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看错,260万变620万!
我审理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一般而言,二审中的调解基本都是上诉一方希望获得谅解,减少损失,适当扣减一审判决金。
唯有这一次,上诉人建筑公司却心悦诚服地支付给被上诉人建材公司一审判决2倍多的金额,双方也都满意言和,达成调解。
· 这是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二审案件,在线庭审阶段,屏幕那头分别是沈阳A建筑公司和上海B建材公司的代理律师。
两公司曾于2019年11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沈阳A建筑公司向上海B建材公司承租扣立杆、轮扣横杆、钢管等相关设备,租赁期限为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庭前阅卷时,我注意到,这不是双方的第一个案子。因沈阳A建筑公司拖欠租金,上海B建材公司曾在2021年就已经通过诉讼向沈阳A建筑公司索要了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租金及逾期利息,并得到了法院支持。如今,上海B建材公司又提起了本案诉讼,向沈阳A建筑公司索要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上海B建材公司的诉请,判决被告沈阳A建筑公司返还拖欠租金260余万元。被告沈阳A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从合同角度看,原告上海B建材公司的诉请并非毫无依据,因为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虽然只到2020年12月31日,但同时约定:“最终以实际使用日期为准,延长租赁期限的,本合同延续,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也就是说,从字面理解,只要沈阳A建筑公司没有归还设备,租金可以一直计算。
“法官,这个项目早就停工了,客观上已经不存在租赁关系。我们公司在沈阳,承接的施工项目工地在宁波,本来是有个实际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后来建设方资金出现问题,承包人也下落不明了,现场无人看管,许多扣立杆、横杆、钢管都丢失了,设备确实是没法归还了啊。”沈阳A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说道。
“法官,我们不同意解除合同。对方既没有返还租赁设备,也没有对遗失的设备赔偿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对方应当继续支付租金。”上海B建材公司代理律师进行了反驳。
二审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火药味十足。见此情形,我渐渐觉察出疑点。
第一,本案并非是沈阳A建筑公司有意拖欠租金不还,而是工程的项目实际承包人下落不明,工地无人管理,不慎丢失租赁物资,导致无法归还。随着时间的推移,租金越拖欠越多,仅仅围绕讨要租金做文章是治标不治本。
第二,这不是双方第一次围绕租金打官司了,虽然沈阳A建筑公司已在先案件中承担责任,但双方并没有完全化解矛盾,说明双方的心结其实是围绕设备本身,而非租金。如果设备能够归还,那一切也就迎刃而解。
可是设备已经丢了。
那不如换个思路解题!我豁然开朗,心中已经有了打算。
我清清嗓子,向上海B建材公司代理律师发问:“这次判决后,明年还打算为了2023年的租金再来告一次吗?”上海B建材公司代理律师听完显然愣住,庭审一时之间陷入沉默。
我徐徐说:“虽然涉案合同中对于租赁期限和设备的缺损赔偿作了约定,但双方都有义务防止损失的无限扩大。对于上海B建材公司来说,不应当无限度拖延合同期限,如果沈阳A建筑公司丢失了租赁物,可以要求沈阳A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另外,对于沈阳A建筑公司来说,承包人失踪是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签了合同就要对外负责,积极就设备丢失的赔偿问题与上海B建材公司进行协商。”我继续补充说。
现场双方律师听后,皆是恍然大悟,已经清楚二审法院的重点是彻底解决纠纷,而不是就案论案,均表示赞同法官思路,愿意说服当事人进行谈判。这下所有人的重点,都从“租金”转移到了“设备”上来。
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矛盾冲突都有根源症结,民商事诉讼中的情绪对立,往往是从失去合作信赖开始的。上海B建材公司签约时是与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联系,该承包人失踪后,沈阳A建筑公司没有一个代表负责统一协调,导致上海B建材公司失去了信任,认为沈阳A建筑公司是恶意拖延。沈阳A建筑公司认为自己将项目交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出面,自己无法处理,上海B建材公司是恶意诉讼。
经过几番耐心解释,双方律师都明白了,工地停工,承包人失踪,损失已经客观发生,双方要在法院主持下理性应对,重建谈判基础,达成一个共赢的调解方案。
在线庭审结束后,我又分别电话联系双方律师,明确释明了本案处理思路:第一,必须对本案纠纷做终局处理,不能放任诉讼连续发生,沈阳A建筑公司应及时清点物资,能够归还的必须马上归还,并将确定无法归还的物资进行完整统计;第二,上海B建材公司应在核对物资数量后,委派财务人员根据市场价值进行损失金额核算。本案以一揽子调解作为基本方案。
双方律师均表示,已将庭审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各自公司的管理层也都同意,在法院主持下一揽子解决纠纷,避免后续讼累。
基本思路虽然明确,谈判基础有了,但我知道,具体方案谈起来难。沈阳A建筑公司在沈阳,上海B建材公司在上海,建设工地在宁波,大量的设备需要物流运输,现场清点需要原始凭证,遗失的设备需要估价,涉及的赔偿金额是谈判的关键。
为了让双方建立信任,我认为不能急于求成,要尊重两家公司的内部决策机制,以客观真实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让公允的市场价格行情拉近双方距离。
最终的方案关键在前期的准备,这一过程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协调引导。根据我院诉调对接机制,我委托我院原商事审判庭庭长、人民调解员赵卫平主持具体损失金额的调解方案商谈。
赵老师具有数十年商事审判经验,他接手后迅速引导沈阳A建筑公司清点工地设备,组织物流运输,完成现存设备交接,要求双方安排专员负责核对遗失设备数量。确认无误后,双方的财务人员开始进行各自的估价,并将交接情况与估价金额上报给各自公司的管理层。
调解开始一个半月后,我在办公室先后接到了双方律师电话。
沈阳A建筑公司律师说:“法官,谢谢法院的调解,我们好不容易完成了设备交接,可是对方现在要的赔偿金额太高,比我们的估价高出了80万,如果谈不拢真是太可惜了,前期做了那多工作,能不能请法院再做做工作。”
上海B建材公司律师则说:“谈到现在确实不容易,剩余租金都谈好了,现在这个赔偿金额,是我们公司财务核算的数据,公司领导觉得不过分。”
我与赵老师沟通后发现,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差距在于几种主要遗失设备的单价差异。
我想,商事调解要尊重商事主体的理性决策,越到最后越要耐心,与其简单地要求双方各自让步,不如为他们提供权威可信的专业参考。
我有多年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的经验,联系过许多审价鉴定机构。为了明确公允价格,经双方同意,我就争议的单价问题询问了几家专业审价单位,得到了基本一致的参考意见。
面对法院询价的结论,双方律师均表示信服,并得到了各自公司管理层的认可。参考意见出具后不久,赵老师通知我,双方终于谈成了,两家公司最终同意将损失赔偿金额确定至310万元,欠付租金及利息为310万元。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案《租赁合同》解除;沈阳A建筑公司支付租金及其利息和钢管、顶托及其配件缺损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20万元,协议最后特别注明“双方就本案及本合同项下无其他争议”。二审的调解超越了本案的一审诉请,终局性解决了一起长达两年半的纠纷,两家公司都从一场失败的交易中得到了解脱。
大家常常认为,民商事案件是不告不理,法官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审理案件。可当一份合同导致的关联纠纷如同滚雪球持续发生,诉源治理就是每个法官在当下案件中的责任,而不应等到下一次诉讼,留给下一位法官。
陷入僵局、信任破裂的当事人需要法院判决的利益救济,更需要彻底解决纠纷,修复被破坏的市场关系,遏制不断扩大的损失。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用专业意见促成商事主体的理性决策,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就是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市场的争议。
我会一直记得这次调解经历,让纠纷彻底化解成为办案习惯,愿更多的诉讼消弭于前端。
文:李兴
漫画:谢佐络
值班编辑:姚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