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这里,聚焦商事审判前沿! | 实务纪要


编者按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2020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上海一中院将进一步深化上述重点工作,官微《实务纪要》专栏陆续推送此类会议实务干货,以供参考。




7月22日下午,上海一中院以视频方式召开辖区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商事审判疑难复杂问题,部署下半年辖区商事审判工作。



上海一中院汤黎明副院长,上海高院商事审判庭潘云波庭长,辖区各基层法院的分管副院长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上海一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审理商事案件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干警参加会议。



目录 

01

经验交流 成果分享

02

答疑解惑  适法统一

03

疑难之困 高院指导

04

领导总结讲话



PART 01

经验交流 成果分享


部分辖区法院商事审判部门交流了法律适用研究成果。




黄鑫

上海浦东法院

自贸区法庭庭长


上海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黄鑫庭长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交流发言。他认为《公约》应当聚焦六大问题。


一是关于《公约》的解释问题,要充分重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的参考作用。


二是关于《公约》的适用问题,《公约》在我国只有自动适用和约定适用两种。营业地分属于不同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直接自动适用。


三是《公约》未调整事项的处理,对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问题,应当通过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解决。对《公约》未作规定,但属于其调整范围的,应按照《公约》的一般原则解决,无一般原则的情况下,按照国际私法确立的准据法解决。


四是港澳台地区与《公约》适用问题,自2022年12月1日起,《公约》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目前,我国两岸四地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公约》,除非当事人共同选择适用《公约》。


五是关于新冠疫情与《公约》第79条的适用,重大疫情并不必然属于第79条被免责的“障碍”,应当严格把握79条所规定的适用条件,特别对不能适用的例外情形应引起重视。


六是《公约》和《民法典》合同编的异同,《公约》对我国国内合同法律制度产生过重大影响,《公约》与《民法典》合同编有着千丝万缕联系。但两者在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也有差异。





钱畅

上海徐汇法院

商事审判庭法官


上海徐汇法院商事审判庭钱畅法官从隐藏行为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角度谈起,强调担保人的责任应根据隐藏法律关系中主合同是否有效而有所区别。


一是隐藏法律关系中的主合同有效,担保人的责任认定。若此时担保合同无效,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担保人进行责任认定,若担保合同有效,则需审查担保人对表面意思表示为虚假、实质为隐藏法律关系中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是否系明知。


二是隐藏法律关系中的主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认定。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对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担保人的责任做出规定。此处的“过错”应仅限于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是否具有过错;至于主合同有效情形下担保责任的承担要素,不属于担保人过错的审查范围。


三是隐藏法律关系中的主合同无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基于合同无效产生了财产返还及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因此一般而言,诉讼时效应从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日起算。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所取得的利益不应超过合同有效前提下的利益,也即合同无效时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应晚于合同有效情形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黄训迪

上海奉贤法院

商事审判庭法官


上海奉贤法院商事审判庭黄训迪法官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及关联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比较,分享了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判断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协助抽逃”行为的识别标准,及在类案审理过程中对“协助抽逃”事实的考察、判断路径。


他从实践中存在盲区的未实际参与抽逃操作的身份借用人自身的抽逃责任与协助其他股东的抽逃责任区分出发,阐述了“抽逃”与“协助抽逃”的行为边界应当把握三个标准进行逐一审查:

1.主观标准,应当着重考察过错的外延是否涵盖抽逃行为;

2.行为标准,应当着重考察本人的抽逃行为与其他人的抽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连贯性;

3.责任标准,应当着重考察行为的防范和注意义务是否与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力相匹配。


同时,他认为法院在处理股东“协助抽逃”类案纠纷时,应当以“主体认定—义务认定—行为认定—主观认定—责任认定”的五步法进行全面考察,对当事人行为的真实目的、实际后果、责任边界进行严格审查,对抽逃行为是否存在“协助”意思表示和关联性进行准确认定,避免责任承担范围的过度扩张。



PART 02

答疑解惑  适法统一


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结合案件改发情况和辖区法院反映的审判实务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




郑军欢

上海一中院

商事审判庭

副庭长


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郑军欢副庭长针对瑕疵出资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目标公司返还出资问题作分析,一是关于瑕疵出资股东请求其他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二是目标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是全体股东,不构成股东之间的对待给付,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和基础;三是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的财产权益,不应当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中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解释;四是股东的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公司资本维持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故不应当以目标公司意志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中的“无法进行清算”问题,郑军欢副庭长指出债权人对于“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此类案件审理应注意查明债务人是否存在可供清算的财产,如存在则应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但是,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人存在可供清算的财产,且债务人公司人去楼空、下落不明,而清算义务人经合法传唤又未到庭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进而判决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成阳

上海一中院

商事审判庭

副庭长


针对一人公司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纠纷多、争议大的情况,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成阳副庭长主要作了三部分的分析。


第一部分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与新股东对公司旧债的责任承担。在都不能证明持股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前提下,需要区分一人公司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一名新股东还是原股东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多名新股东而作不同处理;第二部分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证明标准;第三部分对公司股东为夫妻、父母子女等利益高度相关主体时是否可以参照一人公司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的回应。


对于债权人在向合伙企业主张权利并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案件,可以在明确清偿顺位的前提下,一并判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卢颖

上海一中院

商事审判庭

审判长


针对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瑕疵减资的股东责任这一在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卢颖审判长指出,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存在程序瑕疵,但减少的注册资本均为股东未到期的认缴出资时,股东瑕疵减资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对于未到期的认缴出资,除非法定情形,股东不负有立即出资的义务,从制度演进来看,将瑕疵形式减资作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直接原因依据不足。


对于认缴制下瑕疵减资股东责任的确定应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减资瑕疵,股东并未将公司实际出资转出,不能直接参照抽逃出资进行处理;

第二步,即便减资程序存在瑕疵,也不应从整体上轻易否定公司减资的效力,但未被合法有效通知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减资行为对其个体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步,在符合九民会纪要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可以认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慧琼

上海一中院

商事审判庭

审判长


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吴慧琼审判长介绍了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一是积极引导变更合同;二是慎重解除合同;三是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及负担;四是妥善认定减损和通知义务。


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判断合同是否能够履行。要结合疫情发生时间及发展期间、封控措施强度及人员流动限制、地域范围、是否有政府部分补贴自主、税费减免、他人资助或债务减免等判断合同是否能够履行;

第二步,是在合同履行困难时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的方式包括双方合意变更、法院依据情势变更规定变更及依据公平原则变更;

第三步,合同难以通过变更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予以解除;

第四步,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要考虑减损和通知义务。



PART 03

疑难之困 高院指导





毛海波

上海高院

商事审判庭

副庭长


上海高院商事庭毛海波副庭长就上述发言内容作点评,他指出:


一是辖区片会选题好,值得三级法院共同进行研讨学习;二是辖区片会涉疫情案件的分享对于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有积极意义。高院也希望各辖区法院继续报送典型案例和审慎适用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三是提醒法官们注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过程中的问题,重视公约的自动适用情形。





壮春晖

上海高院

商事审判庭

审判团队负责人


就有限责任公司涤除公司登记事项的相关问题,上海高院商事审判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壮春晖从法定代表人或高管涤除公司登记纠纷案件的现状与趋势出发,梳理了涤除公司登记纠纷案件需要考量的公司登记事项效力问题、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的边界问题、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路径选择困难问题、对单位被执行人四类责任人员采取间接执行措施的意义问题,归纳了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三个争议问题,包括涤除公司登记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受理后是否判决支持涤除或变更登记诉请、判决生效后如何进行审执衔接


同时,她提出构建涤除登记纠纷的裁判路径:

第一,商事案件不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前置条件。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上既符合行政诉讼救济条件,也符合民事诉讼救济条件时,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审查构建涤除登记纠纷的“三合一”审理模式。将公司内部救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与案件实体审理同步进行,一方面积极组织调解,另一方面积极与登记机关沟通协调,如存在登记错误则建议登记机关启动内部自行纠正程序。若通过以上路径均无法妥善解决,则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判决。

第三,在判后与执行机构和登记机关进行合理沟通。






曹克睿

上海一中院

商事审判庭

庭长


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曹克睿庭长就2022年下半年辖区商事审判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重点围绕完善“四类案件”报告机制、探索提级管辖制度、创建上海一中院辖区商事审判研究会等重点工作明确了任务要求。



PART 04

领导总结讲话




上海高院商事审判庭潘云波庭长评价本次辖区片会业务气氛浓、讨论到位、重点聚焦,具有高度的时效性。当前,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商事审判工作进入了新时期,潘庭长以“走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为主线,提出了当前全市法院商事条线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六对关系:


一是统揽好办案与大局的内在联系;二是把握好局部与整体的统一关系;三是协调好守正与创新的同步关系;四是调整好质量与效率的辩证关系;五是处理好裁判与调和的协同关系;六是安排好审判与调研的关系。



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汤黎明充分肯定了此次片会的丰富内容与实际效果,她提出三点要求:



第一

新冠疫情对于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应当继续加强对涉疫情相关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研判,秉持审慎态度,重视各级法院以及不同条线之间涉疫情案件的适法统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审判工作。


第二

商事审判领域法律更新较快,商事法官在办好案的同时应重视自身学习,提高发现问题的敏锐度。对新法适用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应提炼办案思路、总结办案经验,分享学习成果。在解决案件实际问题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畅通沟通渠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

对于实践中多发的疑难问题进行学习研讨有利于统一适法,而互联网线上方式对沟通交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一中院本次线上召开的辖区片会既分享了学习研究的成果,也实现横向与纵向的联动,以后应当继续坚持。



文:肖洋 秦亮 王慧媛

图:李皓祥

值班编辑:汪菲

近期热文

如何发表质证意见,更规范有效?

法庭答辩,法官建议这三步

法庭辩论,法官说这样更简洁高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