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心!大英三名男子多次强奸未成年少女,并用手机记录发给朋友…
日前,大英未检首例抗诉案件成功获改判,二审判决掷地有声。据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9刑终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撤销原判决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部分,改判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次案件要从2017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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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陈某某、吴某某等三人强奸案分配到未检科办理,经审查,陈某某(时年20岁)、吴某某(时年17岁)和李某某(时年15岁)单独或一起多次对三名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强奸,且用手机将与被害人甲发生性关系的部分过程录制视频并通过QQ、微信发送给身边多名好友,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本案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被害人甲从小与父亲相依为命,缺少母爱,案发后,年仅14岁的她患上了妇科疾病,让原本经济困难家庭雪上加霜。针对被害人甲的情况,未检部门及时到县中医院了解其病况并督促其及时治疗,联系控申部门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联系司法局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引导其父正确有效履行监护职责,让被害人甲安心上学、健康成长。
2018年1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起诉陈某某、吴某某等三人,认定陈某某三次强奸被害人甲,其中两次系轮奸。法院一审判决对起诉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陈某某仅一次轮奸,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收到判决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审查,认为在卷证据能够证实陈某某的两次轮奸行为,法院判决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应依法提出抗诉。
被害人甲的父亲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未真心悔罪,给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法院量刑略轻,不服判决,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及时向市院未检处汇报,得到市院的支持。最终,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事实认定错误提出抗诉。
经过检察人员不懈努力,日前据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9刑终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撤销原判决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部分,改判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近年来,保护未成年人形势不容乐观,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不降反增,部分案件性质恶劣,不法分子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无辜的未成年人,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大英未检通过抗诉,有力打击了侵害未成年犯罪,震慑了不法分子,抚慰了被害人,彰显了法律权威,维护了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法治大英
编辑:林 敏
责编:陆小晓
审核:周一帆
监制:杜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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