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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担保有何特别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是否有效?

昝秀丽 中国证券报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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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今天(12月30日)最高法发布首批司法解释,分别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将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最高法发布第一批民法典司法解释

涉及物权、担保制度等

 


最高法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介绍,这7件司法解释中,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最高法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比如,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分别制定了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等2件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作了相应完善。再比如,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劳动争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件司法解释。

 

贺荣介绍,除上述7件司法解释,最高法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违反公司法这一规定,担保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此次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

 

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504条规定,明确了几点: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第二,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它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三,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具体判断时,就是看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是否进行了合理审查:进行了合理审查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善意;反之,则不构成善意。

 

刘贵祥说,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问题,以往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相互担保往往是互惠互利的,因而即便没有进行决议,也应认定担保有效。但新担保解释没有采用原来的裁判思路,而是规定,即便是相互担保,也必须由公司进行决议,否则就构成越权担保,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新担保解释的规定,有利于防止法定代表人违规提供相互担保,避免因相互担保引发债务危机连锁反应,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此外,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被掏空,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对策,刘贵祥指出,为全面落实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新担保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一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明显区别。

 


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刘贵祥指出,担保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考虑到民法典对担保制度作出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新规定,制定了新的担保司法解释,共有71个条款,其中有10多条与营商环境有密切关系,特别是世界银行在获得信贷指标上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都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小微企业往往缺乏不动产,而都有一定的动产。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担保的安全性不可靠,银行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接受动产担保。民法典为动产统一登记留下制度空间,国务院依据民法典刚刚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担保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担保效力、权利顺位问题以及司法救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使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同样的功能和可靠性。

 

二是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新担保司法解释对这些非典型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明确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与民法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比如,民法典第401条、428条对原物权法、担保法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司法解释依据这一修改,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

 

三是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针对过去存在的过度保护债权人问题,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过度担保等问题,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致力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隐形担保、消除过度担保。比如,弱化未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的物权效力,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


编辑:郑雅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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