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限高后还能“乘机”?
近期,上海一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相关单位提供的今年1月至4月期间违反限高令乘机的人员名单中找到了两名已被上海一中院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据悉,小刘和小蔡分别在2019年、2021年就被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然而,这两人视禁令于不顾。名单显示,两人多次乘机往返于上海、北京、重庆、长春等城市,其中小蔡更是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达17次。他们就这样“悄无声息”地在短短几个月间跑遍了大江南北。
《限制高消费令》中明确载明: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乘坐飞机。该措施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惩戒被执行人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以此给这些人附加一道“隐形的枷锁”。
那么,究竟是谁解开了这道“隐形的枷锁”,让被执行人能够顺利搭乘飞机出行?
“我目前工作在北京打工,需要经常往返北京和上海之间,只能通过黄牛购买机票。”
“是我法律意识淡薄了,心存侥幸,以后绝不再犯了。”
发现异常情况后,执行法官迅速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约谈,核实相关情况。小刘和小蔡在约谈中主动交代了事情原委。
原来,两人为了达到乘机目的,得知非法票务代理有渠道为他们购买机票。于是,两人想趁机“悄悄”搭乘飞机。约谈中,小刘和小蔡都承认了自己违反限高令乘机的行为,执行法官对两人进行了警示教育。通过教育,小刘和小蔡表示自己意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性,两人均向法院出示了具结悔过书,表示不会再违反限高令,后续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争取尽快履行完毕,并向法院提供了非法票务代理的线索。
本案中,两位被执行人均是因为工作需要而违反限高令乘机,费用是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需要明确的是,限高令并非绝对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被执行人如确有生活或工作上的特殊需求需要乘坐飞机,应在向法院申请获批后方可乘机。小刘和小蔡在明知被实施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多次违法乘机,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但同时法院考虑到两人认错态度积极良好,对两人均予以了从轻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作出后,两位被执行人均及时缴纳了全部罚款,未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非法票务代理的线索,进一步强化信用惩戒力度。
限制消费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诸多执行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行为,对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违反限高令的行为本身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不仅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有序推进,也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减损。因此,必须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同时,执行局将强化能动执行,对终本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持续关注,定期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加强对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核查,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到位率。
今后,上海一中院执行局将持续加强对违反限高令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与相关单位配合协调推进工作,坚决切断被执行人逃避制裁的各条通道,提高被执行人法律意识,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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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现为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文:于诗仪
值班编辑:姚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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