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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告!这类人2月15日前不主动报告,一律拘留!

十堰发布 2020-10-28

来源 | 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微信合作服务/0719-8622235



今天上午

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发布第24号通告
将严厉打击干扰阻碍防疫工作行为
如有以下行为
将被拘留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并纳入张湾区诚信体系记录
列入“征信黑名单”
▼▼▼


严格居家防护、自我隔离,是防止感染传染新冠肺炎的科学之策,是保证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需之举。为强化人员管控,防止交叉感染,减少聚集传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月10日后从武汉及其周边重点疫区返回、进入张湾辖区的人员,在2月15日之前不主动联系居住地乡镇、街办(开发区、工业新区)或村委会(居委会)并按要求报告体温,经通告仍不如实联系报告的,一律拘留。
(二)拒不到集中观察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人员,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不服从交通管制和小区封闭管理,强行冲闯道路卡口、楼栋出入口、小区出入口等设置的隔离、警戒、封控设施的,或拒绝登记、测温、检查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拘留。
(四)不听从居家防护、居家隔离劝告,或任意逛街遛弯、扎堆聊天、聚众打牌和拒戴口罩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拘留。
(五)故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出行史、接触史和健康状况,不如实向乡镇、街办(开发区、工业新区)干部或村、居干部以及区病控中心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反映情况,造成信息失真影响防疫防控工作的,一律拘留。
(六)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或仍然进入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一律拘留。


除此之外,通告还指出:

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将函告所在单位,一律纳入张湾区诚信体系记录,列入“征信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并通告全市。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凡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者100元奖励,举报电话: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861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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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坤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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