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男子垫下巴,险些“破相”!告上法院后,结果……
「美容」有风险
「手术」需谨慎
4月24日,禅城法院公布一起整容纠纷:小刘在美容诊所接受假体隆下颏术后出现颏部瘘道溢脓问题未见好转。经美容诊所安排,小刘到医院做手术,治疗花去10000多元外还留下疤痕。随后,他起诉美容诊所要求赔偿13万余元。
90后男子做美容手术,然而…
2015年底,90后男子小刘在网络平台上向某知名美容诊所咨询假体下巴植入美容手术事宜。去年1月27日、29日,小刘向该美容诊所支付合计5984元医疗美容费用。美容诊所安排了肖医生一人为小刘进行手术。手术前后,小刘签署了《手术问诊记录》、《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五官整形术后注意事项》。其中,《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载明有:“美容手术均为手工操作,同时每个人的机体组织情况均不相同,术后可能出现效果不佳或并发症(如硬结、肿胀、疼痛、出血、感染等),若出现上述情况及并发症,本院可协助进行治疗和处理,但手术费、医疗费由受术者承担。”
岂料,小刘在术后次日就出现颏部瘘道形成并反复溢脓,情况一直未见好转。去年3月10日,美容诊所经调解同意联系正规公立医院为小刘进行治疗,建议先行取出假体,治疗费用由其承担。经住院治疗,小刘颏部皮肤瘘道愈合,但留下疤痕。期间住院费用及住院前门诊医疗费10000多元由美容诊所支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刘一纸诉状将美容诊所以及诊所投资人潘某诉至禅城法院,请求判令美容院返还已支付的医药费5984元,以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39086元。
被告美容诊所此次医疗行为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不应成为被告方免责之理由。
日前,禅城法院判决被告美容诊所向原告小刘支付赔偿款18168元。
采写|佛山日报社记者岑雪莹
编辑|苏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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