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防疫保障专项再贷款
宜昌市
政策依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主要内容
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专项再贷款,通过向特定银行发放低成本的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操作程序
重点企业可向全市7家全国性银行、3家地方法人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专项优惠贷款,原则上1家重点企业只能由1家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资金发放优惠贷款。7家全国性银行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3家地方法人银行是: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联系电话
相关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联系人名单
02、支农支小再贷款
宜昌市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增加1000亿元支农再贷款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增加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企业申请获得专用额度发放的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如最近的一年期LPR是4.05%,则贷款利率上限为4.05%+0.5%=4.55%。
政策有效期截止2020年6月30日。
操作程序
各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涉农、小微企业发放不高于专用额度利率上限的贷款,可全额纳入再贷款专用额度台账管理,每月向当地人民银行等额申请再贷款专用额度,经省级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当地人民银行及时向法人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资金。
联系电话
人民银行联系人名单
03、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宜昌市
政策依据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主要内容
(一)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二)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三)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四)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落实要求
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操作程序
企业联系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企业也可通过下载市民e家app登陆宜昌网上金融服务大厅战“役”行动专栏申请。咨询方式
联系人:宜昌银保监分局 普惠科 谢兵联系电话:0717-6772681
04、财政贴息政策(一)
宜昌市
政策依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财金发〔2020〕3号)
主要内容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操作程序
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展改革委、经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咨询方式
联系人:宜昌市财政局服务业发展科 熊绪刚联系电话:15607203450
05、财政贴息政策(二)
宜昌市
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主要内容
(一)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二)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操作程序
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后,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咨询方式
联系人:宜昌市财政局服务业发展科 熊绪刚联系电话:15607203450
06、财政贴息政策(三)
宜昌市
政策依据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专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宜肺炎防指办文[2020]72号)主要内容
对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总额50万元以上,且承担了防疫期间保供任务的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大型合作社(包括蔬菜、水产、食用菌,不含畜牧业)实施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贴息总额为200万元。在贷款期满后据实补贴。操作程序
由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提供参与保供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实际贷款额度证明、到期还款证明、企业订单等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核实后统一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将补贴拨付给相关县市区。咨询方式
联系人:宜昌市财政局服务业发展科 熊绪刚联系电话:15607203450
07、担保服务政策
宜昌市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市融资担保政策》(财金〔202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宜府办发[2020] 10号)主要内容
市融资担保集团及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全额免除2020年度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半收取2020年度担保费,对按要求落实减免担保费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减免担保业务给予1%的 费率补贴。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请及时履行代偿业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出台“农担抗疫信用贷”,对农业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范围的项目免收保证金,统一按0.5%/年收取费用。市担保集团公司:对疫情防控服务的名单内企业,有产品、有市场的复工复产企业,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额度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按1%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1.5%收取。2.符合条件的服务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2020年度担保费。3.其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20年担保费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名单内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复工复产企业,在缺乏抵质押物的情况下,原则上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其他担保服务范围内的企业的反担保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操作程序
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流程如下:(一)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防疫指挥部提出申请,并统一由防疫指挥部出具支持函到省农担。(二)地方政府与省农担建立风险分担关系的推荐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具推荐函。(三)由省农担派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四)省农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安排签订相关合同,对确因疫情原因无法履行相关手续的,待疫情结束后完善。(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缴纳担保费。(六)待以上程序履行完毕后,省农担出具担保函及放款通知书。市级融资担保集团公司办理流程如下:(一)企业向所在地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担保机构经审查后推荐给相关银行。(二)企业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银行经审查后推荐给担保机构。关于“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请及时履行代偿业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正在制定实施政策,待制定后及时发布。咨询方式
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联系人:
宜昌市辖区、兴山 :谭晨(18607200830),宜都、长阳 :王锦之(13545719432),枝江:龚敬雯(18995915609),当阳、远安 :吴越(19107229999),五峰 :覃巍(15171905080),秭归 :徐远(18162587896)。宜昌市融资担保集团联系人:刘凌艳(18627813213)。
08、降低融资成本政策
宜昌市
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宜府办发[2020] 10号)主要内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压降成本费率,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免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罚息。操作程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制定了“抗疫专项贷”等相关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利率优惠产品,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免于罚息。企业可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网点和宜昌网上金融服务大厅(下载宜昌市民e家app)申报。咨询方式
各贷款银行客户经理联系人:人行宜昌市中支货币信贷科樊 博(18986760855)
09、企业征信保护政策
宜昌市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 10号)。主要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对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注:就是贷款五级分类不会下调,即一般情况下,疫情防控前是什么等级,到延期还款日之间是不会下调的,同时在此期间信用报告上相应的信息也不会调整),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操作程序
企业与业务发生行联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业务发生机构审核通过后,确定新的还款计划,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因各行所要材料不尽相同,需与具体贷款行咨询了解。咨询方式
各贷款银行客户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 刘文圣(18086221719)、胡月(18810137103)
10、个人征信保护政策
宜昌市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主要内容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操作程序
相关金融机构主动收集、甄别四类特殊逾期记录,加大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的提醒、告知频率,做到不催收、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在该金融机构获得其他信贷支持。对于收到上述四类特殊逾期记录的当事人,可按附件公示的方式向当事银行提出异议申请处理。咨询方式
各贷款银行咨询电话。征信政策咨询,人行宜昌市中支征信管理刘文圣(18086221719)、胡月(18810137103)。
11、企业债券政策
宜昌市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主要内容
(一)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操作程序
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按照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级转报环节,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省级发改委应对募投项目出具专项意见。注册制之后,企业债券受理将由发行人直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疫情影响,受理采用电子材料提交及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个工作日后确定材料是否受理并给予书面反馈;受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国家发改委出具注册文件。咨询方式
宜昌市发改委 财贸科 樊婧 15807205036 0717-6255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