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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生态检察官微课堂】长江十年禁渔,这些事情千万不要做……

渝北检察 2023-06-29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合理高效利用渔业资源,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经之路。2021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全面启动。禁渔期间,这些事情千万不要做,具体有哪些事情呢?大家赶快和长江生态检察官一起戳视频get一下新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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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在长江流域违法从事生产性捕捞的,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长江流域非法垂钓的,会承担什么责任?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条: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长江十年禁鱼,严禁非法捕捞。

依法休闲垂钓,切莫心怀侥幸!


来源:重庆检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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