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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审三方谈:洗钱罪司法适用问题

刑事审判庭 上海一中法院 2023-11-06






上海一中院持续策划推出“知刑研讨·控辩审三方谈”系列活动,以期提供探究刑事审判的三维视角,力争每次研讨解决一类争议问题,凝聚最大共识,明确裁判标准,形成司法合力,促进适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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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举办“知刑研讨·控辩审三方谈”第二期活动,此次研讨主题为“洗钱罪司法适用问题”,由上海闵行法院承办。来自北京大学、上海高院、上海二中院、上海检察一分院、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上海市律协及部分区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90余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围绕研讨主题、结合典型案例展开充分讨论。



本次选题“洗钱罪司法适用问题”,是基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金融行业明显进步,与之相伴的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手段不断翻新、金额持续攀升的现状提出。特别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修订以来,相关问题引发了广泛探讨,亦存在观点分歧,亟待研究解决。




Part1



研讨会上,上海闵行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宇展在代表承办单位致辞中指出,当前正值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之际,本次研讨会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重要论述的积极贯彻落实,也是主题教育推动司法工作的生动实践。


目前,反洗钱工作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的重要屏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参与全球治理、保持对外开放、履行国际条约的重要举措。


通过此次研讨,力争统一司法适用规则,更好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确保市场秩序稳定中的作用,强化打击洗钱犯罪的社会效果和治理功能,从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Part2




上海闵行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化、上海市律协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朗、上海闵行法院副院长王戎分别从控、辩、审的角度发表意见。







曹化认为,针对洗钱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注洗钱犯罪构成要件本身及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完成形态之间的关系。具体应考虑行为人是否事前、事中通谋,上游犯罪是否既遂、完成,上游犯罪所得是否已实际产生等。


第二,关注洗钱故意与行为结果。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能否实现“漂白资金”的现实结果,以及是否具有洗钱的故意。


第三,关注法益侵害的特定性。洗钱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对于转移、窝藏等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犯罪。





马朗认为


第一,对于上游犯罪共犯和洗钱罪的区分,如果行为本身属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行为不能单独认定为洗钱罪。


第二,对于自洗钱的认定,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仅为逃避侦查而实施的行为不宜认定构成洗钱罪。


第三,同一概括故意之下,短时间内针对同一对象先后实施洗钱,转移、窝藏等系列行为的,存在认定为洗钱罪一罪的空间。





王戎认为


第一,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罪的界分,既要判断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否符合洗钱罪的罪状,又要审查主观方面明知的内容和程度,还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利用他人账户收取赃款后转入本人账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洗钱,可以结合上游犯罪的既未遂标准予以判断。同时,可将自由刑、财产刑配合适用,以实现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量刑平衡。


第三,对于兜底条款规定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的理解,应遵循同质性解释原则。




赵宇翔

闵行法院刑庭 

副庭长

李晓杰 

奉贤法院刑庭 

庭长


对谈过程中,与会人员与专家进行了互动交流。





Part3





之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汤海挺、上海浦东法院副院长罗开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王新分别发表与谈意见。




汤海挺认为


第一,对于上游犯罪共犯与洗钱罪的关系,应当以正犯为中心,坚持全面评价原则。


第二,对于自洗钱犯罪中罪数的认定,应当注意罪数是违法性层面的问题,而不是处罚层面的问题。


第三,对于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实施洗钱,转移、窝藏赃款数行为,且符合数犯罪构成的,应当数罪并罚。




罗开卷认为


第一,洗钱罪的认定应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为前提,对洗钱罪的处罚不能重于对上游犯罪的处罚。


第二,洗钱罪具有相对独立性。洗钱行为在时间上应发生于上游犯罪之后,“漂白”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不能涵盖于上游犯罪的构成要件内。


第三,洗钱罪的主观故意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为逃避上游犯罪的查处而实施的规避行为,不宜认定为洗钱罪。




王新认为


第一,洗钱犯罪不能脱离于上游犯罪,要辩证地看待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反对完全独立或完全依附。上游犯罪基础事实存在,仅因证据问题不能定罪的,不影响洗钱犯罪的认定;但上游犯罪法律适用存在问题的,则不能再认定为洗钱犯罪。


第二,单纯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不能构成自洗钱,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第三,上下游行为人就洗钱犯罪通谋的,可成立洗钱罪(自洗钱)的共犯。行为人将上游犯罪违法所得用于日常消费、使用等行为,也可认定为自洗钱,但如金额较小,可从情理法的角度予以出罪。






上海高院刑庭副庭长李长坤从法院的职责定位、法官的法律思维等角度进行总结点评:


第一,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面对法律变化及其引发的新实务问题,裁判时应持审慎的态度。


第二,刑事法官应具有前瞻性思维,既要有对司法现实的密切关注,又要有对立法更新的切实回应。


第三,具体案件的处理,应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实现类案同判、适法统一。






Part4



最后,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世亮对研讨中各方形成的共识及存在的分歧进行了梳理总结,并强调:


 ·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更新审判理念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责任,审判人员要适应新时代刑事审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认识到洗钱罪的立法修正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亦展示了我国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的积极作为和坚强决心,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更新审判理念,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确保案件审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 二是要凝聚研讨共识,促进适法统一

本次研讨选取了多个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并展开了充分讨论,达成了部分共识,但也存在一定分歧。理论研究允许百家争鸣,但司法裁判需要规则引领,对于分歧问题要继续深入研究,努力形成共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争议分歧,维护司法公信力,在实践中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审判理念。



文、视频:刑事审判庭

图:闵行法院

值班编辑: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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