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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临时性纳入医保!佛山疾控最新提醒→

佛山日报 2022-06-22




3月21日,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试行第九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精准、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




一是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


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相关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强化各项政策落实

全力做好新形势下

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举措,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全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

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防控处于关键阶段,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不断优化疫情防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二、主动适应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精准、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


  一是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


  二是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相关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三、强化各项政策落实,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举措,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四、持续优化经办服务,统筹做好经办窗口防护和服务工作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五个办”要求,持续落实医保便民惠民政策。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各省份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 以下日期以来以及与通报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重合的来(返)佛山的人员请立即向所在社区报备,并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措施;



  • 建议从外地来(返)佛山前在始发地检测1次核酸,并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出行。


  • 市外来(返)佛山的人员,建议抵佛后进行“3天2检”核酸检测(第1、3天)。行程卡带星号的人员,核酸检测“7天3检”(至少第1、3、7天检测,第5天建议增加1次)。上述核酸检测期间,不参加聚餐聚会,减少社交活动,减少不必要出行。如发现近期有本土病例疫情地市旅居史,特别是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重合的,请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报告或致电12320,配合健康管理等措施。

  • 接到各级疾控中心、12320电话告知的密切接触者等风险人员;所有粤康码“红码”和“黄码”人员;请第一时间向所在居委(村委)、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并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医学隔离等健康管理工作。( 密切接触者如何处置?带你了解全过程!


  • 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不适症状时,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自行购药、服药,应立即报告,及时就近至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旅行史,就诊过程中请做好个人防护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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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央视新闻、国家医保局、佛山疾控

编辑丨李鑫橼、实习生陈小琪
校对丨吴锡泉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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