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出台减持细则:大股东减持前15日需详细报备
编者按: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从减持方式、数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了对大股东等减持行为的约束。
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迅速跟进出台了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其中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减持主体规定上,
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首发及定增股东等特定股东、董监高等适应于减持细则,上交所还明确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也适用细则。
在减持数量规定上,
上交所强调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1%,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在减持信息披露上,
上交所要求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通道上,
过去大宗交易往往是大股东减持的主要通道,其数量巨大和透明度差广为诟病,为此上交所细则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针对协议转让方式,
上交所减持细则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1%。
禁止性减持情形
上交所减持细则详细列举了禁止性减持情形,凡是接受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调查的大股东、董监高等在调查期间都不得减持。细则还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交所的减持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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