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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宣判 两人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刑

2017-08-26 在遂宁



  8月25日上午9时,蓬溪县人民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邀请了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人民检察院、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共计20余人旁听。据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也是我市首例因污染环境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2017年2月,被告人唐某在蓬溪县高坪镇租赁廖某某的为民砖厂开办废旧铅蓄电池处置厂用于生产铅锭,并请被告人田某某负责组织工人和生产铅锭。2017年3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废旧蓄电池予以处置冶炼铅锭,经蓬溪县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量:铅锭共计46860千克。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分析:铅锭铅含量大于99.5%。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涉案废弃铅蓄电池及拆解下来的铅板均为危险废物。


  经过公开审理,该案当庭宣判,蓬溪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铅锭24块、废弃铅蓄电池外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全媒体记者 杨树林)

▍编辑:杨蕊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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