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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一货车与电动车相撞 致使3名小孩死亡 法院对此案宣判了…

在遂宁 2018-08-21



  今年1月,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电动四轮车与一辆小型轻货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电动车内三名小孩当场死亡。6月5日下午,船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该案进行宣判,一审法院判决:货车驾驶员蒋某及电动车驾驶员易某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小型轻货车与电动车相撞致3人死亡


  2018年1月13日晚上7点30分,易某驾驶一辆封闭式电动四轮车,搭乘三个外孙一起回家,车辆行经至318国道永兴镇箩篼埝村岔路口,易某开始向左转弯。此时,蒋某驾驶的货车正向他迎面驶来,由于车辆距离较近,双方避让不及发生了碰撞。易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失控后,掉进了路边的河里。经过一番努力,易某被蒋某救援上岸,但遗憾的是,易某车内的三个外孙却没有躲过这次灾难,三人全部溺水身亡。


  经过交警部门对现场的勘查,结合对事故车辆的鉴定。最终形成了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货车司机蒋某和电动车驾驶员易某,经过酒精吹气检测和血液检测,酒精测试均为0。经鉴定,蒋某驾驶机件不合格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车,对前方道路环境未尽到观察义务,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易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未让在行的车辆先行,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法官说法

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


  经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易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名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给付了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两名被告人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记者手记


  庭审结束后,记者在羁押室见到了被告人易某,他不仅是此次事故的被告人,也是此次事故中的伤者,还是此次事故中3名死者的亲外公。从庭审到接到判决再到羁押室,易某的脸上一直挂着悲伤,66岁的他无法用言语来讲述自己内心深处的悔意。


  “车祸猛于虎”这句话虽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驾驶员会心存侥幸。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除了车辆自身的机件安全外,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行为也非常重要。如果说双方在开车行径交叉路口时,能够仔细观察行车路况,减速慢行,也许这场三死一伤的惨剧可以避免。


来源:全媒体记者  黄  尧


编辑:林 敏

责编:陆小晓

审核:周一帆

监制:杜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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