案件相关法条和证据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分析和讲解,她清晰的审理思路和对整个案件的细节把握,让我感到很佩服。同时,通过查找相关法条、搜集全市类案裁判,并进行逐一的梳理和分析,我逐渐有了信心。✌回想起,刚开始与当事人电话沟通的画面。担心自己是否会跟当事人有语言交流障碍、能否应对当事人问题,但当我拨通了第一通电话,开始沟通对接案件时,才发现这一切顾虑是多余的。接着我又在任老师的提点和指导下,独自完成一件信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任老师叮嘱,调解结案是最有利于化解矛盾的方式,既节约了双方的时间,又降低了诉讼成本,但调解工作也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跟案学习这三个月是一个能感受到自己在不断进步的过程。想要把案件办好,必须研读相关法律知识,检索相关案件报告,客观上督促我加强了专业领域的法律学习和应用。这样规范的审判制度和多措并举的审理方法,还有独特的经验做法都值得我回去后向我的同事介绍,在审判工作中推广和运用。上海一中院民事庭的法官、法官助理有着高学历、高水平和专业、敬业态度,也常常在工作时间外加班加点,让我从心底产生了敬佩和感动。在这难忘的三个月跟案培训生活中,我开拓了视野,增长了阅历,拓宽了知识面。回去后我要以高标准、严要求的态度,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要以专业、敬业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始终以一名法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奉献给我热爱的审判岗位。感谢上海法院一直以来对我们日喀则中院的大力支持感谢上海一中院给了我们这次跟案学习的平台感谢上海一中院人对我们生活、工作各方面的关心指导和帮助感谢这份宝贵的经历和经验在我们的人生轨迹留下深刻的记忆文:明玛普赤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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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仲裁?先了解这些法律问题 | 法通识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本期作者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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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的街道「法庭」,定在这→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近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高度重视诉源治理协同机制的建设与推进工作。为加强府院诉源治理工作的协同性,进一步拓宽诉源治理的有效渠道,助力辖区基层法院及时、有效地将纠纷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街镇,上海一中院积极开展设立巡回审判点的探索与实践工作。👉左右滑动查看更多11月1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与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街道(以下简称广富林街道)共同举办上海一中院巡回审判点合作协议签约暨揭牌活动,进一步协同创建上海一中院巡回审判点,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积极推动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实质性化解。上海市松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晓军,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世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昌,广富林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姜山等参加本次活动。活动中,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庭长唐卓青与广富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陈洁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合作协议》。徐世亮副院长与陈晓军书记共同为上海一中院巡回审判点揭牌。输据悉,巡回审判点主要用于开展当事人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作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的就地审理、调解等涉诉活动。通过典型案件的示范性审判,以及庭后“以案释法”的活动,化解案件矛盾,并且有效预防潜在纠纷的发生。巡回审判点还将为松江区各街道、村镇提供包括法治宣传、法治咨询、调解员培训等在内的司法延伸服务,在“抓前端、治未病”、推动诉源治理提质增效等方面持续发力,着力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努力解决好群众的揪心事、烦心事。“可以说,巡回审判点的建设对于实现真正将力量下沉到基层、有针对性地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副庭长王茜这样说道。“徐世亮副院长表示今后,上海一中院将扎实推进巡回审判点的常态化运作,全面提升审判助力诉源治理工作的建设成效,努力把松江巡回审判点建设成为上海一中院融入辖区党委、政府诉源治理大格局的示范性窗口。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探索,积极建立以巡回审判为主能,以示范庭审与判决、诉调对接、普法宣传等工作机制为辅助的模式,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点贴近基层、贴近一线的优势,提升法院审判质效与诉源治理工作实效,为深化平安上海法治建设,贡献一中司法力量。“陈晓军书记表示松江区政府一直积极探索优化诉源治理的“解题思路”,始终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巡回审判点是上海一中院和广富林街道共同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有益实践。通过借力上海一中院的专业力量,广富林街道不仅进一步织密了基层多元解纷网络,更让群众在充分感受到解纷便捷的同时,不断通过丰富多样的司法延伸服务提高自身法治意识,有力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当天下午,上海一中院在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上诉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巡回审判点审理的首起案件,也是涉民生类的典型案件。广富林街道的业委会主任、社区调解员及居民代表共计2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现场进行了以案释法活动,就业主撤销权案件的类案审理思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范管理与运作等法律热点与旁听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未来,上海一中院将坚持“专业化”“便利化”“规范化”理念,扎实有序推进辖区内巡回审判点的共建共享及常态化运作,通过“以案释法”“法治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为推手,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各地司法所、社区村镇、调解委员会的沟通与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建诉源治理大平台、新格局,为辖区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文:卜玉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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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许垚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

2023年10月3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许垚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垚及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于当日22时15分结束。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值班编辑:李丹阳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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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

编者按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本期刊发《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推荐阅读时间32分钟。郑军欢ZHENGJUNHUAN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律硕士俞悦YUYUE原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现嘉定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员法律硕士扫描下方二维码,购买图书👇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其缔结多基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人身信赖关系或专业信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应用较为普遍。随着社会分工细化、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数字经济兴起,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纠纷在合同效力认定、委托有偿与否、受托人过错认定、任意解除权行使及后果处理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争议。现以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目录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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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经适房,结果……

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初始取得的是有限产权,如果违背承诺擅自出租房屋,利用公共资源获取个人利益,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租赁合同应属无效。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本被认定为无效的经适房租赁合同,却在二审被改判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这究竟是为什么呢?租客:合同无效,租金应全部返还2014年1月俞亮经申请购买了一套经适房并取得产权证,附记载明: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2018年3月俞亮将房屋出租给沈成,两人签署租赁合同,租期自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2021年9月18日俞亮取得了房屋的完全产权,产权证前述附记内容被删除。沈成持续向俞亮支付租金至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沈成以俞亮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的产权性质,擅自将经适房转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租赁合同无效,俞亮返还其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全部租金等。经适房是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个人购买的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本案中,俞亮于2021年9月18日获得涉案房屋的完全产权,但于2018年就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将涉案房屋出租沈成使用。双方的租赁行为违反了经适房管理规定,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租赁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虽涉案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沈成自2018年5月1日起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于2022年10月31日前搬离并向俞亮返还涉案房屋,沈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占有使用费。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俞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成租赁保证金2,000元。沈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返还租赁保证金及全部租金。二审:租赁合同效力应结合房屋性质的变化予以区分二审期间,为更好地了解经适房的租赁使用相关政策及涉案房屋出租情况,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长娄永、该案主审法官潘俊秀及法官助理王长鹏前往经适房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中心走访了解。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表示,经适房的购买方式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产权登记簿上也注明为“有限产权”。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买人擅自出租经营的行为,是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违背了经适房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走访了解的情况,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俞亮于2021年9月18日获得完全产权,在此之前,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有限产权,不得出租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所涉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7日部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俞亮于2021年9月18日取得涉案房屋完全产权,租赁合同所涉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8日至2023年5月1日部分合法有效,对俞亮与沈成具有约束力。俞亮明知房屋不得出租而出租,沈成作为承租人对房屋未尽到审查义务,两人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应综合考虑两人主观过错程度。关于沈成已付的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7日的房屋使用费,由于其在上述期间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获得占有使用利益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所以其无权要求俞亮返还房屋使用费。其次俞亮的出租行为是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取得的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7日的房屋使用费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沈成已付的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费用,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情形下沈成应付的租金,且其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于2022年10月31日前搬离并向俞亮返还涉案房屋,故沈成无权要求俞亮返还上述期间的租金。综上沈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未结合房屋的性质变化予以区分,存在错误,应当予以更正,二审基于此作出改判。二审判决后,上海一中院法官再次前往区住房保障中心,将本案生效判决交给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会严格按照经适房的管理规定对本案中所涉情况予以调查处理。(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潘俊秀表示,个人在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前将购买的经适房出租经营以获取租金收益,是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一般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违背公序良俗,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无效之后的法律后果处理,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经适房,其获得占有使用利益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其无权要求违法出租人返还房屋使用费。违法出租人出租经适房牟利的行为应予制裁,其无权获得房屋使用费。由于《民法典》没有赋予法院收缴违法所得的权力,对于出租经适房的违法所得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个人在成为经适房完全产权人后可以将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同时,经适房在由有限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的过程中,住房管理部门会调查经适房是否存在违法出租的情形,如经查实发现个人存在违规违约使用经适房的情况,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并将影响个人成为经适房的完全产权人。文:王长鹏值班编辑:王梦茜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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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作为监护人转让未成年子女名下股权,合法吗?丨案例精选

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历来高度重视精品案例工作,以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着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质。在近几年全国法院及上海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上海一中院屡获佳绩。官方微信公众号《案例精选》专栏选取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案例予以推送,以供参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形式愈发多样,父母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日益增多,“未成年人股东”不断涌现,未成年人的权益问题扩展至商事领域。本期分享的案例即是一起由于法定监护人转让被监护人名下标的公司股权所引发的纠纷。本案涉及在商事审判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股东利益问题,对于如何认定未成年人股东权利是否实质上受损,落实“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该案对同类案件审判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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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观系”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使用的相关说明

上海一中院正在办理的(2023)沪01执269号案件,被执行人为凡哲浩。由于该案涉及投资人众多、地域广泛、收集核对信息工作量巨大,为了有利于法院便捷、及时发放案款、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请投资人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现就“大观系”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核对确认事项公告如下:平台入口二维码操作手册二维码01登记开放时间平台上线时间:2023年10月25日14时。“大观系”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将持续开放,目前并无截止日期,如遇登录拥挤情况,请错峰登录。02登录路径《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主要用于确认投资人身份及核实受损金额,是上海法院涉众型刑事执行案件的官方平台,也是上海一中院“大观系”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的唯一官方平台。投资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入平台。入口一: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平台入口在“诉讼服务”-“刑事案件投资人信息核对”-“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入口二:微信搜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小程序,点击“地方特色”-“刑事案款信息核对”;入口三: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款信息核对”。03“大观系”涉财产部分上海一中院执行的“大观系”集资诈骗案件涉财产部分是以被告人凡哲浩实际控制的上海大观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上海克莱枫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公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各类基金、理财产品名义,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诈骗的涉财产部分执行。04登录平台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有关中国农业银行I类借记卡详情请咨询中国农业银行服务电话95599。若没有该类借记卡请至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后再核对确认。05咨询途径途径一:致电021-62701234(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11时,下午14-17时;智能服务时间:全天24小时)。因投资人人数较多,人工服务线路拥挤时请耐心等待或转智能服务进行咨询,智能服务24小时在线。也可在平台登录界面,点击右下角的微信客服进行24小时在线咨询。途径二: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中“留言板”模块。❖关于登录中人脸识别问题,请在工作日9-17时致电021-962600-3(售后服务)-5(自然人身份识别),进行问询。06身份核对登录平台需要人脸识别,核对身份后才能进入平台,请勿登记他人手机号码,勿将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告诉他人。投资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港澳台、外籍人士及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继承人,无法在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在线核对确认的,可直接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登录,具体操作流程参阅“操作指引”,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07特别告知“大观系”集资诈骗案件中的相关涉案财产,上海一中院正在全力执行中,相关案件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及后续进行案款发放情况会通过“大观系”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再行发布公告。本案损失计算:“大观系”公司台账及银行流水等所统计的未兑付金额。信息不完整的投资人可通过“大观系”集资诈骗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进行申请。登录平台后点击“我是投资人”按钮,选择“大观系”集资诈骗案,并上传合同、流水等材料,再提交审核。08注意事项如实、全面、及时填写并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核对确认、迟延核对确认等而影响自己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其他投资人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联系投资人时,不会在电话、短信中要求提供个人隐私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请仔细阅读平台公告并留意案件的最新信息。值班编辑:王梦茜近期热文关于遗嘱继承,你需要知道这些明天要开庭?法官提示这10个问题成!功!签!约!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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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你需要知道这些

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实现了遗嘱人本人对遗产分配原则、分配方式的意愿,体现了意思自治,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此时,遗嘱人的意愿只能依据遗嘱本身进行判断,无法与其本人进行核实,故法律对遗嘱的有效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愿,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概言之,法定继承侧重于继承人身份的确定,遗嘱继承侧重于遗嘱有效与否的判断。下文以一些常见的问题为切入点,介绍遗嘱继承中的部分注意事项:答:可以。只要是法定继承人,无论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均可指定为遗嘱继承人,且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不同,无顺位限制,也无人数限制。《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答:可以。孙辈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故即便名义上是以“遗嘱”的形式出现,但该遗嘱实质上应为遗赠,孙辈子女系受遗赠人而非遗嘱继承人,应按遗赠的规则主张权利,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明确的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答:不能。兄弟姐妹系法定继承人,不论顺位先后,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答:应以是否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判断标准。与遗嘱无利害关系是遗嘱见证人适格的关键因素。现实中,遗嘱见证人与遗嘱人、继承人均相识相熟的情况比较常见,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共同经营等情形的,不能作为见证人。反之,可以作为见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4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答:不能。口头遗嘱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订立,需要特定的前提条件,即遗嘱人处于危急境地,且客观上无法或者无力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日常聊天或者谈话中的口头表述,即便有多位证人证明,仅能表明被继承人有订立遗嘱的想法或倾向,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口头遗嘱,故不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答:夫妻共同订立内容相同的遗嘱,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要求夫妻双方各自书写、签名,并不符合公众认知和常情常理。如有证据证明上述遗嘱内容均为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可按自书遗嘱的规定依法认定其效力。答:不能。遗产纠纷中夫妻共有财产之分割与一般夫妻离婚纠纷中的共有物分割,在共有状态结束的原因、相关当事人是否行使权利主张等方面明显不同,故应按照不同的实体法进行处理。《民法典》继承编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故应按继承编的规定处理,确定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而不应考虑贡献大小等因素。《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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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要开庭?法官提示这10个问题

编者按庭审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开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开庭》栏目,聚焦庭审实务,分享一线优秀法官庭审经验。上下滑动并点击链接可查看往期内容第1期法庭答辩,法官建议这三步第2期法庭辩论,法官说这样更简洁高效!第3期庭审中的法律适用,法官建议两大思维第4期法庭事实调查,法官提醒这三个环节第5期庭审争议焦点,法官建议这样归纳第6期反诉的提出与审理,法官这样说第7期当事人如何排查争点?法官这样建议第8期开好庭前会议,法官有份「操作手册」第9期二审如何规范有效提交证据?法官这样总结第10期最大限度发挥证人证言作用,法官这样建议第11期优秀的诉讼代理人什么样?法官这样看第12期关于司法鉴定,法官这样总结第13期刑事庭审质证,法官这样建议第14期“民告官”,法官这样建议第15期诉讼请求如何提出,法官这样说第16期刑事法庭调查如何高效有序,法官这样说第17期原告如何确定诉讼主张,法官这样建议第18期关于辩护词,法官这样建议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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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签!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上海法院院校合作要求落地见效,10月20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与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行“院校合作签约暨特邀咨询专家聘任仪式”。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陆卫民等院领导及来自九所法学院校的相关负责人、专家学者出席活动。会上,上海一中院与九家法学院校共同签署合作协议和方案,双方将在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实务研讨、互聘互派、智库共享、人才培养、实践教学、联建共建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推动双方合作交流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质量迈进。活动中,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佳杰宣读了聘请特邀咨询专家的名单,34名来自不同法学院校和专业的资深专家、教授作为上海一中院首批特邀咨询专家,将深度参与法院理论研究、实务研讨、人才培养、数字平台建设等工作,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的作用。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陆卫民为各法学院校代表颁发特邀咨询专家聘书。左右滑动查看更多会上,九家法学院校介绍了学校概况及院校合作经验做法,并就加强理论与实务互动共融,协同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推动院校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助多赢,搭建相互促进、共同提升的良好平台,进行了深入交流。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陆卫民就院校合作如何走深走实提出希望,院校双方要以此次签约合作为契机,凝聚成更加强大的力量,在人才共育上下功夫,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在理实结合上出新章,推动法治理论、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在协同创新上做研究,形成亮点突出、富有成效的特色品牌,以各自的优势互补更好地推动双方在人才培养、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取得成果,从而促进法学教育研究与法治实践的高质量发展。会后,九家法学院校相关负责人参观了上海一中院的法制文化长廊等场所。文:杨庆、杨雯图:龚史伟值班编辑:汪菲近期热文控辩审三方谈:洗钱罪司法适用问题证券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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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审三方谈:洗钱罪司法适用问题

输上海一中院持续策划推出“知刑研讨·控辩审三方谈”系列活动,以期提供探究刑事审判的三维视角,力争每次研讨解决一类争议问题,凝聚最大共识,明确裁判标准,形成司法合力,促进适法统一。点击播放键观看往期回顾10月18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举办“知刑研讨·控辩审三方谈”第二期活动,此次研讨主题为“洗钱罪司法适用问题”,由上海闵行法院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上海高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检察一分院、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上海市律协及部分区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9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围绕研讨主题、结合典型案例展开充分讨论。本次选题“洗钱罪司法适用问题”,是基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金融行业明显进步,与之相伴的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手段不断翻新、金额持续攀升的现状提出。特别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修订以来,相关问题引发了广泛探讨,亦存在观点分歧,亟待研究解决。Part1研讨会上,上海闵行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宇展在代表承办单位致辞中指出,当前正值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之际,本次研讨会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重要论述的积极贯彻落实,也是主题教育推动司法工作的生动实践。目前,反洗钱工作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屏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参与全球治理、保持对外开放、履行国际条约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研讨,力争统一司法适用规则,更好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确保市场秩序稳定中的作用,强化打击洗钱犯罪的社会效果和治理功能,从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贡献法治力量。Part2上海闵行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化、上海市律协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朗、上海闵行法院副院长王戎分别从控、辩、审的角度发表意见。曹化认为,针对洗钱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注洗钱犯罪构成要件本身及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完成形态之间的关系。具体应考虑行为人是否事前、事中通谋,上游犯罪是否既遂、完成,上游犯罪所得是否已实际产生等。第二,关注洗钱故意与行为结果。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能否实现“漂白资金”的现实结果,以及是否具有洗钱的故意。第三,关注法益侵害的特定性。洗钱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对于转移、窝藏等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犯罪。马朗认为第一,对于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区分,如果行为本身属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行为不能单独认定为洗钱罪。第二,对于自洗钱的认定,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仅为逃避侦查而实施的行为不宜认定构成洗钱罪。第三,同一概括故意之下,短时间内针对同一对象先后实施洗钱,转移、窝藏等系列行为的,存在认定为洗钱罪一罪的空间。王戎认为第一,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罪的界分,既要判断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否符合洗钱罪的罪状,又要审查主观方面明知的内容和程度,还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二,利用他人账户收取赃款后转入本人账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洗钱,可以结合上游犯罪的既未遂标准予以判断。同时,可将自由刑、财产刑配合适用,以实现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量刑平衡。第三,对于兜底条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的理解,应遵循同质性解释原则。赵宇翔闵行法院刑庭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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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 实务纪要

编者按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执行质量、能力共同提升,自2020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近几年,上海一中院持续进一步深化上述重点工作,官微推出《实务纪要》专栏,陆续推送此类会议实务干货,以供参考。为进一步提升办理证券犯罪的工作能力和司法水平,10月18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在十一楼信息管理中心举办“金色天平”暨“知刑讲堂”学术活动,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新为该院刑庭干警作题为“我国证券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的专题讲座。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刑法学科召集人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曾挂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次讲座由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世亮主持,同时邀请了市检一分院、上海二中院、市局经侦总队、市证监局的相关领导和同志同堂培训。王新教授详细梳理了我国证券犯罪刑事规制的变迁,着重强调我国对于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的要求,并对内幕交易犯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重点解读。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01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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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报告”,必须打!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与安宁、中华民族的希望与未来。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春雨护苗》栏目,普及涉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从前面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位同学故意绊倒另一位同学,致其受伤,并且公开在网络上诋毁、辱骂对方,该行为可能构成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指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殴打、辱骂、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捏造事实诽谤、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校园欺凌一般包括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欺凌以及网络欺凌几种类型。根据具体情节以及严重程度,校园欺凌中的欺凌者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校园欺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需承担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校园欺凌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侮辱等犯罪,需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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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对转载的新闻内容,有核实义务吗?丨案例精选

上海一中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历来高度重视精品案例工作,以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着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质。在近几年全国法院及上海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上海一中院屡获佳绩。官方微信公众号《案例精选》专栏选取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案例予以推送,以供参考。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移动端的迅速普及,当前各类社交媒体和新闻聚合平台,成为移动时代新闻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在新媒体的扩张与融合下,如何引导规范网络新闻的有效传播,把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成为司法审判中需要面临的实践问题。本期分享的案例即是一起由于网络转载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以转载媒体对涉公众人物的网络传言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认定其构成名誉侵权。马某某诉A网络技术公司、B文化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裁判要旨网络转载主体需承担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对转载新闻内容的真实性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转载主体合理核实义务的判断,应结合网络传播环境特征,综合考虑主体类型、内容来源、可预见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并根据转载主体的客观行为及转载内容侵害他人权益的明显程度认定过错。案例编写人孙春蓉案例奖项2022年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关键词名誉权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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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19万8,读了个假“博士”

申请人报名参加了某留学服务机构的国外某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班,《招生简章》承诺课程结束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可获得国外某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学位。但相关课程结束后,申请人并没有得到博士学位。双方合约是否合法?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二审最终改判培训机构返还申请人培训费118,800元。为获博士学位购买培训机构服务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赵先生为了提升自己的学历,通过正通教育培训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发放的国外某大学工商管理博士(DBA)学位班的《招生简章》,报名参加了正通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约定由机构提供相关培训,学制二至三年,并约定课程结束后经考试、考查符合博士学位申请且论文答辩通过者,可获取国外某大学工商管理博士(DBA)学位,所获得的学位证书与全日制校本部修读学员一样,国际公认。证据材料2018年9月赵先生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正通公司19.8万元。同日,正通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赵先生19.8万元,该款项为国外某大学DBA学费。2021年12月国外某大学授予赵先生证书,言明经研究生学习与终身学习中心推荐,谨此证明赵先生已达到相当于工商管理博士课程内容相关要求,享有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荣誉和特权。可是,赵先生认为这份证书只是研修证明而非学位证书。证据材料2022年6月该学位班其他学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外某大学询问该证书性质,国外某大学答复为:“证书证实的是‘达到了相当于工商管理博士学位的课程内容要求’,但并非本土学位……证书实际上为课程的结业证书。”赵先生觉得自己被骗了,与正通公司交涉不成,便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正通公司“退一赔三”,但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未予支持。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不属合同约定的博士学位证书返还部分培训费赵先生认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培训合同,但正通公司出具的收据、案涉项目招生简章、成绩单、微信聊天记录等均能证明其与正通公司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而且招生简章明确告知可以颁发博士学位,而赵先生取得的只是课程培训完毕证明,正通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及欺诈行为。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请。正通公司辩称,公司作出的承诺与赵先生所获得的博士学位证书是一致的,和招生宣传简章中的样本也是一致的,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欺诈行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双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二、赵先生主张正通公司存在违约及欺诈行为,依据是否充分;三、若依据充分,应如何认定案涉公司所需承担的责任。关于争议焦点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本案中,正通公司提供的商业宣传广告材料,详细记载了报名条件、教学安排、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明确而具体的内容,所以正通公司向赵先生提供案涉项目商业广告,应当认定构成要约。而赵先生作为受要约人也已足额支付相应价款,应视为作出同意要约的承诺。因此,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商业广告所载内容,应视为合同约定内容。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合同所指向的“博士学位”应作何解释。上海一中院认为,应按照通常理解及符合合同订立目的予以解释,赵先生的主要目的是提升自身学历以期获得更多的职业发展,该证书应满足在所属国的学位层次与我国相应学历学位层次相对应的要件。其次,关于正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该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第三方主体的认证材料,且相关课程设置和颁证要求与所属国及我国同类型学位显存差异,实难认为该证书是属于符合合同约定的博士学位证书。因此,正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最后,关于该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正通公司虽在招生商业广告中未能使用严谨规范的表述,但也难认为双方争议是因正通公司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所致,故该院对赵先生主张正通公司欺诈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三首先,正通公司的违约行为虽使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但根据履约情况来看,正通公司提供了相应课程培训、外出游学、商务交流、论文指导等服务,且赵先生也已实际获得证书,相应服务及证书的取得也非无任何市场价值。因此,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酌定正通公司应当返还赵先生60%的合同价款,即118,800元。其次,关于三倍价款赔偿的问题。正通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且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赵先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院对赵先生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上海一中院作出撤销原判、正通公司返还赵先生培训费118,800元并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请的判决。二审判决后,赵先生向上海一中院发来了感谢信,表达了他对公正判决的感激之情。(文中所涉均为化名)俞少琦立案庭三级法官助理近年来,学历越来越引起大家重视,大多数想要提升学历的人都想快速、省心的拿到心仪的学位或学历证书,但随着教育培训机构日益增多,各类培训项目也是名目繁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教育培训服务的过程中,要全面了解宣传材料所涉及到的培训服务具体内容,注重必要证据材料的收集,另行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教育培训机构在与消费者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尽到诚信磋商义务,如实披露留学项目关键信息,相应条文应语义明晰。在履约过程中,亦应恪守约定,诚信履约,共同营造有序行业秩序。文:王梦茜值班编辑:李丹阳近期热文太!好!了!有钱不还、妨碍执行……?“拒执罪”了解一下计算机信息系统类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