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配气价格监管不宜具体到每个企业 否则存在干涉企业自主经营的嫌疑(燃气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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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加强配气价格监管。至此,我国天然气产业链构建起了从跨省长输管道到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再到城市配气管网的全环节价格监管制度框架。《指导意见》要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在2018年6月底前,出台配气价格管理和定价成本监审规则。根据《指导意见》精神,一些地方政府发文降低天然气输配气价格。周末小编收到了一封读者来信,对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也欢迎有其他意见建议的可以留言分享。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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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你好,
关于配气价格有关问题我有几点意见想分享:
配气价格监管不宜具体到每个企业,否则存在干涉企业自主经营的嫌疑。我们知道,企业的经营管理是科学,故具体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好有坏,不可能千篇一律。城市燃气配气价格的正确制定方式,应该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标杆企业,对其进行配气价格监管,得出一个配气价格(即购销差价),由于全国的城市燃气的结构、运行成本、资产形成大致相同,区别的就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正如每个行业都有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一样,对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个体而言当然有优有劣,实属正常。政府不应该人为到每个企业进行配气价格监管,这样做既不合理,也没有必要,既劳民伤财又有鞭打快牛保护落后的客观效果。因此只要在全国选择几家标杆企业进行配气价格监管,得出一个购销差价,这个购销差价基本上可以作为指导价在全国所有的城市燃气企业适用(应该鼓励企业采用低于推荐的指导价即购销差价)。这样大家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进行合理竞争,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主动在指导价的基础上降低购销差价。政府如此管理既简单又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
当然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管理要求等是另外一个问题,其主要由《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规范。
富华燃气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天然气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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