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嗡嗡嗡”,电梯常年发出低频噪音……
咚咚咚,伴随着我的敲门声,一张略显疲惫但又略带惊喜的脸从门后探了出来。
“卢法官,你们来现场调查,太好了,快请进。”张大叔边说边将我们迎进了他的房子,开始给我们讲述一个已经持续困扰他几年的大难题:楼栋电梯带来的低频噪声污染。
夜间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及交通运输噪声等类型的环境侵权案件过去也并不鲜见,通常来说就是噪声太高太大影响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
但分到此案后,看着上诉状中“低频噪声”几个字,我隐隐猜想这个案子或许有点不同?
经过一番查询,我们初步了解到,较之于寻常噪声,听上去不高不大的低频噪声可能反而更易对人体造成功能性与精神性损害。同时,我们也意识到,面对此类涉民生案件,法官需要慎之又慎,才能真正扎实做好民生司法保障。
为此,我们带着另外几方当事人的代表,也就是被张大叔告上法庭的被告电梯安装方A公司、生产商B公司与物业公司,对张大叔的房屋进行了实地走访,现场感受困扰他的电梯低频噪声问题。
刚进到张大叔的客厅,他就迫不及待地给我们讲述起来:
“卢法官,我们小区建得早,我1998年就搬进来了。小区一直以来维护得都很不错,是这附近非常有名的花园小区。”
“是的,张大叔,我们刚刚走进来的路上,看到你们小区里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真不错。那么,张大叔您是什么时候觉得有噪声问题的呢?”
我们顺着张大叔的话问询起来。
“就是从A公司给我们居住的楼栋更新安装了两部新电梯开始,这个新电梯是B公司生产、供应的。”
张大叔一边指着A公司与B公司的代表,一边继续说道,“自新电梯安装运行后,我就发现,站在客厅就可以听到一阵一阵‘嗡嗡嗡’的声音。更可怕的是,这种噪声在深夜的卧室就更加明显。夜深人静的晚上,我躺在卧室床上,就像被小飞虫包围了一般,那种抓不着赶不走的声音让我这些年身心俱疲呐!”
听到这里,我们不禁心里纳闷,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原本是造福老百姓的好事,不是应该越改越好吗。但怎么反倒成了张大叔无法好好居家休息的心病?
“张大叔,您有没有找电梯安装方他们维修处理过?”
“当然有,一安装好,我就发现有噪音,我就找物业投诉了。他们A公司与B公司也派人来过了,但他们都说电梯噪声小于企业和国家标准。他们完全就是胡说八道!”
听到这里,我们看到A公司和B公司的代表明显坐不住,想开口反驳了。
我们立刻进行安抚,“你们都先别激动,稍后你们再来说,先让张大叔说完。张大叔,您这么说是有什么依据吗?”
“有啊,我当时不满意他们的答复,要求他们提供第三方检测结果。之后,区环境监测站对我房间内的电梯噪声进行了测量,检测报告显示: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标准,室内测量到的电梯低频噪声排放超标。这就是我为什么一定要把他们告到法院的原因,电梯噪声已经构成噪声污染了,而且就是他们安装与维保造成的,你们可一定要为我主持正义!”
张大叔话音一落,我们便将目光转向了A公司与B公司的代表。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特别是涉民生案件,只有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才能更准确地还原事实真相,更高效地保障平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很明显,A公司与B公司的代表已经憋了一肚子话想告诉我们。A公司的李经理率先向我们倒起了苦水。
“自从被张大叔投诉,我们便第一时间响应,去查看维修了。特别是被起诉以来,哪怕还没认定是我们造成的,我们也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几次上门进行了维修整改。维修整改后,新的检测报告也能证明现在电梯噪声更小了些。而且,电梯正常运行本来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声音,这不是人为能控制或完全消除的,希望张大叔也可以理解一下,真的不能赖我们安装公司。”
“无法理解!”
张大叔情绪激动地插话道,“我已经神经衰弱、头痛失眠了!这么多年了,你们是会过来修一修调一调,噪声是小了一点,但还是大到影响了我的身心健康。卢法官你们快帮帮我呀,必须让他们继续进行整改!彻底整改!”
“张大叔,您的意思我们听明白了,您也先冷静一下,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意见。”
“是啊是啊,”
B公司王主管马上也说,“我们生产的电梯完全符合电梯生产与安装的相关标准,例如《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等,也早就通过了特种设备的相关专业检测。现在,张大叔坚持反映电梯噪声超标,那是不是也有可能不是我们电梯的原因,而是住宅隔音设计与建造所导致的?我们作为电梯的维保方,已经为此承担了太多了。”
这不禁让我们心生疑问,我们办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那么,A公司与B公司的安装与维保行为与电梯噪声超标排放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又是否可以上升为A、B公司应对噪声污染侵权负责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实地走访结束后,我们经过研讨,决定从三个方面着手开始了进一步的研判与协调处理。
一是,我们以居民住宅电梯噪声纠纷中的高频词汇为关键词,检索、梳理了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对纠纷解决的大体情况及类案的具体处理有了一定把握。
二是,经A公司申请,我们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并对两部电梯产生噪声的原因进行鉴定。
三是,出于对老百姓宁静生活权益的重视,我们积极协调A公司与B公司,再次对张大叔所在楼栋的电梯进行了优化施工。
将对个案的研判与对类案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把握相结合,有助于个案在统一的裁判尺度下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经过仔细的检索、对比与理解,“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电梯曳引机”“电梯导靴”等专业名词,终于被我们从陌生看到了眼熟。
当我们将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优化施工的结果相结合,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因果关系问题,也有了比较清晰的判断。
鉴定结论显示,案涉电梯机座安装在靠近张大叔东墙的横梁上,曳引机、变频器也靠近东墙,但安装之初未考虑加装减震设备;电梯长期运行状态下导靴及限速器等产生的噪声,明显高于其他楼栋电梯的噪声,则属于维修保养问题;噪声问题主要由安装与运行维保不到位引起,无法从现有证据中发现房屋结构与隔音设计不合理之处。
现实中优化施工及优化后的噪声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个结论的正确性。
A公司主要进行了安装优化,包括在案涉电梯变频器和墙壁之间加垫隔音橡胶垫,调整曳引机与钢梁之间的螺栓。B公司则对案涉电梯主机后侧的轴承、曳引轮侧轴承进行了更换等维护保养。这些优化施工后,案涉电梯噪声超标排放问题确实得到了较大改善。
案件进展至此,合议庭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并最终动笔写下了判决:
本案系因污染环境发生的纠纷,因果关系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A公司与B公司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A公司与B公司既无证据证明案涉电梯噪声污染系住宅结构或住宅隔音设计不合理所致,也未提供对鉴定机构结论的反驳证据,A公司与B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A公司与B公司安装、维保不到位与张某某住宅内噪声排放值超标之间具备高度盖然性,A公司与B公司有责任采取进一步整改措施。
同时,对于多因一果的分别侵权,应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综合不同侵权主体的过错程度,分别确定不同侵权主体的责任。本案相关证据表明,案涉电梯安装不到位与噪声污染之间的联系最为密切,属于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案涉电梯维保不到位与噪声污染之间也有关联,属于噪声污染的次要原因。
因此,我们最终裁决,A公司、B公司作为案涉电梯的安装、维保方,应按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分别承担80%与20%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签发送达后,我们又主动联系了A公司与B公司。一方面,向他们解释了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倒置等环境侵权案件的难点,以及案件背后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另一方面,慎重建议他们进一步优化安装与维保的标准施工流程,确保施工与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同时更要注意以长远利益为重,真正树立并践行以诚取信、以信取誉、以誉取益的经营理念。
更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不久,我们还接到了张大叔的来电,他激动地告诉我们:“法官,我和您说哦,嗡嗡嗡终于又小了不少,晚上在卧室睡觉已经听不到了!我终于可以睡个好觉了,谢谢你们主持正义!”
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生活品质提升的期待,与宁静的生活居住环境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生效以来,老百姓生活场景中的“安静权”愈发受到重视。面对此类居民住宅区域低频噪声污染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始终将民生无小事挂在心间,尽最大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尽最大努力作出公正裁判。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为老百姓守好一方“静土”。
文:卢颖
漫画:谢佐络
值班编辑:姚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