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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十堰人用水用电用气,征求您的意见!

十堰政府网 十堰发布 2022-05-08
事关十堰人用水用电用气
市发改委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向您征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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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现将《关于推进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十堰市推进城镇供电行业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期限:2021年8月20日—9月20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311邮政编码:442000联系电话:0719-8677037电子邮箱:99713598@163.com
2021年8月20日


2021年,我市启动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将全面取消水电气加价及报装等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坚决遏制城市水电气转供增量,逐步消化转供存量。力争到2025年,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基本形成,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行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此次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大方面。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 取消供水、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的相关收费;


  •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

  •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各类收费项目。


  •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用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 严禁收取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和强制检定费用



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外接入工程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应明晰政府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责任,完善费用分摊和补贴方案,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设施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推进新建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开发区、园区等水电气转供改直供


对尚未开工的新建小区、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企业,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将供水供电供气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按直供到户进行规划设计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许可。已办理相关许可的,建设单位应补充直供到户设计。


对在建小区、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企业,建设单位要按行业技术标准,同步实施供水供电供气直供到户管网、线路、户表等设施建设。不符合直供到户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组织联合验收。


对已建成、尚未完成联合竣工验收的小区、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企业,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未按直供到户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再组织验收,确保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建设符合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移交要求。


网络配图


对实施改造的老旧小区,各地及住建、城管等部门要按照直供到户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将供水供电供气纳入必须实施改造范围。实施改造后,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经营企业。


对水电气转供的开发区、园区、商业综合体、工商企业,要加快推进转改直工作,按照“能改则改”的要求,一区一策、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制定转改直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2023年底前改造到位。鼓励有独立产权、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移交要求的转供主体,依法依规向经营企业移交供水供电供气设施。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严格落实电价政策。严格执行终端用户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落实国家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将电价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完善供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供气业务相关的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收费(不含材料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网络配图


提升水电气行业服务水平


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


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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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吴楠

编辑 | 孟楠  责编 | 静静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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