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对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对比分析——以北京、上海为例(侧重居民用户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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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继昨天对非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分析之后,仍以富有代表性的北京、上海为例,再对其居民用户的合同进行了对照分析,并着重研究了供用气合同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如暂停供气、免除供气方责任、排除用气方权利、加重用气人责任、其他格式条款等,值得业内关注。
相关链接:对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的对比分析——以北京、上海为例(上篇)
文:徐士林
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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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天然气供用气合同范本的法律分析 | ||
项目 | 北京市居民供用气合同范本 | 上海市居民供用气合同范本 |
发布时间 | 2017年 | 2012年 |
制定单位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
用气人主体的法律问题 | 要求用气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产权房屋使用人 | 未特别说明 |
供用气手续的法律问题 | 未约定 |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受理,并办理有关用气手续。乙方的用气场所具备用气条件后,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供气。 |
用气场所的约定 | 1、约定房屋用途;2、明确室内管线是否改动;3、列举所有用气设备和燃气表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安装时间;4、说明安装技防装置情况;5、明确甲方拟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燃气的,应提前3日告知乙方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 未约定 |
供气质量和气源种类的约定 | 1、约定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2、约定气源种类(PNG\CNG\LNG); | 1、约定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2、约定管道输送及气源种类(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3、甲方供气气源种类需要变化时,乙方的燃气器具符合改装条件的,由甲方组织进行改装。 |
燃气价格的约定 | 执行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 | 甲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
计量方式及缴费的约定 | 1、抄表方式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2、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3、当IC卡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 1-3,与北京版表述一致;4、约定甲方若未能见表抄录读数,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气用量的记录而估算用量。 |
计量器具的维护和更新的约定 | 1、甲方使用的燃气计量表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乙方无偿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表损坏的,甲方应承担表具维修或更换、安装费用。 | 1、甲方应为乙方安装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对在线使用的燃气计量表,甲方委托检定机构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乙方应予以配合。2、因甲方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的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
用气安全及管理责任划分的法律问题 | 1、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管道、阀门、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阀门、附属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 | 1、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燃气计量表及其与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甲方负责维护和更新,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
入户安全检查的约定 | 1、乙方应提供免费的周期性安全巡检,巡检周期不得超过24个月。表后设施需进行维修和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明确约定在甲方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公示巡检时间并告知甲方留守。3、甲方在承担费用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入户安全检查频次。4、详细约定了安全巡检的内容。 | 甲方每年对乙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
关于拆改迁的法律问题 | 甲方需要改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管线、阀门等,应由乙方实施作业;甲方需要在燃气计量表后改动燃气管道、阀门及安装技防装置等,应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 | 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者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需要时,应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关于暂停或中断供气的法律问题 | 甲方有下列情形并经劝阻无效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采取限制或暂停供气措施。①存在盗用燃气行为;②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③拒不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隐患;④将生活用气擅自改为经营用气;⑤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缴纳的燃气费的。 | ①乙方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的,有影响供气安全行为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的措施,并有权向乙方追缴相关费用。 |
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 双方自行约定。 | 乙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
供气方应承担的责任约定 | 1、除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乙方停气、调整供气压力未按本合同约定提前公示而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乙方未按照约定周期及作业内容进行安全巡检、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甲方书面告知,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甲方、其他用气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1、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用气方应承担的责任约定 | 1、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自身、其他用气人、乙方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甲方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甲方擅自操作公用阀门造成乙方和其他用气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出租、出借住房,但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房屋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及本合同有关内容,对燃气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 采用不正当手段用气、不配合燃气表到期更换、逾期不缴纳燃气费等,可以停止供气,并向乙方追缴相关费用。 |
合同生效的约定 |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长期有效。用气人和供气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并与对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一并结清。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
三、供用气合同中需要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1、关于暂停或中止供气。
长期以来,“断气”一直被视为燃气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尚方宝剑”,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完善和燃气企业在执行上的偏离,以至于经常不敢轻易决定,哪怕是具备暂停供气的条件,即使偶尔“断气”也是饱受诟病,甚至投诉至媒体或诉诸法律。暂停供气是指在供用气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条件,供气人暂时停止对用气人供气,待原因消除后,再恢复供气的一种法律行为。暂停供气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
①用气人未能按合同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违反按时交纳气费或履行安全用气的义务。如《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气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恶意欠费的,予以催缴。拒不改正的,在提前24小时通知后,可以对该用户暂停供气。”还有一种情况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合同约定条款加重了用气人责任。这种类型,一般是用气人先行违约,且供气人多次书面告知、催促,但是用气人拒不整改,影响了供气人的利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供气人被迫采取的措施。
②因供气人的原因而暂停供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虽然承认了供气人在特定情况下暂停供气的权利,但同时也明确了供气人的提前通知义务。若告知不到位给用气人造成损失,供气人并不排除还要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③供气人因不可抗力暂停供气。在此种情况下,供气人可以不提前通知而采取暂停供气措施。依照合同法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断气,供气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气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但供气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用气人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需要说明的是,“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2、涉嫌免除供气方责任的情况
①“下列情形之一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不视为违约,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供气人因不履行义务给用气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该条款直接排除了仍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涉嫌免除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②“用气人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条款涉嫌免除供气人提示告知的法定义务。
③“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或者由于上游供气方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正常供气的,甲方不负违约责任。”该条款的问题,一是不能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等同于不可抗力,是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比如因上游供气方原因造成的损害;二是即使属于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并非全部免责,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度予以决定。三是因城市建设、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属于第三方的责任问题,应由供气方向居民用户承担责任后再去追究第三方的责任,而不可以以免责为由将损失由用气人来承担。
3、涉嫌排除用气方权利的情况
①“本协议的变更以乙方(供气人)公告为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协议的变更应以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形式上应签署补充协议或变更后的新协议。本条款涉嫌排除用气人协商的权利。
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条款排除了用气方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权,改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更为妥当。而且为保障用气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增加仲裁这一解决途径会更好。
③“本合同第一条所定的地址即乙方的有效通讯地址,甲方通过邮政信函或其他途径向该地址发出通知的,通知自付邮后7日应视为送达乙方。以其他方式通知的,经过合理的期限应视为已经送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意思表示需要到达对方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有些通告方式,如信函寄出后未获对方答复,也就是未经与对方确认是否收到就作为送达,显然不符合民事送达相关规定。因此,企业应尽可能采取能够使用气方最能够有效知悉的方式进行通告。
4、涉嫌加重用气人责任的情况
①“用气人逾期未交付气费的,供气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3‰加收气费滞纳金。”本条款对所欠气费滞纳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滞纳金设置上限,滞纳金每日按照欠费总额3‰计算,一年约为110%,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本条款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涉嫌加重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②“用气人私自改变用气性质、或向他人转供气,未及时缴纳燃气费的,用气人除补交气价差价的费用外,供气人有权暂停供气。”暂停供气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程序,供气人不具有私自停止供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如此规定,涉嫌单方面扩大了供气人的权利,加重了用气人责任,违反了合同公平原则。
③“燃气计量表具出现故障,不能准确计量时,按出现故障之日前四个月(不足四个月的,按照实际供气天数计算)的月平均用气量为结算依据。”由于燃气计量表具是由供气方提供,供气方应自行承担计量表具不合格带来的不利后果。该“推算法”不能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可能对用气方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当明确在用气方能够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按照实际用气量计算。故本条款涉嫌加重用气方的责任。
5、格式条款中其他违法情形或不合理的情形
①合同约定“用气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详细阅读、审查、研究了本合同各项条款之内容,供气方也已经按照用气方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每一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供气方责任的条款)向用气方予以了充分说明,用气方完全理解、领会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真实含义。用气方也已充分注意到本合同中有关免除供气方责任的条款,用气方确认并承诺同意该等条款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本合同所有条款所表达的内容为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之情形。”一方面,本条款以用气人签署合同文本的方式即推定供气人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违背了使用格式条款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平拟约、提示说明、合理解释、服从非格式条款等法定义务,该条款涉嫌以格式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免除己方责任。另一方面,合同若存在可撤销情形,须单独约定,而不能也不会因合同本身规定其无可撤销情形排除当事人的撤销权。
综上所述,供用气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高度重视条款的合法合规性。要借鉴北京、上海工商部门发布的供用气合同范本,避免滥用“不可抗力”作免责借口、只管通知不管送达、经营者单方变更协议、合同签订未遵循公平原则、加重消费者承担过高违约义务、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机关权利、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的权利、不依法履行合同说明及显著标注义务、第三方办理跳过合同签订程序、合同内容只能看不能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新松律师对此文贡献较大,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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