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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五部门联合发文: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必须配备,必须设立!

十堰发布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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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十堰市教育局

中共十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

联合下发

关于印发《十堰市中小学校

(托幼机构)卫生室建设和校医

配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作目标



2022年底,全市托幼机构必须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2022年底,全市中小学校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23年底,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按照要求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024年底,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全部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学校校医配备


配备标准


托幼机构按照《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市(州)级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必须设立卫生室,并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日托每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150名儿童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50名儿童以下可设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中小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要求,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校、普通中学和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配备校医。校医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校医。保健教师可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在编教师担任。


配备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自主招聘、购买服务、社区派驻”等多种途径推进校医配置工作,切实解决辖区内公办、民办学校校医配置问题。要加大对民办、农村等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加强与卫生部门合作,选聘卫生专业技术骨干到民办学校、农村学校兼任健康副校长,建立医疗应急绿色通道,指导学校做好健康教育、学生体检、传染病防治、近视防控、心理咨询、应急救护、保健老师培训等工作。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要落实传染病防控属地和主体责任,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配齐校医,充分发挥校医的卫生专业技能。


实施步骤


(1)所有托幼机构要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对未按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视情况整改关停。

(2)市直学校(含十堰市高级技工学校、十堰市科技学校、十堰艺术学校)、县(市、区)高级中学(中职)配备2名专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医务室日常工作,要求在2022年底前完成,以后视办学规模逐步增加医务人员数量,2024年底完成达到600:1的要求。

(3)寄宿制小学、初中(含私立学校)和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小学、初中,至少配备1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十堰市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共建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服务外包、购买服务的形式,由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为学校配备兼职校医,根据校医工作量由学校支付服务外包经费。2023年底落实专职校医配备。

(4)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专职保健教师。由学校选拔责任心强,能够胜任工作的在职在编教师,经过主管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明后,担任保健教师,2024年底完成。


学校卫生保健机构


机构设置标准


各学校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其中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校、普通中学和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硬件设施要求


各学校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功能分区以及卫生器材、设施配备等要求,建设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应设在首层,宜临近体育场地,方便急救车辆就近停靠,同时要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根据诊疗科目需要设置诊室、处置室、治疗室、隔离室等,各室独立分隔并张贴明显标志。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学校应按照要求设置隔离室及医学观察场所。其中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按要求设置临时等候区和健康观察室,分别用于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可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其他患病教职工和学生的临时处置场所。


实施步骤


(1)托幼机构卫生室和保健室的建设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验收,公立幼儿园建设经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私立幼儿园经费自筹。

(2)十堰城区(不含郧阳区)卫生室(保健室)建设要在2022年底完成并组织验收,县(市、区)卫生室(保健室)建设要在2023年底前完成并组织验收。

(3)公立学校卫生室(保健室)建设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私立学校经费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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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坤  责编 | 静静  终审 | 张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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