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发展中的隐忧
中国互联网已经告别了以简单普及为主的粗放扩张时代,走向了与其他行业更加精细融合的时代。平台型企业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在中国互联网一片高歌猛进之中,也存在三大隐忧:垄断造成的企业创新隐忧、监管不当造成的产业发展隐忧和戾气造成的社会建设隐忧。
Photograph: Dan Chung/The Guardian
一、五年高歌
2011-2015年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快速发展的五年。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传统行业全面互联网化,这些都为中国互联网企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4年底的85.8%提升至90.1%。在这五年里,中国互联网企业以极大热情登陆资本市场,并登上全球企业市值排行榜,互联网巨头腾讯、阿里巴巴成功跻身全球市值千亿美元企业阵营。中国互联网公司挟互联网和资本之威,正在把触角伸到各个领域:从媒体出版,到广告营销;从物流、交通,到餐饮、旅游;从医疗、教育,直至更为“沉重”的金融、能源、房地产和制造业。互联网的强烈冲击波,造成一个一个产业的电商化。如同凯文·凯利所说,“新经济的目标是一家公司接一家公司,一个产业接一个产业地摧毁工业经济中的一切。”
2015年3月,中国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概念,旨在通过互联网带动传统产业发展。国务院于2015年先后发布了《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中国制造2025》《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等文件,全力助推“互联网+”的发展。
以上种种显示,中国互联网已经告别了以简单普及为主的粗放扩张时代,走向了与其他行业更加精细融合的时代。
二、平台竞争
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快速打破了行业间的隔阂,互联网平台企业借由数据向传统产业不断输出影响力。信息技术与医疗、教育、金融等行业深度融合,进而不断拓展出新型应用并引发商业模式变革。
平台型企业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在信息领域中,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呈现更大规模的垂直整合,往往形成生态系统。无论是从流量还是从市值上看,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都已经脱离了单一功能或单一产品的阶段,而是依靠庞大的用户规模形成了平台化商业模式,并从平台中获取企业升级动力。互联网企业营收多元化、各产品和业务的交融,会使生态系统内竞争个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些平台型企业中,在全球范围内处在第一集团位置的是脸书、苹果、谷歌、亚马逊和微软,它们将决定互联网发展速度,引领互联网产业走向。
由信息产业链整合带来的平台模式必然形成具有强烈排他性的竞争模式。在中国,以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核心的互联网企业,在海量用户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尝试将信息数据与现实需求结合,通过构建售货机、一卡通、团购、拼单、同城服务等多种途径重构本地服务,带动网上流量向线下消费行为转变,形成了近年来具有中国特色的O2O(线上到线下)产业模式。
三、三大隐忧
然而,一片高歌猛进之中,中国互联网尚有隐忧存焉。择其大者,主要隐忧有三:
(一)垄断造成的企业创新隐忧
互联网时代呼唤的是开放、包容和自由竞争,互联网也应该是协作和共享的平台。可是与其背道而驰的想要一家独大的垄断逻辑,却开始逐渐在中国互联网公司的竞争中显现,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观察产业现实,更准确地说,中国的互联网不是一家独大,而是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三足鼎立。它们彼此采取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中国互联网不能完全互联互通。阿里巴巴“从数据接口切掉一切微信来源”;新浪微博禁止进行微信公众账号推广;微信屏蔽来往分享链接、快的红包,腾讯被指“选择性开放”;淘宝则不仅屏蔽微信的链接跳转,也排斥其他的导购外链,同时还屏蔽百度的抓取。在这个过程中,屏蔽甚至成为了这些互联网公司心照不宣的共识。这一方屏蔽那一方,是不愿意为其贡献流量,那一方屏蔽这一方,则是要成就自己的“入口”规模——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自身利益。可是,在这些你来我往的狙击中,用户的利益何在?
中国的互联网行业集中度急剧升高,阿里控制电商入口,百度领先搜索入口,腾讯主导社交入口,BAT展开了密集的并购、投资和合纵连横,互联网生态格局越发呈现出BAT赢家通吃的结果。中国互联网的版图在三家的频频动作下开始分明,然而,这是否会导致基本的自由竞争属性的丧失?
不得不说,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三家的竞争策略充斥着远古时代的荒蛮气息,以资本为铁蹄,以战略版图的疆界为诉求,压缩小型创新团队的成长空间。对于小公司而言,创新本身不再重要,重要的是谁能成为三家战略版图中的一块。由此造成的现实情况是,它们一拥而上地做某一种可能让BAT感兴趣的模式,大量资源拥挤其中,造成了整体创新资源的失衡。
2015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的“合并之年”,四大合并——滴滴快的、58赶集、美团大众点评、携程去哪儿,都是资本收紧、市场承压、业务重度重合下的被迫之举。这当中的一个鲜明特性是,除了资本的推动,不管哪宗合并案,背后都有BAT三巨头的身影。中国互联网在可见的将来,还是BAT的天下。就算会产生新的挑战者,它们也只会同BAT站在一边,而不是取代它们。
(二)监管不当造成的产业发展隐忧
2014年,一系列严厉的监管措施出台,可以看到政府开始将互联网治理作为社会治理至关重要的一环。立法部门动作频仍,与立法速度同步,部门规章的出台也在加速。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网购食品过程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新《广告法》首次明确,所有依托互联网的广告活动,都将纳入监管范畴;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草案新增多项措施严厉惩处各类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3条与互联网相关的司法解释。
各行政部门纷纷出台互联网领域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对网络向各个领域渗透而产生的新局面。金融领域,证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通领域,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商务领域,商务部出台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广告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首度将互联网付费搜索视为广告,明确指出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2015年7月1日,新的《国家安全法》通过,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6年3月10日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取代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说明。
目前,当局正在抓紧起草《电子商务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在修订之中。
对于这种发展,我们一则以喜,一则以忧。喜的是依法治网,可以推动中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忧的是,所通过的法律法规仍然大多是监管有余而保护不足。
互联网的确需要通过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因素制约一些不健康的或者有危害的内容,但是在采取这些制约的同时需注意,它们不应该成为对互联网创新和活力的束缚。例如,在互联网电视行业,比起当下的严格监管所造成的市场萎缩,也许更需要的是制定统一的规则让市场自由发展,政府应做好裁判而不是看门人。再如,“微信十条”的出发点是为了净化微信生态环境,但需防止微博的前车之鉴,即管制过严不利于平台自由化、多样化发展,最后造成平台活力的大幅下降。
管制本身具有自我增强的特性,只要有了一个开端,制度和约束总是趋向于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越来越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网上自生自发的力量产生伤害。回顾中国互联网的早期开拓史,“先发展,后管理”的理念和规制路径对于探索和实验无疑形成了最佳保障。希望中国互联网发展20年之后的路径,能够保持那种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相对结合较好的传统。
(三)戾气造成的社会建设隐忧
互联网为中国人历史性地提供了表达空间,但却未能造成理想的言说环境。当下网络的整体粗鄙化,是全社会弥漫的戾气在互联网空间的真实折射,其又同社会转型期的种种矛盾和挑战息息相关。如果说前两个隐忧是互联网本身存在或因互联网得以强化的问题,第三个隐忧则是互联网作为媒体投射出来的社会现实问题。属于互联网自身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技术的、法律的手段予以解决,但属于社会的问题,只能通过社会建设和治理,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一场又一场的骂战喧嚣终会平息,但它们对于互联网生态带来的损害却是长期性的。在“革命”和“战斗”文化的浸淫之下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和话语惯性导致人们在网络上很难展开公共说理,议论和批评动辄变成人身攻击和意气之争,凸显了公民理性的缺失和民主对话的低能。互联网对话,追求的应该是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价值,而不是唯我独尊、压制异见,更不是语言暴力的宣泄。专研博弈论的诺贝尔奖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约翰·奥曼证明,如果人们能够充分交流,而且都是理性的,那么人们之间不可能在给定事件的判断上存在不一致。换言之,如果是两个理性而真诚的真理追求者争论问题,争论的结果必然是二人达成一致。由此,如果争论不欢而散,那么其中必然有一方是虚伪的或是有偏见的,这种偏见使得他们漠视那些令人不愉快的或与已形成的观念不相符的信息。互联网中的对话,只能是在理性和真诚的态度下,才可以成为自由而可持续的。
2016年,中国的网民预计将达到7亿,两倍于美日两国网民总和。对比互联网普及率在发达国家达到78%的高比例,这意味着,刚刚普及过半的中国互联网仍然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我们衷心希望,中国的互联网在新的成长中,能够克服以上三种隐忧,增强自由竞争的创新活力,发挥体制的弹性和包容性,努力通过对话沟通降低社会转型的成本。唯其如此,互联网才会成为推动中国向前和向上的伟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