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临春和月川片区两地块被征收,规划性质为安居型商品住房等
日前,
三亚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2则
关于征收三亚市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分别为三亚市临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08地块和三亚市月川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YC2-49-3地块,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安居型商品住房)、零售商业用地。
此外,通告对征收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等也进行了公布。
1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三亚市SY2018-008号用地
4.2874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02)〔2020〕2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4.287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城镇住宅用地(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三亚市临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08地块。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4.2874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吉阳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三亚市SY2018-047号用地0.6722
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02)〔2020〕32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0.672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城镇住宅用地(安居型商品住房)、零售商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三亚市月川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YC2-49-3地块。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吉阳区荔枝沟居民委员会,面积:0.6722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吉阳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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