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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燃气行业限制竞争典型案例公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点名了这些地方政府!

徐士林 天然气与法律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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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士林

作者其他文章:政策观察-名家专栏集锦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这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重要举措。


2017年以来,包括国家部委和地方,对行政垄断的直接或间接遏止和清理工作都在不断发力。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重要作用,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指导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实施,向社会各界倡导竞争文化。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行政,运用强制手段,限制竞争,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2018年各地(主要是北京、广东、甘肃、山东、辽宁等)依据《反垄断法》查处的16起典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例,其中涉及燃气、供暖、热水器、供水等城镇公用事业及产品。


01

案例一

北京市纠正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燃气安装)行为


2018年2月,根据有关线索,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负责房山区天然气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等工作,承担着房山区燃气行业管理职能。该中心在开展燃气项目报装审批过程中,以直接委托、指定等形式,要求开发单位签订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提供的制式合同,限定开发单位选择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从事施工建设。据调查,房山区内绝大部分燃气工程都未执行招投标程序,直接由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下属企业施工建设。前述行为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发单位的自主选择权和其他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公平竞争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向房山区政府办、区国资委、区城管委、区燃气开发中心等相关部门通报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事实,并提出立即全面纠正的建议。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并实施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对行使区政府授权的燃气行业管理职能时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主动纠正,于2018年4月通过网站对主动纠正情况予以公示。


02

案例二


广东省纠正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性垄断(燃气器具)行为


2017年,根据投诉举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0年10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关于审定转发<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请示》(中建函〔2010〕5号),批准中山市燃气协会起草上报的行业自律准则,其内容含有实施分割瓶装燃气销售市场,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的管控,排除、限制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并通过强制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气供应站加入行业协会、收取违约保证金等方式保障实施的内容。2016年5月,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通过规定燃气器具备案制设置了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造成市场准入障碍,限制了商品自由流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并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造成市场竞争不充分,同品牌同型号的燃气器具产品与相邻城市比较价格畸高,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后,于2018年6月向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级单位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深刻认识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取消了《关于做好燃气器具产品通气事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同意取消<中山市燃气行业行业自律一规二则>的函》,同意市燃气协会发文取消行业自律规定。


03

案例三

甘肃省纠正庆阳市西峰区政府行政性垄断(供热监控温控设备)行为

2017年12月,根据举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庆阳市西峰区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10月30日,庆阳市西峰区政府印发了《庆阳市西峰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发[2017]261号),赋予了供热企业“提出改造方案”、“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以及热用户不购置安装与供热企业监控系统相匹配的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设备,供热可以“停止供暖”的权利,构成限定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18年4月,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庆阳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庆阳市西峰区政府改正相关行为:一是依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已发布的《办法》立即公开停止执行,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重新发布;二是纠正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书发出后,庆阳市政府责成西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建议进行整改。西峰区政府于2018年4月17日废止相关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


04

案例四

山东省纠正济南市建委行政性垄断(热水器)行为

2018年1月,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济南市建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为贯彻济南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济南市建委于2014年印发《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设计、施工规范要点》(济建科字〔2014〕22号),其中规定:“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含节能替代产品)应严格坚持质量标准,适合高层建筑的特点和需要,原则上从推荐入围企业和业绩、信誉良好的企业产品中选取。”之后,济南市建委委托济南市太阳能协会(现更名为“济南绿色建筑协会”)向社会公开征集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及节能替代产品,并据此分三批确定24家企业的产品为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荐产品。2015年7月,济南太阳能协会联合相关企业召开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价格倡议会,共同确认和签署了协议价倡议书。2016年4月,济南市建委印发《关于高层建筑光热产品(平板型太阳能热水器)低价竞争情况的通报》(济建科字〔2016〕6号),对部分公司以低于协议价进行竞标的行为做出处理。2016年8月,济南市建委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应用管理的通知》(济建科字〔2016〕15号),其中规定:“严禁低价操作。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服务保证,不得低价操作造成质量隐患,降低服务标准,损害用户利益,扰乱市场。……市太阳能行业协会联合所有具备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资格的太阳能企业共同确认和签署了协议价倡议书,必须严格遵守。擅自降低协议价的项目视为存在质量服务隐患处置。”


济南市建委作为主管建设的行政机关,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限制相关太阳能企业在济南高层建筑领域的公平竞争,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18年1月,济南市建委向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产品市场公平竞争情况的复函》,表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18年2月,济南市建委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宣布废止了上述三个文件。


05

案例五

辽宁省葫芦岛市纠正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垄断(供水)行为

2017年,葫芦岛市工商局依职权对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关于在县城新增自来水用户统一启用智能水表的通知》中要求“用户必须使用经政府采购确定品牌的水表。如开发建设单位不能遵守该规定,供水单位将不予供水管网接入,城建局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葫芦岛市工商局认为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上述行为违反了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建昌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所下发的通知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秩序建立的相关规定。目前,建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已经废止了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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