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银行业反欺诈事后处置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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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平市分行 林鸿勇
当前,银行业各家金融机构在反欺诈风险管控过程中,普遍存在将“反欺诈”等同于“防欺诈”的现象,大多数银行业都将主要精力放在“防”上,而忽视了欺诈事件产生后的处置管理上,更有甚者,仅采取“灭火”式的单一方式“处欺诈”,更不谈事后处置流程及职责不明确、沟通协同主动性不足、实施措施力度不大等等因素的研究与管理,直接影响了反欺诈的效果。因此,积极开展反欺诈事后处置分析研究,发挥其在反欺诈工作中的作用就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思考。
当前银行业反欺诈事后处置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资金流需求越发活跃,虽然银行业也针对现状出台了更加快捷便利的融资借贷产品,但银行业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准入门槛都比较规范,导致社会上一些民间借贷组织、自然法人、典当行纷纷抓住这个有利机会,摸准资金需求者的心态,推出比银行业准入更加轻便快捷的融资方式或融资产品。监管部门对该类行业监督也处于初级阶段,监管手段、建章立制等相对滞后,给社会、民间融资生存留有一定的土壤。不法分子将欺诈矛头直接指向银行,欺诈手段防不胜防,而且涉及面也非常广,几乎涵盖了银行所有柜面业务,直接导致银行业反欺诈工作面临复杂的局面,特别是假证件、假资料、买卖身份证等欺诈手段层出不穷,形势异常严峻。仅就目前而言,银行业在反诈处置方面,通常能用的措施是宣传、教育、警示提高全员反欺诈意识,通过流程管控、技术防控、设备投入等手段增强企业内部反欺诈能力。然而这些举措治标不治本,特别是系统性的后续处置措施形成单打独斗的局面,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机构与监管之间直至国家法律层面尚未形成扎实有效的合力,政策、对策、施策漏洞频频,间接导致欺诈行为日益猖獗,欺诈事件频有发生。
反欺诈事后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
1.揭发检举反欺诈意识有待增加。作为银行业来说,一旦发生或已经发生了欺诈风险或事件,出于企业声誉风险因素考虑,大部分银行均按就事论事的原则,从快、从轻解决风险隐患,不想因此类风险事件被曝光后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监管风险和声誉风险,最多也就是对行内员工进行通报、考核,甚至发发布风险提示,加强内部管控。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反欺诈风险的联动性和普遍性,没有从根源上思考或出台相应的对策,更无从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形成处置合力。这种内部处置手段,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对欺诈分子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间接导致不法分子违法成本较低,致使欺诈事件此起彼伏,屡防不止。一旦欺诈侥幸成功,势必贻害社会,甚至引发资金损失和银行声誉风险。
2.反欺诈完整内涵认识不充分。当前较多银行机构把“反欺诈”等同于“防欺诈”的简单思维,没有从系统性和社会广泛程度方面去深层次思考,站位不高,眼光不远,只做到了清扫自家“门前雪”。从银行内部管理层而言,虽然意识到反欺诈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声誉风险,成立了相应的反欺诈管理部门。这些部门为了做好反欺诈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了营造氛围、员工反欺诈意识培训上,忽视了反欺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的内涵,造成纵向联动形成局部合力,横向联动协作职责不明的半协作状态。这些认识上的不足,导致行动上的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反欺诈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3.反欺诈事后处置力度不足。反欺诈事后处置是惩戒欺诈者,追究欺诈者违法成本,斩断欺诈链条,震慑欺诈的重要环节。虽然银行业在反欺诈宣传、培训、防假、识假上做了一些工作,但缺乏对反欺诈工作的系统性总结、前瞻性分析,对欺诈者缺乏行之有效、行为有力的追究,更甚者未对不法分子施以律法惩戒。这种内部的事后处置对不法分子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更不能从源头上打压欺诈者的气焰,致使各类欺诈事件仍然屡防不止。
反欺诈事后处置的对策思考
1.加强反欺诈风险事件的思考。银行业要加强对反欺诈风险事件的思考,要追根溯源,深挖产生欺诈风险的根本性原因或内在因素,有针对性地加以施策。同时,要根据反欺诈风险严重程度,在做好银行内部调查处置的同时,一定要善于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及时报告欺诈事件的前因后果或来龙去脉,为公安机关尽快抓获犯罪分子提供更多线索,减少或减轻二次欺诈事件的发生;要充分暴露反欺诈的生存土壤,揭发欺诈不法分子的欺诈手段和方法,研究制订辩假、识假的方法,并举一反三,对过往各项已办业务领域进行详细核对排查,深挖潜在风险,提升主动识别、杜绝欺诈风险隐患。
2.加强反欺诈事后处置的全面性管控。对银行业而言,反欺诈风险事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事后的处置环节,在“防欺诈”“反欺诈”“处欺诈”等重要环节,要紧密结合,全流程跟踪管控。同时,对欺诈事件产生的原因要及时分析和调查,对内要排除制度漏洞、流程的缺陷。特别是对排查出的欺诈隐患,要有针对性地出台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认真剖析存在隐患问题的原因。对于反假设备投入不足的,要发挥好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机制,及时快速地完善相关设备或设施;对于业务受理环节的伪资料、假凭证等要建立数据档案,查清资金的去向,并给予追缴,减少或减轻企业损失。对外,应及时将预判发生欺诈隐患或者已经发生的欺诈事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掌握欺诈证据,堵截反欺诈,抓获犯罪分子。
3.建立健全反欺诈长效机制。以往银行业治标不治本的反欺诈管理方法,只能就事论事地解决一时一事之需,无法斩断欺诈的根源性问题。故此,银行首先需要从源头开始考虑,建立健全反欺诈机制,并确保覆盖反欺诈过程的各个环节,做到上下联动,左右协同,明确内外运营、保卫、内控、风险等诸多部门的反欺诈职责,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群防群治”责任制格局,全面统筹推进反欺诈管理朝着更加有效和高效的方向迈进。其次要严格报告制度,对报告的规范性要有所约束,坚决不能存在选择性地报告,要将反欺诈风险在行业内部充分曝露,并能举一反三,扩大反欺诈风险的认知度和处置及时度,防范和控制欺诈风险。其三要借助目前公安机关对“电信反欺诈”的奖励文件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的奖惩力度,对防欺诈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得当的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对防欺诈不力且造成欺诈风险的要给予严厉的惩戒。做到奖罚分明,进一步规范反欺诈行为,提升反欺诈工作的实际效果。
(栏目编辑:张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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