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房东要求断气,承租人不同意,燃气公司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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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宋炜 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编者按:本文案例涉及的情况在燃气企业非常常见。就小编看来,结合作者的观点,针对普遍存在的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导致燃气设施附属建筑物产权或使用权的频繁变更问题,还是建议燃气企业应该与燃气设施的实际占有人(例如本案中的承租人)订立供用气合同,并依据供用气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履行向燃气设施的实际占有人持续供应燃气的义务。
邻近过年,供气平稳,燃气公司内一派祥和。正当人们准备欢喜过大年,两家企业给燃气公司出了一道难题。
企业甲称:其是某某大楼产权人,该楼一、二层由乙酒店租赁,现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乙酒店限期腾房,为防止腾房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要求暂停天然气供应。
同时,酒店乙称:楼层内燃气设施由其报装,目前燃气设施及燃气供应一切正常,过年期间他们已承接多家年夜饭,坚决不同意暂停供气。两家企业为是否供气,频繁“来人来函”,给燃气公司施加压力。
燃气公司到底应该听谁的,这是一个问题?
实际上,因为近些年楼市火爆,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导致燃气设施附属建筑物产权或使用权的频繁变更。变更中如出现纠纷,燃气供应便成为纠纷双方获取主动权的砝码。
对于此情况,笔者认为我们燃气公司只是“燃气的搬运工”,我们只负责燃气的持续供应并承担法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相关房屋、燃气设施的产权变动及由此引发的纠纷是燃气公司无法也无力判断的。因此面对类似纠纷,我们不应采取依据产权归属作出相应判断的处理方式。
那我们应当依据什么呢?众所周知,燃气公司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依据合同内容履行相关供气义务与责任。供用气合同应由燃气公司与燃气实际使用人签订,而能够成为燃气实际使用人的前提是对燃气设施的实际占有。因此,归根结底,燃气公司应该首先对燃气设施的实际占有者作出判断,继而与实际占有者缔结供用气合同关系,并根据供用气合同履行供用气义务。
作出前述判断,法律依据(或好处)有两点。一、符合“方便生活”的立法精神,满足燃气设施占有人的实际需求。二、通过签订供用气合同,确定建筑区划业主专有部分内燃气设施的管理者,保障燃气安全。
综上,除非有相关司法判决对燃气使用权作出判定,燃气公司应当通过与燃气设施的实际占有人建立供用气合同的方式,应对因房屋租赁纠纷导致的燃气使用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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