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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送的房子、微信红包、折扣券……要不要缴个税?权威说法来了!

佛山日报 2020-02-27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提及到个人所得税

你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


过生日的时候,我父母赠送了我一套房子,那我需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我的朋友免费送我一套房子,我需要缴税吗

我在微信群里抢的红包,需不需要缴税


免费获赠的房产、

微信群里收到的红包、

参加抽奖活动中的奖、

以及商家发的优惠券代金券

……

这些都属于个人所得

但是,哪些需要缴税?如何缴税?

很多人都不太清楚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一份公告

说明了这些问题!

↓↓↓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偶然所得、税延型养老金收入,适用的个税项目予以明确。



公告涉及四类情形,这四类情形基本延续了此前政策规定。两部委明确,该公告是为了落实新个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此前相关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新公告已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什么属于“偶然所得”?


这四类情形中,有三类情形为“偶然所得”。分别为: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据新个税法规定,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佛日君总结一下:


这些不用缴纳个税:

继承房屋或者三代内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人法定或遗嘱继承人之间无偿赠与房产

● 企业赠送的优惠券、抵用券、代金券等礼品;

● 亲戚朋友互赠微信红包。


这些要缴纳个税:

● 个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

● 接受无偿房屋赠与获得收入;

● 个人从非本单位取得礼品收入(包括网络红包)等。


转给身边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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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财政部官网、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日报、南方日报

编辑 | 周志钊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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