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出事了!佛山男子酒后身亡,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57万!年底了千万要注意!
又是一起喝酒引起的悲剧!
四个朋友喝完酒后
其中一人骑摩托车载一人回家
没想到途中摩托车滑倒
导致后座男子
当!场!死!亡!
事后家属把同饮者都告了
索赔57万!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2016年8月18日晚,佛山的元某、吴某和朱某三人一起到乐某经营的小食店吃饭、饮酒,四人几瓶白酒下肚后,醉意熏熏,散场回家。
元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吴某和朱某,途中因摩托车侧翻,吴某当即换乘另一台出租摩托车离开,元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继续行驶。
随后,元某驾驶的摩托车再次滑倒,朱某从车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朱某的父母以元某、吴某、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57万多元!
朱某父母诉称:
吴某、乐某在饮酒过程中劝酒致使元某、朱某二人醉酒,且没有阻止元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朱某回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57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元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
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元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导致朱某死亡主要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吴某、乐某作为同饮人理应知道元某、朱某当晚饮酒较多,酒后驾车返回住处存在一定的危险,但二人均未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提醒,也未关注其去向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劝阻,亦是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因素之一。故吴某、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朱某在饮酒较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明知被告元某大量饮酒而依然搭乘其摩托车,自身对其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酌定减轻三被告15%的赔偿责任。
由于三被告在本案中属于分别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案情况,酌定由被告元某承担91%的赔偿责任即424396.82元,被告吴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23318.51元,被告乐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18654.80元。据此,三水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酒后闹出人命的悲剧
此前已发生多起
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
不然,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真实案例
今年5月1日晚, 厦门的陈某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后,骑摩托车上夜班途中出事故身亡,后陈某家属把当晚一起喝酒的另外2人告上了法庭,索赔147万元,最终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陈某家属14万多元的损失。
今年2月8日凌晨1点多,浙江金华一男子饮酒过量死亡,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且没把醉酒的曾某安全护送回家,参与聚餐的9人补偿其家属共计61万元。
今年2月3日晚上,陕西宝鸡一男子聚餐饮酒过量后死亡,法院判决,12名一起聚餐的同事需一次性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等共计34万元。
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即使劝酒人没有主观过错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马上年底了
又要经常聚餐喝酒了
小伙伴一定注意!
喝酒助兴虽好
但不可贪杯,不要任性劝酒!
更不要酒后驾驶!
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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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三水法院、人民日报、华商报、楚天都市报、海峡导报等
编辑 | 夏潇潇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