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驾车出游发生车祸,谁担责?
国庆、中秋小长假到了
道路交通拥堵和事故风险加大
相约驾车出游的朋友们
如果发生车祸,怎么办?
相约出游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包括相约步行出游、相约各自驾车出游、相约一同驾车出游、相约搭乘其他公用车辆出游、相约包车出游等诸多情形,而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一起来看案例
2020年9月,邵某、夏某、邓某三人在相约一起在九华山游玩。夏某因感觉疲劳,故要求邵某驾驶车辆。邵某驾驶轿车因车速过快,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车辆径直冲下山崖,造成邓某死亡,夏某和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
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不负事故的责任。邵某驾驶轿车所有人为夏某的妻子单某,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死者邓某的父母遂将邵某、单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
邵某临时帮助夏某开车构成“帮工关系”。
肇事车辆虽登记车主为单某,但单某从未主张过该车仅为其个人专属财产,其夫夏某应同样有管理使用支配权。夏某使用该车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登记车主承担。 夏某与邓某事前虽并不熟识,但其与邵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其自告奋勇开自家的车与朋友一同游玩也不悖情理。无论是邵某主动要求驾驶还是夏某主动请求代驾,均不改变其代驾的性质。 夏某与邵某达成一致意见换由邵某代其开车时,双方对代驾费用及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并无约定,只能认定是无偿代驾,符合事实及帮工的法律特征。因此,车主单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邵某对造成事故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其应与车主共同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
相约驾驶同一辆出游出游,驾驶者对于同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若因驾驶者过错引发单方事故造成同乘人员遭受损失,驾驶者构成侵权,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实际驾驶人应他人要求帮助驾驶机动车,构成帮工关系,无偿提供帮工致人损害,由被帮工人赔偿,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借用或者租赁他人车辆出游的情形,车主只有存在过错时,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 宜昌发布
编辑 | 王念慈
审核 | 章黎 刘瑞
监制 | 陈登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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