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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发布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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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郧阳区人民法院

连发4条悬赏公告

内容如下

↓↓↓

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3)鄂0304执悬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陈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满良
身份证号:4226221968****0311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29号2单元1号执行案号:(2021)鄂0304执恢143号执行依据:(2016)鄂0321民初1195号执行标的:本金2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满良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就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719-7208067、7232176联系人:李法官(本悬赏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


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3)鄂0304执悬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陈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2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明兴
身份证号:4203211961****3117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史家院村1组执行案号:(2022)鄂0304执恢124号执行依据:(2018)鄂0321民初677号执行标的:本金80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明兴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就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719-7208067、7232176联系人:李法官(本悬赏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


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鄂0304执悬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计有文与被执行人杨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04诉前调书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计有文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随生
身份证号:4203211981****5713住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白浪镇杨沟村二组执行案号:(2023)鄂0304执恢353号执行依据:(2022)鄂0304诉前调书14号执行标的:本金63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随生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就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719-7208067、7232176联系人:李法官(本悬赏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


郧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3)鄂0304执悬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0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敏与被执行人何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富梅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赵敏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富梅身份证号:4203211984****4428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63号1栋1单元703室执行案号:(2022)鄂0304执1338号执行依据:(2022)鄂0304民初1025号执行标的:本金266688.55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富梅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就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1年。如申请人在悬赏期限内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者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法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719-7232325联系人:裴法官(本悬赏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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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韩晓玲  责编 | 静静  终审 | 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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