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劳动争议难点解析 | 实务纪要

游博儒 上海一中法院 2023-11-06


编者按

为促进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判质量、审判能力共同提升,自2020年开始,上海一中院以共性法律适用难题和新法学习、实务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辖区审判指导与交流片会、新法学习会和实务研讨会。在此基础上,近几年,上海一中院持续进一步深化上述重点工作,官微推出《实务纪要》专栏,陆续推送此类会议实务干货,以供参考。



6月26日下午,为进一步贯彻全市法院院长会议和上海一中院2023年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审判质效,推进适法统一,强化司法裁判示范引领效果,上海一中院在闵行法院召开一中辖区2023年上半年民事审判工作片会,会议主要围绕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展开,聚焦研讨典型案件、凝聚辖区共识,部署下半年辖区民事审判工作。



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干警参加会议,会议由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周峰、副庭长郑军欢主持。




PART 01

专题研讨


会议首先围绕“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利益衡量”展开专题研讨,由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劳动争议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孙少君介绍相关案情。




孙少君

上海一中院

民事审判庭

劳动争议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




问题一:劳动者在第一天上班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劳动者一方要求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应否支持?


问题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能否成为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


与会嘉宾围绕两个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共同分享真知灼见,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意见。



PART 02

难题解答




郑军欢

上海一中院

民事庭副庭长


针对各辖区法院反映的劳动审判办案一线遇到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郑军欢副庭长对其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


问题一: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注销登记后,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时,以民办学校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是否属于适格诉讼主体?


答: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民办学校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一般包括几种情形:


一是向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主张赔偿,二是请求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学校债务承担责任的举办者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三是向从事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规定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其他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因此,对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应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都有类似规定。


据此,劳动者在民办学校注销登记后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又主张清算组成员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论劳动者以上述何种情形主张赔偿,上述清算组成员均是适格诉讼主体。



问题二:用人单位因组织架构调整或搬迁,原部门及岗位等已经不存在,要求劳动者去新岗位或新工作地点上班,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构成严重违纪(旷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因组织架构调整或搬迁,劳动者原部门及岗位等不复存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客观必然性。


就调整岗位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具体应综合考量是否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是否降低原工资标准、是否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劳动者通勤便利或正常生活、是否使得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


若所安排的新岗位合理,则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合理范围内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若所安排的新岗位欠缺合理性,劳动者亦不应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若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的,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三:外籍飞行员以航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医保损失的,是否可以支持?


答: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招用的外国人,或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但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基于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航空公司为外籍飞行员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如果外籍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就支付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达成合意的,考虑到商业保险理赔金额一般高于社会保险,外籍飞行员要求航空公司承担医保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问题四:劳动合同约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否合理?


答: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


结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原则上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予以审查。



问题五:2022年上海封控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当支持?


若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涵盖2022年本市疫情管控期间,是否需要扣除?


答: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制定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因此,就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按照上述《解答》予以处理。


疫情管控期间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已经超过一个月宽限期的,应认为用人单位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一般不需扣除。但用人单位在疫情管控期间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通过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则相应的期间可以扣除。



问题六:工伤、病假、产假期间,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


答:二倍工资差额并非劳动者的正常劳动所得,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过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因其需接受治疗等自身原因无法至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导致用人单位亦无法与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无须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关于病假、产假期间,若涉及劳动合同期限法定顺延之情形,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竺琴

上海高院

民事庭审判员


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竺琴表示本次会议所讨论的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指导性、针对性,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为高院进一步促进适法统一提供良好的意见和建议,也为提升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提供好的经验和做法。



PART 03

领导讲话




上海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充分肯定本次片会的实际效果,表示加强辖区业务指导、深化适法统一机制,是上海一中院2023年要推进的重点工作任务,也是落实贾宇院长所要求的中院要发挥好关键一环作用的重要举措。他围绕强化审判理念、推进适法统一、提升审判质效,提出四点意见:


一是把握一个“深”字

推进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建设,切实推动问题解决。民事审判工作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要运用好生活经验、人生阅历等,多思考这些事实是否符合常理,现行方案是不是最优方案,是不是能推动双方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

二是把握一个“精”字

要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司法是实践的艺术,这既包括了法律事实的查明,更包括法律适用。要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打造有影响的精品案例。

三是把握一个“实”字

要实质性化解纠纷,杜绝程序空转现象。张军院长曾说,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绝不是来走程序的。两级法院应当站稳人民立场,加强上下沟通联动,共同攻克程序空转难题,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为矛盾化解寻找到“最优解”。

四是把握一个“合”字

坚持党的领导,多方参与推动诉源治理。诉源治理,是抓前端治未病,是从源头上发现矛盾,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定分止争。要在源头防范上下功夫,提前对接司法需求,预判、排查潜在矛盾纠纷,共同推动上海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对新型疑难问题的审理思路统一,共同实现质效双赢。


文:游博儒 

图:闵行法院

值班编辑:汪菲


近期热文

联学,同心,共促!

警惕!不要中招!

有关发票的常见法律问题 | 法通识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