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女子被骗20万,只因太相信银行?恐怕没这么简单...
在银行听到让人心动的介绍
果断刷卡!买理财产品!
谁知合同到期后
竟发现自己遭遇了“飞单”
和一个假的“银行工作人员”!
这不
佛山何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
↓↓↓
2013年11月23日,何女士到某银行顺德德胜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咨询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何女士表示,当时工作人员陈某身穿银行制服,在银行办公区VIP室向她推销一款理财产品,还称该理财产品是某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和银行合作对外发行的。陈某向何女士介绍道,该理财产品不仅可以保本,而且还能够获得15%的年收益,并且会附送一份交通意外和航空意外保险。
何女士说,一来考虑到该理财产品有利可图,二来也是觉得银行合作的产品风险不会太大,于是便同意了购买20万元、期限为15个月的理财产品。何女士当场办理了购买手续,并刷卡交付20万元。
2015年3月11日,理财产品合同到期后,何女士到银行要求办理还本付息手续。银行职员打电话通知陈某后,陈某在银行内收取了何女士的保险单原件,但何女士并未收到退还的理财款及收益。此后何女士多次向银行追索后,才知道原来陈某并非银行员工,而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而且他已于2014年4月份辞职。心知不妙的何女士马上报案。
经调查
事情的真相竟是:
这是保险公司员工设的一个局!
↓↓↓
2015年3月31日,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原来,保险公司与银行曾经合作,由保险公司的员工向银行的客户推销多种理财产品。在2012年12月24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陈某任职于保险公司,受指派在银行内办公,代表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投保协议、扣费协议,收取客户支付的理财款。
在此过程中,陈某故意夸大收益率,诱使何女士同意以2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而何女士当时签订的理财产品保单,其实是陈某伪造的一份虚假保单。陈某还利用其自带的一台银联POS机,通过刷卡的方式将何女士银行卡内的20万元人民币转走。在何女士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后,陈某还借机骗取了理财产品合同,自行销毁后藏匿。
在陈某羁押期间,其亲属黄某为取得何女士对陈某的刑事谅解,向何女士出具了《承诺保证还款书》,承诺保证为陈某清还理财款20万元,后黄某支付了何女士4万元。2015年9月17日,顺德区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陈某已刑满释放。
由于何女士的损失未能追回,2016年4月,何女士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黄某以及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银行顺德德胜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清还16万元及相关理财收益,黄某、保险公司、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是直接侵权人,何女士主张其归还诉争款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陈某在案发时作为保险公司员工向何女士推销理财产品,公司未进行监管,应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法院酌定其补充赔偿责任为30%。
银行允许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其营业大厅内向何女士推销理财产品,但未对陈某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陈某使用自己带入营业大厅内的作案工具POS机对何女士实施诈骗后,也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黄某归还何女士16万元;保险公司在4.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银行在3.2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银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诉。
其从未允许陈某在其营业大厅内推销理财产品,陈某只是基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由保险公司不定时派到银行进行巡查,其并没有推销理财产品的权限,更谈不上是银行允许其推销理财产品,陈某是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诈骗的。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银行并非案件的直接侵权人,但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代为销售保险理财产品的合作关系,并且明知有明文规定禁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销售保险理财产品。据此,银行应当预见到可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私自在营业大厅实施销售行为,则银行应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在该案中,陈某正是利用该管理漏洞对何女士实施了诈骗行为。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银行方面的上诉,维持原判。
理财推销处处是坑,千万别上当!那么,如何验证自己买的理财产品是安全的?快跟着小编盘点下近期的典型骗局↓↓↓
有理财需求的小伙伴们
买理财产品一定要多个心眼
按照小编今天说的这几点一一对照
一点不能马虎!
来源 | 佛山中院、央视财经评论、搜狐财经
编辑 | 夏潇潇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