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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套路多,下单购物需谨慎!!!

扬州大学法学院
yangdafa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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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618又开始啦

大家的购物车是不是又满了?

近些年,网络购物不断发展

掀起了一阵网红明星“直播带货风”

618大促将近

关于直播带货的话题冲上热搜热议



直播带货在带来优惠和便利的同时

也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

下面小法桐带大家看一下那些常见的套路




直播带货套路深



套路一:剧本式直播。也称“吵架式”直播。这种卖货方式一般都是提前定好剧本,即商家给出一个价格,主播却在直播中给出一个超低价,然后与商家“发生冲突”。整个剧情基本就是“商家报价-主播砍价-商家主播发生冲突-商家妥协-观众下单抢货”。等买家收到货才发现,原价几百块钱的商品,其实也就是几十元的质量。然而通过“曲折”的砍价故事,买家会觉得自己捡了个便宜,其实都只是商家的剧本。



套路二:删除视频。在短视频带货和直播带货行业还存在一类操作,让很多消费者难以维权。一些主播商家如果发现发布的带货短视频投诉很多,就直接删除视频,让消费者抓不住把柄。还有一些直播博主下播之后就消失,不留视频证据。发现被坑的买家根本无法找到证据维权。



套路三:刷单做数据。“刷单”几乎已经成为了直播带货行业公开的秘密,更有“销售不过亿,不好意思发战绩”的讽刺说法。刷粉丝、刷点赞、刷业绩,一切皆可刷,表面繁华的数据实际上全是虚假的表象。



套路四:三无产品,假冒伪劣。打假年年打,假货年年有!对于许多普通消费者来说,买到假包、假鞋、假衣服都不少见。尤其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比如洗发水、洗衣液、面膜等,造假成本低,消费者没有什么辨别能力。特别是商家会给出“最低价”“买二送一”等优惠,消费者在低价诱惑中被骗下单的概率极大。很多消费者一直被蒙在鼓里,认为自己捡到了便宜。




网络直播当然也不是法外之地

针对主播带货的套路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那么,你知道哪些

和直播带货有关的法律法规吗?



相关法律法规


《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

2020年7月,《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正式实行。这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牵头起草制定的直播带货行业内首部全国性社团标准。这意味着直播带货有了行业标准,直播带货领域也面临洗牌。

·义务与要求
《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中,将参与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经营者相关的义务进行了统一规定,并对社交媒体和视频直播购物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持证上岗等进行了明确,此外,还明确了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经理人应取得由媒体购物行业主管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当然,针对特殊的参与人员“主播”,《规范》也明确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即:
·年龄不得低于10周岁
·取得相关机构核准
·具有相关专业资质
·经过专业培训
·必须进行过消费体验,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严格遵守广告法有关规定。


·消费者保护
《规范》中对于消费者保护有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是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引导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制定的法规。
2020年6月,《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由中国广告协会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重点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刷单、虚假宣传等情况。

·不得刷单、炒信
《规范》中,多次提到了直播带货刷单情况。刷单在直播带货行业比较常见,有的动辄销售过亿元,但过后就出现大量退单;还有的直播平台和主播通过刷单,虚构在线观看人数,营造虚假繁荣。


·不得虚假宣传,违规使用极限词
《规范》对直播带货宣传方面做了规范,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在直播活动中吸烟或者变相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方都有责
原来很多消费者在直播中买完商品就陷入“三不管”地带,主播、直播平台、商家互踢皮球,如何在售后方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指出,商家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身作出的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做出的承诺,应符合其与商家的约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31届“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该管理方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了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最后小法桐提醒大家:

直播带货乐(套)趣(路)多

下单购买需谨慎!!!

END


—往期回顾—


他们的童年,是黑白的......

这个“杀手”有点冷?

端午节的食俗,“粽”有你想不到!

-yangdafaxue-

德法兼融·知行合一

图片:网络

编辑: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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