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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携程亲子园“虐童”案5人被批捕!事件涉及一个新罪名,我们请来检察长实力普法(附罪名详细图解)

2017-12-13 孙玲玲 检察日报读者俱乐部

据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2017年12月13日,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携程亲子园工作人员郑某、吴某、周某某、唐某、沈某某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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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批捕消息的发布,“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一罪名再次走进公众视野。


什么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一罪名有什么特点?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玲玲,曾办理过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北京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点击蓝字或下图查看详细案情)。小编请她结合携程亲子园事件,为我们辨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这一罪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玲玲


结合携程亲子园事件,孙玲玲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在刑法第260条的基础上,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从而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与常见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相比,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据媒体报道称,上海携程虐童案中的被害儿童均为三周岁以下的幼儿,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有人来看管照顾的人。


2.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负有监护、看护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媒体报道称,本案中的携程亲子园作为一家学前教育机构,家长将孩子全天放在亲子园托管,实施虐待的老师、保育员对于受害幼儿是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是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260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危害后果: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伤情达到轻伤以上,而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则是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够罪。司法工作中主要依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来判断是否达到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但对于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认定,目前还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实务工作中,我们主要从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次数、被害人数、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等方面去判断


结合该院办理的类似案件,孙玲玲提示:案发后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极其重要。针对有伤情的幼儿,应当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或由司法机关进行专业身体检查,及时进行伤情鉴定、调取相关监控录像,对幼儿进行询问时以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固定证据,通过幼儿家人取得事中、事后对幼儿身心健康影响的相关证言,并注重及时对受害幼儿开展心理干预。


结合携程亲子园事件,孙玲玲对加强儿童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其一,要增强保护意识。如今大多数的托儿所、亲子园、幼儿园都安装有监控录像,园区的监控录像有的家长们也基本都能同步观看。建议家长们以后要多留意查看监控录像,如有发现虐待行为,及时保存证据。同时也要留意孩子们身上有无明显伤痕特征,孩子从园区归来有明显身体不适的,要及时就医,增强对幼儿的保护意识。


其二,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监管。媒体报道称,携程公司设立企业内部托育点,委托《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日常运营管理,属于外包服务的行为。这里就存在对外包单位监管的问题,比如对于园区聘请老师、保育员的资质,日常的办学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卫生等,都具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类似企业、单位加大对外包单位的审核力度、监管力度,避免素质能力不足的人进入幼儿教育事业队伍,掐断违法犯罪滋生的源头。


其三,建立健全行业机制。如今大城市快速的生活节奏,较大的工作压力之下,社会民众对主营1-3岁之间幼儿看管教育的托儿所、亲子中心需求旺盛,但合法正规的托儿所、亲子中心为数不多,且门槛很高。在这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的情况下,该行业的发展目前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经营资质问题、监管问题、安全问题等等,而一旦有事故发生,受害的一方往往是孩子。建议政府层面加强对幼儿看护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行业机制,引导托儿所、亲子中心朝着正规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小编还准备了详细图解,带您一图读懂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类似案件

吉林针刺虐童案

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虐待被监护人罪


2015年12月,吉林四平市红黄蓝幼儿园曝出虐童案,将近30名幼儿家长指称孩子身上现多个针眼。2016年10月该案被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根据判决书,本案中多名被害幼儿家长在其子女体表发现了针刺的伤痕,且部分幼儿之间能够相互证实遭到二被告人的虐待。经查,其中两名被告人在2015年11月多次在教室、卫生间等监控死角处,用缝衣针等尖锐工具扎、刺多名幼儿头部、口腔内侧、四肢、臀部等处,幼儿园监控录像、手机客户端摘取的视频、被害人家长证言、铁针、螺丝钉、钢钉等证据均予以印证。三名幼儿的伤势经过司法鉴定已经构成轻微伤。


呼和浩特虐童案

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7年3月31日上午,由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某幼儿园教师虐待被看护人案宣判,2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被告人任某、刘某某是呼和浩特市某艺术幼儿园的教师,且均为95后年轻女性。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0日,两名教师以被看护幼童刘某某淘气、不好管为由,多次采取推搡、踢打等方式虐待被看护人,致被看护人刘某某轻微伤,情节恶劣。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2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一年。

(新闻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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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新媒体出品

策划丨魏春华 张伯晋

鸣谢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丨孙玲玲

制图丨田粟

编辑丨江华宇

联系邮箱jcrb201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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