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亲子园“虐童”案最新进展!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附事件始末)
据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已于第一时间指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调查取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疑似殴打孩子,喂孩子吃芥末。近日发生在上海携程托幼所的多段视频在网上流传并迅速发酵。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z0502jkcnvj&width=500&height=375&auto=0家长会现场,涉事人员下跪道歉,家长情绪激动。
据了解,“虐童”视频分为两段,事发时间分别为11月1日早上和11月3日中午。
11月1日的视频显示,该员工在帮孩子换衣服,忽然将孩子的背包拿下,摔在地上。在帮孩子脱衣服时,还将孩子推倒并撞到了椅子上。
11月3日的视频显示,该员工在给孩子穿衣服时,还不时往几个孩子嘴里塞入不明物品,随后孩子开始哭泣,也没人管。有家长指出不明物品是芥末。
事发后,有家长说“太可怜了,我们的宝宝”。而观看视频的网友也纷纷表示“令人发指”“必须严惩”。谁能想到,本该专业规范的托管服务竟然如此野蛮粗暴,本该充满爱心的老师竟然狠心、残忍至此。
事发至今,各方均有哪些回应?
携程:涉事黄衣女子系保洁员无保育证,CEO致歉
11月7日,携程报警。次日,有媒体记者从携程方面获悉,涉事黄衣服女子为保洁员,无保育证。
11月8日15时30分许,携程亲子园仍有班级在上课。
据携程表示,上述亲子中心完全交由第三方早教机构——《现代家庭》杂志社下属“为了孩子学苑”管理。
携程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后,携程召开道歉会。涉事教师向家长下跪认错,家长痛哭控诉,有人情绪激动。11月8日,携程CEO孙洁向员工发布内部信,孙洁表示:亲子园发生的教师严重失职情况,令我震惊和诧异,这是不该发生的事情,也是难以想象的事情。“此刻的我作为一名母亲,和大家一样,充满了愤怒!”
家长:没想到教师会在录像下做过分的事情
道歉会上,一位妈妈特别崩溃地说,“我们家孩子17个半月,老师给我宝宝半小时喂了半管芥末,然后宝宝一个小时拉了6次,10分钟一次……老师还不给宝宝换尿布……老师还拿消毒水往孩子的眼睛和嘴里喷……”一段家长控诉的视频曝光,孩子妈妈边哭边痛诉!
家长控诉并当场取证老师喂给孩子的芥末
11月8日晚,上海携程托幼所涉事班级“彩虹班”的一名家长告诉媒体记者,正是因为每个班级都有完整清晰的录像,大家都觉得没有教师会在录像底下做过分的事情,都觉得不会有教师傻到这种程度,所以没有想到去看,“谁知道就真的有老师能这样。”
妇联:对“携程亲子园事件”深切关注
微信公众号“上海女性”11月9日消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对“携程亲子园事件”深切关注。
上海市妇联一直致力于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于这起伤害儿童的恶劣事件,市妇联表示强烈谴责,并密切关注此事后续进展。
经上海市妇联了解,目前携程亲子园公开的处理情况如下:
1、处理相关人员。园方已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事件核实,开除了包括园长在内的4位相关人员。
2、积极与家长沟通、道歉。园方积极与家长沟通、道歉,全力配合家长,关爱好孩子的身心健康。
3、加强园方管理。事件发生后,园方已对所有在园人员加强师德、安全意识教育,敲响警钟,引以为戒,严格杜绝此类事件,9日起该亲子园停业整顿。
此次事件中,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携程亲子园的受托管理机构。携程亲子园是携程开办的企业内部托育点,委托《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为了孩子学苑)日常运营管理,自2016年春节后正式运营。《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属独立法人单位,目前已就此事件发表公开致歉信。
作为主管部门,市妇联将对《现代家庭》杂志社严肃处理,对直属事业单位加强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今后的工作中也会举一反三,一如既往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警方:涉罪看护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上海警方消息:11月8日上午,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向长宁警方反映称,发现其在办公楼内的携程亲子园存在工作人员疑似伤害在园幼儿身体的行为,警方立即派员到场控制涉事的四名工作人员,现其中三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截图
检方:提前介入携程亲子园虐待被看护人案
据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
11月8日上午,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向长宁警方反映称,发现携程亲子园存在工作人员伤害在园幼儿的行为。现3名涉事工作人员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依法刑事拘留。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已于第一时间指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调查取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什么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幼儿、养老院护工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从媒体曝光的视频来看,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对幼儿、老人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低下的人的身体及心理都造成了严重伤害。然而,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对施虐者进行行政处罚以及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一罪名,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从而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我国刑法第260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与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在主体方面、案件的告诉方式以及处罚原则上存在不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此种监护、看护职责通常是基于合同、雇佣、服务等关系确定,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志愿性的服务等形式确定;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同一家庭成员之间,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关系,且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属于公诉案件,不用当事人去告诉;而虐待罪中,除非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而虐待罪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还是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在预防犯罪方面起到更重要作用的是社会的大环境。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管理,加大对幼儿园教师、养老院护工等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要积极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升人员的各项素质能力。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 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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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江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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