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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佛山这些人每月补贴标准有提高!

佛山日报 2021-03-04


自3月1日起,佛山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缓解物价上涨给困难群众带来的生活负担,切实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依据《通知》,修订后的补贴对象包括四类:

  • 第一类为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 第二类为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界标准统一按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确定);

  • 第三类为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非在职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老年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五老”(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人员;

  • 第四类为全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中,老年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为修订后新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


补贴标准有所提高。《通知》明确,我市补贴标准计算方式不变,在原各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 即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未超过6%(含)时,第一、二、三类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由30元提高至50元

  • 当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超过6%时,第一、二、三类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由50元提高至70元,第四类补贴对象每人每月补贴由30元提高至50元

  • 当价格指数单月同比上涨幅度超过15%时,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另行研究补贴标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1月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6.3%。经研究,我市已出台调高对1月和2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措施,切实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助力全市疫情防控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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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日报

编辑 | 徐嘉楣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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