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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你关心的法律问题(二)

潘静波 上海一中法院 2023-08-28




编者按




01

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类型一 


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所负的债务,此即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


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或虽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以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的债务等。


 类型二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是着眼于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支出、文娱消费、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类型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比如,夫妻一方借款数十万元,虽说是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消费的限度,但钱款用于给家庭购买高档家居用品或国外旅游等用途,亦属夫妻共同债务。



除了上述情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以下几方面情况应予关注:



 1.其他可能的夫妻共同债务 


除了上述《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情形,还有其他情况下也会产生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如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亦属夫妻共同债务。


还比如,夫妻双方因未成年子女侵权而产生的债务等等。


 2.明确的非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4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均非夫妻共同债务。


 3.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 


以借款为例,一般而言,借款金额是较为主要的评判因素。金额较小的,往往可以认定为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金额并非唯一的评判因素,很多时候还需要结合家庭经济情况、当地经济水准、借款名义、资金流向、以往交易习惯、夫妻情感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款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亦是较为普遍的情形。



 4.关于债权人不同的举证义务 


关于上述类型二债务,原则上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即可,并非一定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具体的家庭日常生活。


关于上述类型三债务,则需要债权人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如其不能证明该债务具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一般即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然,夫妻内部关于共同债务的处理,并不影响债权人的主张。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02

对方未经自己同意,挥霍共同财产或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怎么办?


答:

《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理应协商一致。


而根据第1060条第1款之规定,如果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便是夫妻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所以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所实施的行为,对另一方亦有效力,而无需事事协商一致,此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但如果是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大肆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主要是考虑到随意分割共同财产会影响家庭稳定。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一方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另一方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方还会将共同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另一方又该怎么办?


实践中,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一方面,该赠与未经配偶同意;另一方面,该行为亦有悖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另一方可以据此诉至法院,主张第三者返还上述赠与财产。








潘静波

·少年家事庭副庭长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三级高级法官




理想的婚姻关系中,法律可能并非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但法律,从不缺席。


法律,以明确的规则给生活以指引。


如《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界定,让夫妻双方甚至市场交易主体,对于日常往来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所要面临的风险,有了更加明晰的认知。


法律,也以恰当的尺度给婚姻以保障。


如《民法典》第1066条,对特定情形下的婚内财产分割作出规定,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同时,有效保障受损害方的合法利益。


理想的婚姻关系,除了法律的指引和保障,当然更需要的,是感情基础和物质保障,是双方的经营和岁月的沉淀。


文:潘静波

值班编辑: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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