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出租房发生燃气事故,燃气公司需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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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石芝峰
警示案例:房东张女士将一套房子租给了王某,王某又将其中的一间租给了尹某。后来,尹某带了一个朋友许某过来,许某洗澡时昏迷,不几天就去世了。死者家属认为是房子的燃气装置有问题才导致许某一氧化碳中毒,将房东张女士、二房东王某以及次承租人尹某及燃气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1万余元。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判决这四名被告均承担责任。其中房东承担70%的责任,赔偿42万余元,二房东、次承租人和燃气公司均担责10%。
武侯法院一审判决,房东等4名被告共赔偿许某家属60万余元。判决认为:张女士作为房屋所有人,安装热水器烟道不合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且是造成许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张女士最终承担70%的责任,赔偿42万余元。
二房东王某、次承租人尹某在事故发生前后是事发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因热水器烟道的不合理改装为外部可见,对热水器的存在的安全隐患理性知晓,但没有履行足够的检查注意义务,更没有通知房屋所有权人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确定两人分别担责10%,各赔偿6万余元。
成都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对用户具有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前进行过巡检并在发现安全隐患后督促用户整改,故在监管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6万余元。(来源:成都商报)
笔者按:近年来,发生在出租屋的燃气事故时有见诸报端,涉及到此类事故的各方(出租人、承租人、燃气公司)担责问题显然已经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那么,出租屋发生燃气事故,出租人(屋主、房东)、承租人(租户)、燃气公司,谁担责?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法规定的责任进行探讨,如下:
一、根据责任大小由出租人承担事故责任
从梳理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发现,在安全用气方面涉及出租人责任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倒是在一些地方性的行业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从《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五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应当告知房屋居住人员安全用气常识。”的相关规定可知,出租人(屋主、房东)有告知承租人(房屋居住人)安全用气常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的用气环境和合格的燃气器具的责任。
从现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和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的相关规定可知,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和室内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居住使用的责任。
因此,如果因出租人不尽到综上所述的责任(如不及时告知承租人安全用气常识、提供劣质或超龄的燃气器具、不及时排除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等)造成出租屋发生燃气事故的,将根据责任大小由出租人承担事故责任,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出租人还要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二、由承租人自担事故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是出租屋燃气设施的使用者,也就是房屋租赁期间的燃气用户。显然,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的相关规定可知,承租人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确保安全用气的责任。因此,如果出租人(屋主、房东)提供的出租屋和室内燃气设施安全合格,也尽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燃气的责任,承租人因使用不当(如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盗用燃气等)造成出租屋发生燃气事故的,应该由承租人自担事故责任。
三、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现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和室内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居住使用的责任;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承租人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确保安全用气的责任。
因此,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须承担各自相应的侵权责任。那么,如何界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应该依据其在燃气事故发生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认定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三要素:受害人是否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在没有确实、明确、直接的证据的时候,定案的关键点转移到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事发后,如何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提交证据,对认定由谁承担责任至关重要,也直接涉及到赔偿数额多少的问题。
3、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加强安全意识,对出租屋内的相关燃气设施定期检修,以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四、根据责任大小由燃气公司承担事故责任
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可知,燃气公司有确保供应燃气的质量、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
因此,如果因燃气公司不尽到综上所述的责任造成出租屋发生燃气事故的,将根据责任大小由燃气公司承担事故责任。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燃气公司相关责任人极有可能要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结束语:在出租屋燃气事故处理的实践中,由于执法部门一般都倾向受害人(承租人),出租人和燃气公司不被担责的判决案例极少。因此,出租人和燃气公司唯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规避自己的责任。当然,承租人更应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确保安全用气,否则受到伤害的最终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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