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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被下架的‘滴滴’们该如何自省?
”文 | 通信产业报(网) 崔亮亮
7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随后滴滴做出回应,称坚决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已于7月3日暂停新用户注册,滴滴出行App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下架整改。此外,滴滴表示,已下载滴滴App的用户可正常使用,乘客的出行和司机师傅的接单不受影响。
继滴滴之后,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实施网络安全审查。如此密集的审查让个人信息保护再度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就在滴滴被国家网信办下架的前2天,美国东部时间6月30日,滴滴刚刚在美纽交所挂牌上市。IPO中,滴滴发行定价为14美元,开盘价18美元,市值一度超过8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165.76亿元)。
但在国家网信办发布滴滴被审查消息后,滴滴在美股盘突然跳水,股价一度跌去10%,其最大股东软银公司,持股比例达20.2%,在5日跌5.5%。据了解,此跌幅创5月13日以来最大跌幅。
此前,有用户声称,“滴滴在海外上市,把数据打包交给美国”。对此,滴滴副总裁李敏在朋友圈回应:看到网上有人恶意造谣说“滴滴在海外上市,把数据打包交给美国”。和众多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一样,滴滴国内用户的数据都存放在国内服务器,包括道路数据,绝无可能把数据交给美国。
在滴滴被下架之后,紧接着又有三款App被安全审查,7月5日,国家网信办公告称,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停止新用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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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如此密集的审查让个人信息保护再度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此前,赛迪研究院专家刘权就发文指出:随着个人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收集乱象突出。当前个人信息安全逐步呈现出“问题频出-监管打击-安全平稳期-问题再次复现”的往复循环的态势,黑客攻击、内鬼窃取、App过度索权等均成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题。
刘权认为在企业层面,一是重视隐私条款的制定和规范性。使用浅显易懂的表达方法,明确告知用户企业收集个人信息的类型、目的及使用范围。为用户删除数据、注销账户提供渠道;建立用户反馈投诉入口,以及争议解决机制。
二是夯实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企业应将个人信息保护理念融入企业运营管理全流程,在产品及服务设计阶段进行风险检测,将必要的隐私设计纳入产品及服务的最初设计之中,并通过定期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侵害个人隐私安全风险。
三是管理和技术手段结合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积极探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的新技术、新手段,进一步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以更好的应对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务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挑战。
南京邮电大学数字经济战略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春晖教授对此也撰文认为,《网络安全法》和《审查办法》中的网络安全审查,主要是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情形的审查制度。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启动对“滴滴出行”的网络安全审查,主要是鉴于滴滴出行网络平台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其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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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平台企业滥用支配地位
除了信息安全令人担忧外,平台企业滥用支配地位一向令人诟病。
2020年,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孙金云带领研究团队,在5个城市、不同距离、以及工作日早高峰、晚高峰、日间非高峰、晚间非高峰4个时间段进行了分层抽样调查,发布了“2020打车报告”。
调研中,孙金云也验证了“苹果税”的存在。“数据表明,与非苹果手机用户相比,苹果手机用户的确更容易“被舒适”车辆(比如专车、优享等)司机接单,这一比例是非苹果手机用户的3倍。”孙金云公开表示,所谓“被舒适”的程度,即用“一键呼叫经济型+舒适型两档后被舒适型车辆接走的订单比”来判断衡量。此外,“苹果税”还体现在打车优惠上。数据表明,苹果手机用户平均只能获得2.07元的优惠,显著低于非苹果用户的4.12元。除绝对金额外,优惠折扣比依然支持上述结论。然而,滴滴始终没有承认自己“大数据”杀熟。
滴滴涉嫌抽成高、大数据杀熟,也跟平台的行业垄断地位有一定关系。
在2021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商家实施“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182.28亿元,成为我国反垄断史上最大的一笔罚款。这是我国将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一个信号。
赛迪智库专家认为,反垄断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双边或多边市场特性、跨界竞争性使得相关市场边界比较模糊,其交叉网络效应又使得平台即使在一端市场低价甚至免费的情况下,仍可获得高额利润,从而可能形成对相关市场界定过于宽泛或狭窄的观点。
平台经济的市场支配地位不易判定。平台经济领域具有动态竞争特性,市场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且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垄断也有可能是暂时性的。如果平台企业采取非对称定价策略,在一端市场中实施零定价,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不具有市场力量。
并且,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不易被识别的特点。比如使用手机App打车软件打车,往往是打车者所用手机越贵打车费用就越贵,而很多用户却并不知情。
为此,赛迪智库指出,要考虑多重因素,合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对于采用非对称定价策略的互联网平台垄断地位认定,不妨用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和使用时长等指标占比来核算。
强化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对垄断行为的惩罚威慑,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竞争的互联网平台,要加大处罚力度,适当提高罚款额度。
加强行业自律及平台自身治理体系建设,预防垄断行为发生。引导平台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明确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伦理责任等,同时还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资源环境保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将社会责任融入平台企业内部的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