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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丨微课程

宋虹 上海一中法院 2021-04-28

 编者按 


为传承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促进适法统一,近期,上海一中院组织院庭长,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优秀法官、法官助理等,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和类案法律适用为主题,制作系列微课程。现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微课程》专栏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本期主讲:宋虹

商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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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文字部分系根据课程视频整理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宋虹。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话题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那么,什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呢?就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案件。



围绕这一话题,我将分三方面展开,分别是审理要点、审理思路与裁判结果



审理要点



第一部分是审理要点。包括两项原则与一项制度。



首先是司法有限监督原则。就是指在审理撤裁案件时,基于对仲裁独立性的尊重,将法院对仲裁的监督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过大干预。体现在,人民法院对申请撤裁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或者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均不予支持。



其次是形式审查原则。就是要严格依照《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形式审查。如当事人不依照上述法定事由提出申请,诉及仲裁实体审理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其主张的,则不予支持。



最后是案件报核制度。对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采取上报地方高院或最高法院审核的程序。


其中,非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需上报地方高院审核,待地方高院审核后,方可依照地方高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或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需上报最高法院审核。对于这一类案件,由地方高院审查同意后,向最高法院审核。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依照最高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审理思路



第二部分是审理思路。


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我将分两方面展开,分别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


在这里有两个提示,一是,我们所说的国内与涉外,都指的是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二是,涉外案件的认定,可以从当事人的国籍、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加以判断。



首先,来看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我们将结合《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逐一陈述。



(1)申请人主张没有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指的是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在这里我们需要掌握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就是仲裁首次开庭前


如申请人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裁的,不应予以支持。



(2)申请人主张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对于该条文的适用,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a. 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b. 裁决事项是否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

c. 裁决内容是否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

d. 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是否系当事人仲裁协议所约定。



(3)申请人主张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该条文的审查,我们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由申请人明确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主张;第二,申请人的主张必须影响仲裁的公正审理。如仲裁程序确有瑕疵,也应衡量该瑕疵是否对仲裁的公正审理产生了实质影响。



那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乙两公司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在仲裁庭审后提供了银行流水、发票等补充证据,甲公司收到补充证据后,请求仲裁庭再次开庭组织答辩,仲裁庭未予同意,随后甲公司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裁,那么甲公司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答案是不能


根据前面归纳的审理思路,首先,明确甲公司的主张系证据质证违反仲裁程序,其次,通过查询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中对于证据质证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开庭后提交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并非一定需要开庭审理,因此,仲裁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4)申请人主张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在解读该条文前,我们先来看一个小问题:如甲公司以对方当事人虚构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这一事实为由主张证据伪造,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答案是不能


这是因为伪造证据不等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而虚假陈述则是指当事人故意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虚假、误导性陈述。如当事人主张伪造证据,但实则是认为被申请人虚假陈述的,因被申请人是否作了虚假陈述属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范畴,基于形式审查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该条文的审查,首先需要明确申请人主张伪造证据的名称,准确的区分伪造证据与虚假陈述。



让我们来进一步思考,如甲公司主张对方当事人伪造交货凭证这一证据,能够得到支持吗?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该证据是否已经被仲裁庭采信。对于没有被仲裁庭采信的证据,无论其是否伪造,均不影响仲裁庭案件的审理,故该主张不能够得到支持。


第二,如该证据已被仲裁庭采信,明确该证据是否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如申请人主张的伪造证据与仲裁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无关,无论其是否伪造,因不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故该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


第三,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证据系伪造。



(5)申请人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对于该条文的审查,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由申请人明确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名称。需要注意的是,隐瞒证据与隐瞒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案件审理中,申请人以隐瞒事实提出主张的,因不符合仲裁法规定而不予支持。


第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持有。如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自己掌握的证据,裁决作出后以自己隐瞒的证据影响公正裁决为由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较为常见的有微信聊天记录、双务合同等。


第三,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并不知悉对方当事人持有该份证据。如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却又未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申请仲裁庭责令提交的,不能视为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


最后,申请人所主张的隐瞒证据,如与仲裁认定基本案件事实无关,即便对方当事人确实未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交,因不影响仲裁公正裁决,故申请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6)申请人主张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这里的行为指的是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行为。



(7)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审判实践中,申请人主张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多数系对仲裁个案裁决不服,那么仅涉及到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接下来,我们来看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一款。



来看一个案例,依旧是甲乙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现在甲公司以乙公司隐瞒证据为由申请撤裁,能够得到支持吗?答案是不能


这是因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定事由与国内案件不同,其不包括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因此,人民法院需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进行形式审查,如当事人混淆了涉外与国内仲裁案件的法定事由提出主张的,则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具体案情,一般有下列裁判结果:


第一,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撤裁的主张不符合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当事人以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为由申请撤裁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如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如未能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三,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的,经遵循报核制度后方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 以上内容就是我今天的分享。感谢您的聆听,再见!

编辑:王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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