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风口上,这些环卫企业要注意了!
作者 | 李明昕
环卫科技网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气候变化重要讲话精神,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3月30日,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稿》)意见的通知。
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曾下发了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那么,对比2019年的《条例意见稿》,2021年的《条例修改稿》有哪些改进之处?笔者这里做了一番梳理。
立法目的进一步明确
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条例修改稿》与时俱进,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这一新的内容。
《条例修改稿》中,“立法目的”条例写到: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向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而在《条例意见稿》里,仅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完善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组建方案
2019年的《条例意见稿》提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运行、维护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统一的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2021年下发的《条例修改稿》里,再一次明确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方案组建者,方案组建后,报国务院批准。
另外,这2个机构要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提供结算服务,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条例修改稿》还称,本条例施行后,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此外,《条例意见稿》中没有明确2个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此次也一并做了说明。《条例修改稿》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2个机构的监管者。
确定配额总量与分配方法
在碳排放的配额分配标准和方法内容方面,《条例意见稿》并未明确提出具体的方案,只说明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方案。
《条例修改稿》则明确指出,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另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有义务也有权益
《条例意见稿》仅仅点出了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未说明重点排放企业到底该如何做。《条例修改稿》则对重点排放单位应尽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说明:
• 重点排放单位在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后,要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后,及时公开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当然,重点排放单位除了义务,也有相应的权益,比如异议处理的权利。
《条例修改稿》指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报告进行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核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此项异议处理的内容也是2019年的《条例意见稿》中并未见到的。
配额如何清缴更加明确
《条例修改稿》指出,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的该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什么是配额清缴?配额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打个比方,如果分配给企业的量是100,本年度只用了80,那么多余的20,企业可以结转使用,也就是说,可以出售依法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反之,如果本年度排放量达到了120、超标的20,则要通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
另外,除了向其他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碳排放配额,《条例修改稿》提出,重点排放单位还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销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
目前,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这些单位可以申请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进行核证。经核证属实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新增多项追责条例
追责涉及到碳排放的产生者、监管者、核查者三方的责任。
《条例修改稿》除了保留《条例意见稿》中如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追责,以及主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的“处分”等追责外,还新增了其他方面的追责条例,比如:
违规清缴追责方面,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分配排放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分配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时,等量核减未足额清缴部分。
违规交易追责方面,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构交易追责方面,相关机构或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销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抗拒监督检查追责方面,交易主体、相关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碳中和,北京理工大学能源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魏一鸣教授团队在长期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来十年累计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超过1090亿吨,其中,电力(含热力)约占42%,可见,电力行业在“碳中和”的道路上可谓任重道远。
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发电企业已经被纳入了重点排放行业的排头兵。
因此,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和垃圾填埋场来说,也必须要担负起一定的节能减排的责任。可以预料,“十四五”期间,“碳中和、碳达峰”将成为垃圾末端处置行业一项新的目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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