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继承,你需要知道这些
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实现了遗嘱人本人对遗产分配原则、分配方式的意愿,体现了意思自治,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但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此时,遗嘱人的意愿只能依据遗嘱本身进行判断,无法与其本人进行核实,故法律对遗嘱的有效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愿,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概言之,法定继承侧重于继承人身份的确定,遗嘱继承侧重于遗嘱有效与否的判断。
下文以一些常见的问题为切入点,介绍遗嘱继承中的部分注意事项:
答:
可以。
只要是法定继承人,无论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均可指定为遗嘱继承人,且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不同,无顺位限制,也无人数限制。
《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答:
可以。
孙辈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故即便名义上是以“遗嘱”的形式出现,但该遗嘱实质上应为遗赠,孙辈子女系受遗赠人而非遗嘱继承人,应按遗赠的规则主张权利,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明确的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答:
不能。
兄弟姐妹系法定继承人,不论顺位先后,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答:
应以是否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判断标准。
与遗嘱无利害关系是遗嘱见证人适格的关键因素。现实中,遗嘱见证人与遗嘱人、继承人均相识相熟的情况比较常见,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共同经营等情形的,不能作为见证人。反之,可以作为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4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答:
不能。
口头遗嘱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订立,需要特定的前提条件,即遗嘱人处于危急境地,且客观上无法或者无力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日常聊天或者谈话中的口头表述,即便有多位证人证明,仅能表明被继承人有订立遗嘱的想法或倾向,但并非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口头遗嘱,故不产生遗嘱继承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答:
夫妻共同订立内容相同的遗嘱,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要求夫妻双方各自书写、签名,并不符合公众认知和常情常理。如有证据证明上述遗嘱内容均为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可按自书遗嘱的规定依法认定其效力。
答:
不能。
遗产纠纷中夫妻共有财产之分割与一般夫妻离婚纠纷中的共有物分割,在共有状态结束的原因、相关当事人是否行使权利主张等方面明显不同,故应按照不同的实体法进行处理。《民法典》继承编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故应按继承编的规定处理,确定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遗产,而不应考虑贡献大小等因素。
《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蒋庆琨
少年家事庭
涉少纠纷审判团队
协助负责人
三级高级法官
自古至今,遗嘱之初衷,为延续财富之利,也为传承慈孝之道。一份“好”的遗嘱,如春风化雨,使兄友弟恭、手足相亲。
为人父母者,需知遗产分配,分的不仅是财产,更是家庭关系,甚或子女的人生,为此,不得不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
为人子女者,需知父母之财,本非你有,谈何失去,为此,多分不骄,少分不愤,不分不恨。
遗产分割,既分财之多寡,又分情之厚薄,更分心之高下。但遗产不只是物质财富,更有家风家教等精神财富。德行传家代代存,美德芬芳永流传。惟有德厚者,方能不争不抢,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良好的家风家教才是父母生前身后给予子女的最宝贵的财富。为子女谋而计深远,物质财富固然重要,父母更应言传身教,树立良好的家风家教,以德立家、以德持家、以德传家。
文:蒋庆琨
值班编辑:王梦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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