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100多米高的垃圾山遭雷击起火,垃圾露天填埋隐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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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海口市的天气情况为“雷电大风黄色预警”,就在当天这样的气象条件下,位于颜春岭的生活垃圾露天填埋场着火了,当地消防经过几个小时的扑救,火情于当天晚上得到了控制。
截止目前,火灾起因未见官方报导,从推理上分析,引发火灾最可能的原因不外乎三种:自燃、人为引燃、雷电引燃。
我们暂不分析这个“导火索”到底来自哪个方面,但首先需要在“垃圾着火原理”方面做一个理性的科普:
生活垃圾堆放在露天填埋场,会逐渐“发酵”,俗称“沤化”。“发酵”过程是一个化学反应过程,反应后生成物质之一为“沼气”,相信大家对于“沼气”并不陌生,其主要成分是甲烷,这是一种易燃气体,在空气中,当它的浓度达到7%-26%时,遇到火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当一个地方的生活垃圾采取“露天填埋”的方式时,一般的做法是:在生活垃圾堆放区域、在一定的深度插入一定数量的导管,这些导管用于搜集生活垃圾每天产生的沼气,回收后作为一种能源用于其它工业过程。
当然,对于一些小型的垃圾填埋场,由于每天的沼气产生量较小,导管会将搜集到的沼气直接排入大气,“随风而散”。在这里,我们暂先不去讨论“沼气的温室效应”。
处置露天填埋场生活垃圾的另外一种并行手段为:为防止臭气外溢,普遍采取一种“覆膜”的办法,这就是大家在现场不难看到的、俗称“黑色塑料”的覆盖物。一般的技术要求是:要做到“日覆盖”,即:每天倾倒在填埋场的生活垃圾,要当天覆盖,严防臭气外泄。
这一点可从今年2月19日海南省环保厅约见澄迈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时,就颜春岭垃圾填埋场存在环境问题而提出的整改要求得到证实:其中的问题有“填埋作业单元的高度超出了标准要求、存在覆盖措施不完善问题、作业单元未实施日覆盖”、“膜材料的搭接和固定不稳妥、造成大量垃圾裸露”、“场内除臭手段不足,逸散出的恶臭气体难以控制”。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大量的生活垃圾每天集中堆放到露天填埋场,每天化学反应所产生的沼气和臭气不可避免,为防止臭气外溢而采取的“日覆盖”措施造成了覆膜以下环境的相对密闭,而这个密闭环境中同时伴有未搜集到导管中的沼气(导管搜集沼气不可能做到100%),造成覆膜内空气环境中沼气浓度的逐渐升高,当它的浓度达到外界引燃条件时,自然引发了火灾。
所以不覆盖时,不仅产生的臭气会影响周边环境,而且下雨产生的大量雨水渗入垃圾内部造成垃圾渗滤液的急剧增加、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的能力不足时,从而导致渗滤液污染周边土壤、水体、地下水等;覆盖时,内部的沼气浓度会逐渐上升,这是一对“悖论”,也是“生活垃圾露天填埋方式”客观存在的难解事实。
政府环保部门、政府管理部门、政府专业人士都明白这一点,而且广大民众也早已悉知:生活垃圾露天填埋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不止于此,例如,“四害”泛滥、填埋场库容饱和后、为寻找下一块新的填埋场场址、从而无休止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而发愁等等,这里不再赘述。
怎么办?生活垃圾的产生来源于当地所有居民,而且每天都在产生,即使是国外发达国家,通过仔细的、严格的“垃圾分类”、并把具备回收利用价值的垃圾直接回收后,仍然剩余大量的、毫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垃圾(简称为“末端垃圾”),要为其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处置方式。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国家在针对末端垃圾的处置手段方面提出了末端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基本政策,并在吸取国外发达国家处置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末端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的措施。
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6年国家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来看,我国又把末端垃圾“焚烧发电”定位于一种资源综合利用方式、划归为“可再生能源领域”中的“生物质能”,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支持和倡导的发展方向。
在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中,“鼓励”、“支持”、“优惠”、“优先领域”、“重大战略”、“有利于”、“纳入黄线保护范围”等充满促进取向的用语,为末端垃圾“焚烧发电”的定位和发展奠定了基调,并成为我国各地政府大力推动发展的项目之一。
在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一点是:“此焚烧”并不等于“彼焚烧”。
露天填埋场垃圾着火而引发的“此焚烧”是一种“原始而粗暴”的被动焚烧方式,焚烧时产生的烟气、以及其中的有害物质全部排向人类无法控制的大气之中。
而焚烧电厂从事的“彼焚烧”,却是一种能够控制的、烟气等污染物必须经过深度处理后、达到或优于国家标准甚至是国际标准的前提下才能排放的“主动焚烧方式”,这种方式最早来源于国外发达国家,其先进性、保障性和安全性等方面没必要质疑,否则发达国家也不会推行,广大民众可从国外发达国家众多垃圾电厂与周边居民和谐相处的事实中找到答案、专业人士可从相关的计算材料和实际排放效果中得到佐证。
海口市政府很早就响应了国家号召并做了提前部署:“改露天填埋为焚烧发电”。
位于颜春岭附近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也正是基于上述背景下设立的,多年来,焚烧电厂为合理处置末端生活垃圾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该焚烧电厂的处理规模却不足以全部处理掉当地居民每天产生的末端垃圾量。
例如,焚烧发电厂每天只能处理2400吨的生活垃圾,而目前海口市居民每天产生的末端垃圾却在4000吨左右,所以在多年前,政府就提出了焚烧发电厂进一步扩容的正确思想和路线,但在扩容设施尚未建成之前,无法通过焚烧发电处理的、大约有1600吨/日左右的增量垃圾,在目前的实际情形下,却只能继续运往露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造成了现在“填埋作业单元的高度超出了标准要求”的现状,这种现状蕴含的隐患就是:填埋场着火。
“生活垃圾合理处置”是一项基本民生工程,也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积极应对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从目前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焚烧发电”是“露天填埋”的最有效替代方式、也是避免“填埋场着火”而导致的被动焚烧污染环境、甚至导致环境灾难的最安全技术手段,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本着大局观的思维去理性看待。
需要强调说明的另一点是:部分民众由于缺乏专业认知,从而导致“焚烧电厂选址”方面的非理性质疑。
在这里,我们从专业的角度梳理一下我们国家针对“垃圾焚烧电厂”关于“选址”方面的所有规定,我们相信真正关注这个行业、这个领域的民众,通过仔细研究这些规定以后,能够分析出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在关于焚烧电厂选址方面是严格遵从于如下所有规定、并采取“排除法”以后才能够做出的决策,而这个决策到底正确与否,大家可从行业专家评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给出的计算过程和结果中找到正确答案的。
附:国家关于垃圾焚烧电厂选址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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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3年:《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4.6.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
4.6.3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t•d,并不应小于1h㎡,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二)200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及《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技术要点》:
“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城市建成区;
(2)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
(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三)2009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4.2.3 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7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四)2010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第十五条 焚烧厂的厂址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址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的威胁。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受威胁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四.宜靠近服务区,运输距离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五.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六.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七.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
八.应有完善的污水接纳系统或有适宜的排放环境。
九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余热供热的焚烧厂,宜靠近热力用户。
(五)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六)2014年:《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第4.1条:“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七)2016年:2016年10月22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规划引导。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遵循城乡发展客观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和公众诉求,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公开相关信息。项目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规划用途有明显标示。强化规划刚性,维护政府公信力,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原标题:理性看待生活垃圾露天填埋场着火事件
文章来源:环卫科技网投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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