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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十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建比例、支持政策...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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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提出
昨日
市发改委发布
关于征求《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总则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为其私有新能源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二)专用充换电设施,指在公共机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等内部停车场建设,为本机构的公务及其他职工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建设,为相应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区域等布局建设,向社会开放、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换电设施。
规划布局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物流园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换电设施;
(三)在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换电设施。
(二)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城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充换电设施。
(四)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照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建设充换电建设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换电一体化设施。鼓励结合路灯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创新方式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五)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投资建设
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市场主体可利用社会资源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施工,应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
运营维护
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运营者拓展售电业务,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充电收费服务的,应遵守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或停止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换电设备,向市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监督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充电运营者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强化维护管理,确保运行安全。
政策支持
(二)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实行一网通办。
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保障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租赁车、共享汽车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对独立占地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期限:2022年8月1日-8月31日通讯地址: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4楼(能源管理科)邮政编码:442000联系电话:0719-8661694电子邮箱:syfgwn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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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静静 终审 |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