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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民,文明养犬,我们不“掉链”!

掌上宜都 2021-07-12



为进一步提升

市民文明养犬意识

保障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8月1日

市城管局联合市公安局

市畜牧服务中心

联合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执法人员携带专业工具和抓捕笼,针对小区、广场、公园、城乡结合部进行巡查,并通过广播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对发现的流浪狗,执法人员要求小区物业、公园保安及时驱逐,及时上报。



下一步

我市将常态化开展

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以减少犬只扰民、污染环境

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现象


请注意!

现将全市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畜禽)

管理的通告如下






宜都市公安局

宜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宜都市农业农村局

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畜禽)管理的通告


为了规范城区饲养犬只(畜禽)行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由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卫健、住建等部门按照以下职责进行:

(一)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打击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组织捕捉流浪犬只,协助公安部门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防疫和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监测和处置、犬只无害化处理及收容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疫苗(人用)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狂犬病人的诊治等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居民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生态环境、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只外出时为犬只系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及候车(船)室、商场、超市、宾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即时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导盲犬、辅助犬不受前款第二、三、四项限制。


三、公安、城市管理执法、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共同组建犬患治理专班,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抓捕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


四、携犬只出户,未按规定用束犬链牵引、违反规定进入禁止出入的公共场所以及进入允许出入公共场所不带嘴套或怀抱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养犬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除,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居民饲养犬只、信鸽等宠物不得污染环境。禁止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


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任何个人在城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以外的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公约或者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八、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计划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督促犬只饲养人及时补免。
九、饲养人或携犬人阻碍养犬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举报的查处结果。举报监督电话:4830123、4840494、110。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都市公安局

宜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宜都市农业农村局

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


记者 | 谢贤

来源 | 宜都城管

编辑 | 王念慈

审核 | 章黎 刘瑞

监制 | 陈登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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