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法庭上鉴别谎言,寻找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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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法庭上的谎言#
查清事实是法官依法裁判的基础,而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又有赖于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判断、认定。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为代表的言词证据,主观性强且真假难辨。小说中常出现侦探通过微表情识破谎言的情节,那么,法官如何在法庭上鉴别谎言?面对谎言,又将如何找出事实真相?
吴亚安,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曾获评上海市市级机关青年岗位能手、上海法院“十佳青年”。撰写文章、案例曾获评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上海法院100个精品案例等。
如何鉴别谎言?
言词证据,具有信息量大、要素全等优点,往往能够全面、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以及陈述人的主观心态,帮助我们迅速勾勒出事件全貌。但与之相对的是,言词证据一方面受到诉讼地位或利害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信息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容易产生与事实不符的谎言。
言词证据的鉴伪,固然可以像小说描写那样根据陈述人说话时的微表情和细节动作做出判断。但是,微表情转瞬即逝,往往只持续0.04-0.07秒,很难被捕捉、识别。而且,不同的人说谎时也有不同的表现,尚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判断规则。因此,小说中的鉴谎方法只能作为辅助,法官需要根据谎言的特点对言词证据进行去伪存真。
谎言主要有三大特征。案件中的言词证据,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特征,就足以引起警觉。
1.缺少细节
对事实的客观描述,源于真实所见所感,往往具有完整而丰富的细节。而谎言所描述的并非亲身经历之事,不论是陈述人有意编造还是存在记忆偏差,都很难清晰、完整地还原出令人信服的事实细节。因此,谎言常常缺少细节。
例如,在一起强制猥亵案中,被告人辩称,其只是为了寻找熟人而进入被害人房间,并未猥亵被害人。但当法官问及熟人的身份、寻找熟人的目的以及如何寻到被害人房屋时,被告人语焉不详,只供述因醉酒记不清细节。而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如何跟随其进屋、如何拉扯其衣物以及其如何呼救、报警等过程的陈述清晰完整、细节丰富。
两相对比,被告人的陈述严重缺乏细节,是谎言的概率较高;而被害人的陈述充满细节,是谎言的可能性较小。
2.容易变化
谎言容易变化,是指同一个谎言在多次陈述中呈现出不同的情节或细节。事实是客观发生的既成事件,它不会发生改变,所以对客观事实的陈述也相对稳定。而谎言不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它建立在虚假的想象之上,会随着陈述人的记忆、所处境遇和案件审理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也会因为法官的讯问、追问发生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贴近已经查证的案件事实,谎言中也可能有真实的部分。所以,陈述人反复改变说法时,也不能对其说法一概不予采信,而要在不同谎言之间找寻符合已查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围绕重叠点进行查证,进而正确认定事实。
例如,在一起强奸杀人案中,被告人被锁定具有犯罪嫌疑的原因在于,其被摄像头拍到案发时段曾进入案发场所,且脸上、胳膊上有新鲜伤痕。在多次讯问中,被告人先辩称系骑车发生事故摔倒擦伤,经鉴定其伤痕系抓伤,且肚子等隐私部位也有伤痕后,被告人又改称其伤痕系与妻子吵架被抓伤。被告人的供述随着查证的深入不断变化,有极大概率是在说谎。
被告人不同说法指向的共同点是伤痕形成过程,办案人员围绕伤痕形成进行重点查证,一方面,调取被告人供述时间、地点录像发现并无事故发生,排除第一种辩解;另一方面,通过走访被告人妻子,其妻子否认吵架抓伤,排除第二种辩解。
结合鉴定报告可以判断,被告人确系被他人抓伤,在被告人对此进出作案现场和新鲜伤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围绕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联系进行继续查证。
3.存在逻辑漏洞
谎言大多是基于即时性思考所作出的陈述,短时间内不可能做到逻辑缜密、毫无漏洞。即使是精心编造、有备而来的谎言,也很难做到天衣无缝。俗话说,一个谎言需要用无数个谎言来掩盖。为了圆谎,还会有更多的谎言出现。但谎言越多,破绽就越多,也更容易被发现。前后矛盾、不合常理、时间线冲突等都是谎言中常见的逻辑漏洞。
例如,前述强制猥亵案中,被告人供述其为了寻找熟人进入被害人房屋,但这与被告人此前所作的其在被害人居住地没有熟人的供述存在矛盾,由此可以推断被告人在说谎。
如何在谎言中寻找真相?
法官对言词证据鉴真的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鉴别谎言只是接近真相的第一步。谎言与真相看似背道而驰,实则并非水火不容。有的谎言中真假参半,有的则隐藏着指向真相的重要线索,需要法官进行充分而深入的过滤和挖掘。从谎言的三大特征出发,至少有三种方法可以将我们引向真相。
1.针对细节进行连续追问
谎言缺乏细节,而细节正是击破谎言的突破口。针对缺失的关键细节,我们可以进行连续追问,让说谎者不断暴露破绽并失守心理防线。随着追问的层层深入,说谎者会渐渐意识到:在法庭上说谎是一个错误的决定。
例如,在一起命案中,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多次对其实施性侵,但对过程细节的描述较少。法官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连续追问,被告人补充了被害人“躺在床上用手一下子扯下”被告人裤子的细节。法官发现,案发时正值深冬时节,被告人也并非身着单衣,便继续追问:“被害人如何躺着就能做到一下子扯下多层衣物?”被告人一时答不上来。其供述的作案起因前后矛盾,不足以采信,真实的作案起因还需要结合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认定。
2.针对变化进行比对印证
谎言容易变化,而经历过变化、前后不一致的表述所指向的事实往往正是说谎者想极力掩盖、隐藏的真相。针对变化所指向的事实,我们可以运用证据印证规则进行查明。如果针对同一事实,存在来自不同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多份证据,那么就可以进行比对,提取各证据之间的交集,找出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作为案件事实固定下来。
例如,在前述强奸杀人案中,被告人在供述其伤痕产生原因时不断变化,对此固然不可完全采信,但其对于抓伤形成过程的供述则可能隐藏着真相,比如被被害人抓伤的过程。随后,办案人员有针对性对案发现场进行鉴定,在被害人指甲中提取到被告人的生物性物质,经勘验发现被害人内衣有被拉脱后重新穿戴的痕迹,结合被告人腹部等敏感部位也有类似抓伤痕迹,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指向被告人具有因强奸未遂而杀人的可能。经过恢复被害人手机数据和走访附近居民,进一步查清被告人曾不断纠缠被害人的事实。
在各类主客观证据面前,被告人最终供述了其欲强奸被害人时因被害人呼救而杀死被害人的作案过程,办案机关也根据其供述查询到了作案工具,本案遂告破。
3.针对漏洞要求作出解释
谎言欠缺逻辑性,其中与一般人的思维、行为习惯不符,明显违反常识、常理、常情或者自相矛盾的部分就是逻辑漏洞,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针对逻辑漏洞,我们可以要求陈述人作出合理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虽然可能出现新的谎言,但也会出现用来增强陈述逻辑性的客观事实,以及陈述人为了弥补漏洞而作出的自我修正。对于新出现的事实,我们要及时予以固定,对于新出现的漏洞,我们可以继续要求陈述人作出解释,直到形成逻辑闭环。
例如,在一起杀害出租车司机的命案中,被告人供述因被害人持刀向其索要财物,其在进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不慎将被害人杀害。法官让被告人就“被害人如何一边开车一边持刀索要财物”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又供述因目的地较远,被害人不认识路,故由其代为驾驶,并详细陈述了被害人坐在副驾驶位上持刀索要财物的过程和细节。
可以看出,被告人对漏洞的解释仍有漏洞,被害人系富有经验的出租车司机,不认路的概率较小,即使不认路也可以通过导航系统规划路线。而让一位陌生乘客代为驾驶不符合常理,乘客答应这一不寻常的要求也不符合常理。
法官继续要求被告人作出解释,被告人无言以对,在压力下供述作案事实——其供述的持刀索要财物的过程和细节是真实的,只不过其将自己持刀抢劫的过程安在了被害人身上,最终形成逻辑闭环。
谎言在本质上是一种虚假陈述,而鉴谎是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对虚假陈述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和识别。受制于人类的心理特征和记忆规律,缺少细节、容易变化、存在逻辑漏洞等特点成为谎言的“先天不足”,使谎言只能是建立在虚妄想象中的空中楼阁。
而连续追问、比对印证、要求作出合理解释等方法就是利用谎言的缺陷,让说谎者意图对谎言进行“后天补足”的过程中不断暴露、修正和重述,以帮助我们寻得事实真相。
文:吴亚安
值班编辑: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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