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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我市生育保险政策有调整!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可享待遇......

十堰发布 2018-08-15



作为一位男职工

交了这么多年的生育保险

是不是没有什么用处呢?

错!

生育保险的男性参保人

也可享受生育待遇

未就业的配偶

符合条件可一同享受!



具体什么待遇

一起来看看↓↓↓


日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针对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作出多项调整,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全部参保

《通知》指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同时,确保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及时足额发放。


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继续执行0.5%的费率标准。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首先动用累计结存,同时制订工作预案,必要时可按规定申请市级风险调剂金。当累计结余少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及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领取生育津贴不再需要计划生育证明

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即时结算工作,实现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


《通知》明确,对于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参保女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不能中断。


此外,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或所在单位领取生育津贴、报销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时,不再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可享待遇

根据《通知》规定,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未就业配偶发生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生育政策规定的,其生育医疗费按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育可享医疗补助

我市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有再生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包括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进行医疗补助。


具体补助政策为,参加生育保险正常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以上,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现行标准支付,即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50元,输卵管复通术为900元,输精管复通术为750元;再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为顺产1500元,难产(剖宫产)为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啦

为这样的惠民政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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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十堰晚报

编辑 | 孟楠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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